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转B272版)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古少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温武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温武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鸿洋电商诉讼事项的说明
2018年12月11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鸿洋电商实际控制人谢虹、马自强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购回公司持有的鸿洋电商18.948%股权,并支付公司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800万元以及自投资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日,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自强履行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购回公司持有的鸿洋电商2.368%股权并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自投资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4)。
2019年12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4),本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关于投资10,800万元的诉讼事项:2019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被告谢虹、马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份回购款108,000,000元及相对应的银行同期利息。谢虹、马自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上诉费,此上诉无效。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案按上诉人谢虹、马自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将依照一审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
(2)关于投资3,000万元的诉讼事项:公司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资料,目前案件正在审查立案之中,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暂未收到法院立案通知。
2、关于高文安设计业绩承诺事项相关说明
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宝鹰建设根据与高文安先生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高文安先生持有的高文安设计60%股权,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3,5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35)。
2018年10月10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对高文安设计出具了《审计报告》(瑞华深圳专审字【2018】48500001号),高文安设计于2015年至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净利润,下同)为8,043.02万元,其与高文安先生承诺的净利润15,000万元之间差额为6,956.98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高文安先生需按照上述差额以现金的方式对高文安设计进行补偿。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60%股权所涉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宝鹰建设、高文安设计与高文安先生就具体补偿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关于对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方案之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60%股权所涉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8),以及2019年6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60%股权所涉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文安先生已向高文安设计支付补偿款1,000万元港元,但受整体宏观经济影响以及个人等原因,高文安先生没有对上述承诺如期履约。公司在持续督促高文安先生按约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古少波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