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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41号文核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发行人”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12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566,2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8,32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7,960,000.00元。该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7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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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重庆建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华融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重庆建工在2019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蹇敏生 谢金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1号)的核准,2017年2月,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3.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6,28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人民币28,32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7,960,000.00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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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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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聘请华融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华融证券指派周灌青先生、郭雯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12月 31日止。周灌青先生、郭雯女士分别于2017年3月、2019年12月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融证券相继委派谢金印先生、蹇敏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10、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1、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华融证券原指派周灌青先生、郭雯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周灌青先生、郭雯女士分别于2017年3月、2019年12月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融证券相继委派谢金印先生、蹇敏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购置大型施工设备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395,060,162.62元(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收入,最终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为准)全额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上述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
2017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于2017年12月28日披露该事项及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重庆证监局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董事会及管理层深刻反思在资金占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遵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针对上述事项于2018年1月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4、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问询函
2020年3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以物抵债事项的问询函》,并于2020年3月17日披露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以物抵债事项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蹇敏生 谢金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