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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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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8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随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递交了《事先告知书回执》,并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暨停牌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45)。2019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52),2019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延期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62),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告知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证监会召开听证会。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

  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0),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公司于 2019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8),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3),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4),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6),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3),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0),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4),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9),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6),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6),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0),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4),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7),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2),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7),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1),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5),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1),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公司于2020年2月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调查,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8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披露了《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经核查发现遗漏,现将第三节重要事项的第四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第五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第四节财务数据补充如下:

  一、第三节重要事项的第四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补充后如下:

  四、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二、第三节重要事项的第五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补充后如下:

  五、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 】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中记载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二、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内容为:

  “康得新 2014 年到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为康得新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康得集团为康得新的关联方。

  2014 年,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将协议下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3258 账户,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各子账户实际余额为 0,但北京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不显示母子账户间自动上存下划等归集交易,显示余额为累计上存金额扣减下拨金额后的余额。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3 家子公司的 5 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康得新合并范围内的 5 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实质上系康得新向关联方康得集团提供资金、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的行为,构成康得新与康得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康得新与康得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2014 年为 65.23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1.75%;2015 年为 58.37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92%;2016 年为 76.7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26%;2017 年为 171.50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9.92%;2018 年为 159.31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8.36%。”

  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列示了“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的行为”,鉴于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做出最终违法事实认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尚未获取完整的相关证据,且目前此事项相关部门还在调查中,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及金额有待进一步确认。

  公司自2019年度以来,通过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调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第四节财务报表

  一、 第四节财务报表

  补充后如下:

  第四节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9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军会计机构负责人:赵军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军会计机构负责人:赵军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持有的部分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持有的部分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准则规定。在准则实施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调整2019年初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金额。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其他内容未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

  (补充后)

  2020年04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

  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但因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于2019年7月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涉嫌虚增利润、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情况予以事先告知,截止本公告日,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做出最终违法事实认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其他权力机关的立案调查也未有最终结论,公司尚未重述前期报告,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是基于以上情况进行编制,未进行追溯调整,后续调查结论出具后,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存在重大调整的可能性甚至实质性的变化。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3.公司负责人冯文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但因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于2019年7月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涉嫌虚增利润、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情况予以事先告知,截止本公告日,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做出最终违法事实认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其他权力机关的立案调查也未有最终结论,公司尚未重述前期报告,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是基于以上情况进行编制,未进行追溯调整,后续调查结论出具后,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存在重大调整的可能性甚至实质性的变化。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4.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未经审计,具体以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总数,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和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东和前 10 名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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