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上述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将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1)获调剂方为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2)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获调剂方未出现财务情况恶化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70%、贷款逾期等风险;
(4)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或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上述授权不存在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在授权期间内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授权期限内增设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子公司:
■
上述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目前无重大诉讼或重大仲裁事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质押借款余额138,989.07万元,抵押借款余额398,281.00万元,保证借款余额206,799.00万元,信用借款余额0万元。
或有事项方面,福星惠誉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该担保为阶段性担保,即从商品房承购人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至商品房承购人两证(房产证与土地证)办妥并将商品房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之日止。因尚未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之情形,该担保事项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公司或子公司尚未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新增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预计202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仍将以稳为主,住房逐步回归居住属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也将是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目前公司的全国化战略正稳步推进,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充足的现金流对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公司未来的融资频率和力度也将加大。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在前述期限内,在授权期限内担保增加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持有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优越,目前或未来均能获得持续的经营现金流,具备较强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同时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发展及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持项目发展必须的周转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提升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在向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也可提供全额担保。但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时,需同时要求少数股东提供与其持股比例相应的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授权董事会审批的担保对象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该授权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授权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担保审批权是合理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19年12月31日,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88,287.2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51,557.88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88,287.2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2.15%)、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51,557.8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3.06%),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交易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2020年度将与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集团”)、湖北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生物”)、湖北福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农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谭少群先生、冯东兴先生、张景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20年,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将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1,780.00万元。公司及其子公司2019年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527.20万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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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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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住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大道
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星集团资产总额为5,282,186.91万元,负债总额为3,961,506.1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320,680.79万元。2019年度,福星集团营业收入995,832.60万元,实现净利润62,932.9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湖北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少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所: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8号
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审批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星生物资产总额为32,211.90万元,负债总额为5,724.2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6,487.70万元。2019年度,福星生物营业收入11,800.54万元,实现净利润3,361.3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3、湖北福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文彦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经济开发区福仙大道特1号
经营范围:农作物、蔬菜种植、水产养殖(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凭有效许可审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不含食品);凭有效许可审批从事大米生产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星农业资产总额为25,836.15万元,负债总额为16,623.7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9,212.40万元。2019年度,福星农业营业收入5,773.13万元,实现净利润-128.96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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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方福星集团、福星生物、福星农业近年来经营业绩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因生产、建设、运营需要,接受关联方福星农业提供的商品,向关联方福星集团、福星生物、福星农业出售电或蒸汽。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在双方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成本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集团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电协议,电价按照市场价0.66元/度,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用电。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生物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电协议,电价按照当月当地电力局结算平均价格进行确认,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用电。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生物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汽协议,蒸汽价格参照孝感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进行确认,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实际蒸汽款。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农业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电协议,电价按照市场价0.64元/度,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用电。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将根据经营的需要,公司与福星农业签订了2020-2022年度采购大米协议,采购价格参照市大米品种4.96--9元/公斤进行结算,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大米款,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另有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协议要待实际发生时签订,因此交易具体价格、款项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在协议签订时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必要和正常的,公司在任何第三方的同类交易价格优于本公司的关联方时,有权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以确保关联方福星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公司以正常的条件和公允的价格相互提供相关服务,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文件,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认为:公司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据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0年度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交易额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1、主要系公司需求减少,向关联方福星农业采购减少所致;2、主要系关联方福星集团、福星生物、福星农业生产量增加,进而导致对电和蒸汽需求较多所致。对此,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交易额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7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修订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修订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财政部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16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从2019年6月10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2019年6月17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改进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并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3、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
4、新增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采用该准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二)债务重组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并明确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
2、针对债权人:明确了受让资产的确认时点,针对债务人:明确了相关资产和债务的终止确认时点;
3、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
4、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5、对于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要求债权人对重组债权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要求债务人对重组债务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事项,采用该准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本项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列示进行调整,并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不会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8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具备独立性。鉴于其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优秀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中审众环秉承“寰宇智慧,诚信知行”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中审众环建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大会,决策机构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并设有多个专业委员会,包括: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财务及预算管理委员会、国际事务协调委员会、专业技术及信息化委员会等。在北京设立了管理总部,在全国设立多个区域运营中心,建立起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域的服务网络,在国内主要省份及大中型城市包括:武汉、北京、云南、湖南、广州、上海、天津、重庆、广西、四川、山西、江西、河北、河南、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海南、福建、厦门、浙江、江苏、山东、潍坊、安徽、黑龙江、辽宁、吉林、大连、陕西、西安、贵州、新疆、内蒙古和香港等地设有36个分支机构,并在质量控制、人事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各方面实行总所的全方位统一管理。事务所总部设有多个特殊及专项业务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包括管理咨询业务部、IT信息审计部、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质量控制部、专业标准培训部、市场及项目管理部、信息部、人力资源部、职业道德监察部等部门。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5、业务资质:中审众环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审众环自1993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7、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累计赔偿限额4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2017年11月,中审众环加入国际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玛泽国际(Mazars)。
