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月 6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6日 9∶15 至 2020 年 5月 6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549,221,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18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959,954股,反对171,600股,弃权9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43,917,610股,反对171,600股,弃权9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20年4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8届董事会第34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