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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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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2748号上海电气培训基地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董事长郑建华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公司非执行董事姚珉芳女士、李安女士均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国雄先生、监事会副主席华杏生先生、职工监事袁胜洲先生和张艳女士均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伏蓉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通过,第二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通过。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且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辉宇、姚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数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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