9、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公司审计业务由中审众环武汉总所具体承办。武汉总所成立于1987年,首席合伙人石文先,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武汉总所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目前拥有从业人员61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228人。武汉总所自1993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人员信息
1、2019年末合伙人数量:130人
2、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1,350人,2019年较2018年新增365人,减少188人。
3、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人员数量: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900余人。
4、2019年末从业人员数量:3,695人
(三)业务信息
1、2018年总收入:116,260.01万元。
2、2018年审计业务收入:103,197.69万元。
3、2018年证券业务收入:26,515.17万元。
4、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13,022家
5、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125家;截止2020年3月1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159家。
6、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中审众环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1、中审众环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刘定超: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新三板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0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公司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谢峰:中国注册会计师,中注协资深会员,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7年,曾任证监会第十二届发审委员,现为武汉质控中心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兼任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玉妹:中国注册会计师,主持和参与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拟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10年,具备相应专业上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公司兼职。
(五)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中审众环最近3年累计收(受)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出具的15封警示函,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各地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中审众环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为公司提供设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独立性、经验和资质,具有投资者保护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鉴于中审众环的职业操守与专业水平,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便于各方顺利开展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三)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中审众环的职业操守与专业水平,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便于各方顺利开展工作,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四、报备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4、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5、中审众环的营业执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9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15:00。
6、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于2020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8、本次会议现场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土地竞买事项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授权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1-1《关于选举谭少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2《关于选举冯东兴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3《关于选举张景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4《关于选举谭奇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5《关于选举冯俊秀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6《关于选举汤文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2-1《关于选举赵曼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2-2《关于选举冯德雄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2-3《关于选举夏新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4-1《关于选举李俐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4-2《关于选举肖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和议案14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上述议案中,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请进行电话确认,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当地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18日、5月19日(9:30—11:30,14:00—16:00)。
3、登记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7楼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7楼
邮编:430022
联系电话(传真):027-85578818
联系人:肖永超 常勇
5、会议费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26;投票简称:福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可对议案填报的表决意见有: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13.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独立董事(如议案14.00,有3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 选举监事(如议案15.00,有2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 2020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附注: 1、对于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的议案,请在“同意”、“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对于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的议案,请在“选举票数”项下,侯选人姓名后面填报选举票数。
3、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4、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5、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委托须加盖公章。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2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选举李勇方女士为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李勇方女士将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勇方女士:生于1978年,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01年进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工作,现任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高级经理。李勇方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上述候选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2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公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赵曼女士、冯德雄先生、夏新平先生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赵曼、冯德雄、夏新平,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赵曼、冯德雄、夏新平
日 期: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2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福星股份”)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效能,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约39,018.30万元(含利息及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公司对于尚未到期的合同款项在满足付款条件时将予以继续支付,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66元/股,发行数量为236,966,8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5,899.999万元。
2015年12月29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8420ZC0678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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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21日经本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4月13日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及2015年4月3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修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26日,公司、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国信证券与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欢乐谷”)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披露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92)。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完成。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武汉欢乐谷及武汉置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东湖城K1项目的实施主体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有限公司和水岸国际K2项目的实施主体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113.6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420ZA0001号)。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已使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17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11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2018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42,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2020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0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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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0日,募投项目剩余金额38,669.38万元,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减手续费净额348.92万元,节余募集资金总额为39,018.30万元。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着科学、高效、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优化了项目设计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费用控制,充分利用资源,合理降低了成本和费用。
2、由于尚余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支付时间周期较长,部分资金尚未支付,后续公司对于尚未到期的合同款项在满足付款条件时将予以继续支付。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影响
鉴于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9,018.3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受利息收入调整的影响,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上述项目尚未支付的尾款将全部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同时公司将注销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六、其他说明和公司承诺事项
1、本次拟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一年;
2、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
3、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公司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公司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七、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该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福星股份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星股份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中信建投证券对福星股份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