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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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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1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20年4月2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6人,其中,董事张缔江先生因公务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韩传模先生、韩俊峰先生、韩美云女士,董事李国平先生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杨宁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确保公司合营企业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需要,为合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且资助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合营企业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按照公司拟与合营企业签署的借款协议,合营企业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

  在与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并提供相应财务资助。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该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20-L19号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1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的概述

  1、为确保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或“合营企业”)存续及资产管理费用的刚性支出,根据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0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的财务资助不超过190万元,累计不超过685万元。借款利率与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

  2、本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杨宁先生回避表决;公司董事张缔江先生因公务缺席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该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介绍

  (一)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1988.47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时间:1990年8月22日

  经营范围:住宿,停车场(库)经营,健身房,会场出租;销售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胶卷、图片;宾馆(主营)、商场(店)、棋牌室;酒类产品(不含散装酒);音乐餐厅,音乐茶座;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堂饮瓶装酒;卷烟,雪茄烟。【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裙楼项目”),该物业位于中山西路888号2-9幢,总建筑面积31806.39平方米,所占宗地(丘)面积为15365.00平方米,该宗地是与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1幢房屋共用。

  根据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该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金额单位:千元

  ■

  该公司现有股东情况:

  ■

  上海银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为满足上海银河存续期间日常资产管理开支,2019年公司已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140万元。

  (二)关联关系

  该公司股东中,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银河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监事杨宁先生、董事沈葵女士同时分别为公司董事及高管,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三)历史及现状

  公司于2014年5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上海银河90%股权,2015年5月经上海仲裁委仲裁,公司将上海银河的持股变更为50%。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2014—L36及2015年发布的2015—L48号公告。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于2015年正式停业。公司取得银河宾馆主裙楼后,完成了主楼项目部分改造及用途变更,同时裙楼部分也形成了翻新重建的设计方案并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方进行了沟通,后经过与宗地上其他单位协调,完成了裙楼所在宗地的土地合丘。结合上海银河所处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批复(沪府规(2014)55号),银河宾馆裙楼具备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由于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该物业现处于空置阶段。在此期间,为保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从2015年底至今,公司按股权比例累计向上海银河提供了495万元的流动性支持。

  (四)财务资助必要性

  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基于上海银河持有的唯一物业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主要为资产安保、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缴纳以及上海银河人员成本。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存在重新翻建开发的价值机会,对该物业必要的维护性资产管理支出无论从开发运营和市场转让角度都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拟签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190万元,累计不超过685万元,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同步提供。借款利率与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鉴于目前,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原酒店已经停业,处于空置阶段,借款偿还期限为至合营企业有偿还能力时或至合营企业项目转让时收回借款。

  四、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上海银河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根据拟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上海银河另外股东方为上海市国资委控股下属企业,资信情况良好。如银河宾馆裙楼项目在近期不能启动重建开发,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本年度经营目标,判断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市场转让时机及机会,收回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确保公司合营企业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需要,为合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且资助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合营企业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按照公司拟与合营企业签署的借款协议,合营企业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

  在与上海银河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并提供相应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为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是维护合营企业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并拟与合营企业签署借款协议,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

  2、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执行统一标准,不存在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49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 拟签署的借款协议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2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41,56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其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不超过22,497,3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9%),如减持计划完全实施完成,北京燕赵将不再是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北京燕赵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41,56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的5.54%,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安排及经营需要。

  2、股份来源及性质

  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A股

  1) 股份来源:2004年12月22日,北京燕赵受让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5,266,200股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此次转让完成后,北京燕赵持有公司15.50%的股权。详见2004-临16《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受让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04-临17《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户办理完毕的公告》。

  2) 2006年,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对价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本公司股份32,156,756股,占总股本的11.01%,其中持有公司限售股份32,15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1%。详见2005年11月30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5年12月23日披露的2005-L41《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2006年1月11日披露的2006-L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 2007年5月28日,公司以5.71元/股的价格向Reco Shine Pte. Ltd.定向发行120,000,000股,并于2007年6月5日办理了股权登记、过户事宜。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292,040,208股增至412,040,280股,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32,15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详见2007年6月7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4) 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实施了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2,040,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含税),经送红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535,652,364股。详见2007年10月9日披露的2007-L43号《2007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公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41,163,1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

  5) 公司于2010年4月7日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5,652,3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分红后本公司总股本从535,652,364股增至749,913,309股。详见2010年4月7日披露的2010-L08《200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56,701,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6%。

  6) 北京燕赵上述有限售股份分别于2007年1月19日、2008年1月21日、2009年5月4日解除限售。详见临2007-L1号、临2008-L04号、2009-L15号公告。

  7) 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2月1日,北京燕赵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651,631股,此次减持完成后,截止2014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49,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详见2014年12月2日披露的2014-L61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8) 2015年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3日,北京燕赵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543,062股。此次增持完成后,北京燕赵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A股股份49,593,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详见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披露的2015-L108《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票的公告》、2015-L109《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票的公告》。

  9) 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北京燕赵于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累积减持公司股份8,029,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本次减持完成后,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41,56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5.54%。详见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9月4日披露的2019-L2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L54《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2019-L6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满暨完成情况的公告》。

  3、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北京燕赵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22,497,3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9%。如减持计划完全实施完成,北京燕赵将不再是持有我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减持期间: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股份减持计划涉及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成的承诺。

  2、北京燕赵承诺本计划发布前后6个月内不存在增持阳光股份的情形。

  3、北京燕赵确认,本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4、本减持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督促北京燕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减持计划实施的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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