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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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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13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的诉讼本金为:4.15亿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对丁红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矿业”)等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丁红的起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事实再决定是否寻求民事救济。因此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因与公司等相关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丁红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4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丁红与公司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沪0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共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吕彦东主张已向丁红归还涉案款项,丁红对此不予认可。共同被告吕彦东就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已于2019年11月1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因系争民间借贷纠纷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事实再决定是否寻求民事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红的起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丁红的起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事实再决定是否寻求民事救济。因此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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