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5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报告》。
一、现对《2019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进行更正:
更正前:
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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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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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对《2019年年度报告》中“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29、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3)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进行更正:
1、合并资产负债表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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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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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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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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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更正外,原报告中其他内容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不变,详见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三、现对《2020年一季度报告》中“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进行更正: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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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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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更正外,原报告中其他内容不变,详见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更新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5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469、7124、4499-450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87份《民事起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李力等87人诉升达林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力等87人
被告: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87项诉讼合计索赔金额14,785,935.3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2日,升达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升达林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基于对被告升达林业证券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股票代码:002259),遂起诉。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李力等87人诉升达林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尚未审理裁决,涉案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因而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5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5421、5427-542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了供应商祝翠芝、蒋义海、张加贵、文仕群诉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5421、5427-542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祝翠芝、蒋义海、张加贵、文仕群货款共计1,856,318元及逾期利息。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供应商祝翠芝、蒋义海、张加贵、文仕群诉公司、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一案,公司现已准备上诉,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