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19311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逐项讨论研究,进行审慎核查和认真准备。受本次新冠肺炎的影响,中介机构的现场工作受到一定限制,导致工作进度延迟,公司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后,于2020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公告》,预计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但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时间较长,我公司及中介机构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进展未能达前期沟通效果,预计在2020年4月30日前无法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回复。经与各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近日再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申请延期至2020年6月9日前完成反馈意见书面回复及财务数据更新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