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259 公司简称:广晟有色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泽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喜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柯昌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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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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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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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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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16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为避免同 业竞争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承诺:
1、广晟公司将促使广晟矿投加快解决珠江矿业公司的相关问题,并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 年内且条件成熟时,向广晟有色提议收购其所持有的珠江矿业公司60%股权。如有关股权转让的提 议未能获得广晟有色及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或相关障碍在三年内仍无法消除,则广晟公司亦将 促使广晟矿投至迟于其后一年内启动将其所持珠江矿业公司6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期末,珠江矿业2018年以来因证内资源枯竭,处于停产状态,与广晟有色已不构成实质同业竞争问题。
2、广晟公司将通过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敦促中国冶金进出口广东公司(以下简称 “冶金进出口公司”)以2016年为过渡期清理相关稀土贸易业务,清理完成后冶金进出口公司不 再从事稀土产品贸易业务。
截至本报告期末,广晟公司已按承诺要求敦促冶金进出口公司加速清理相关稀土贸易业务。 但冶金进出口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业务结构单一、人员负担重、清理难度大。截至本报告期 末,冶金进出口公司稀土贸易业务仍在清理中。
3、督促稀土集团、广晟健发加快解决将广晟健发注入上市公司所面临的相关实质性障碍,待 条件成熟后,再向广晟有色提议收购稀土集团所持有的广晟健发35%股权。如有关股权转让的提议未能获得广晟有色及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或相关障碍在三年内仍无法消除,或广晟健发其他股 东仍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广晟公司将促使稀土集团至迟于其后一年内启动将其所持广晟健 发35%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含广晟健发其他股东)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期末,稀土集团已启动处置广晟健发公司股权工作。但由于该项工作需履行国资 审批等程序,目前仍在推进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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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20-02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执行,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20-02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吴泽林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20”)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总裁刘聪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喻鸿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23”)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24”)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喻鸿,男,196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采矿高级工程师。曾任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铜业分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凡洞铜矿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等职务。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20-022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会召集人龙世清先生主持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七届监事会在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如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参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无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和监事保证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由于监事江萍需对《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监事人数不足3人,因此本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由于监事江萍需对《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监事人数不足3人,因此本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20-023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广晟有色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协议期限3年。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3年,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生效后,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同时废止(原协议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3”)。根据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广晟有色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
广晟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上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9年末,广晟财务公司资产总计54.84亿元,其中存放央行款项2.26亿元,存放同业款项22.7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0.62亿元; 负债合计42.64亿元,其中各项存款42.17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2.20 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未分配利润11,562.90万元。
2019年广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424.9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9,489.67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7,117.01万元。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至少不低于同期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在发出指令当天提取存款。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3年。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 融合作机构范围,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良性发展。
广晟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且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存款及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议案提交董事会已 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鉴于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基础,同 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满足公司 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 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与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公司为了进一步拓 宽金融机构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构成关联方。广晟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20-02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及加快发展步伐,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通过其政策及资信优势,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申请了低成本资金信贷支持(第二批),现拟为其控股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其中拟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不超过4.5亿元的财务资助,年利率不超过3.3%(以实际发生为准),合同期限3年。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广晟公司持有本公司129,372,5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87%,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海规则》规定,广晟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财务资助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0-58楼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9283849E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和运营,股权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收益的管理及再投资;省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出租;稀土矿产品开发、销售、深加工(由下属分支机构持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广晟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1435.21亿元,净资产479.88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583.05亿元,净利润46.22亿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广晟公司拟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不超过4.5亿元的财务资助,年利率不超过3.3%(以实际发生为准),合同期限3年。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广晟公司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年化利率不超过3.3%,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及加快发展步伐,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为其提供的优惠信贷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低成本流动资金支持,有利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快速恢复生产,恢复产能,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本次财务资助系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下发的贷款利率,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事先通知并将交易相关资料提交独立董事审阅,同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小股东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其政策及资信优势,将获得的低成本资金信贷支持,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为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快速恢复生产,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系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下发的优惠贷款利率,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