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446 公司简称:金证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熙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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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3.79%,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期公司人员薪酬增加,管理费用增加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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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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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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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说明: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系本期公司结构性存款等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主要系本期公司票据背书用于支付货款减少所致;
预付款项:主要系本期公司预付供应商货款减少所致;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计入本科目核算;
预收款项:主要系本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客户的款项由原预收款项调至合同负债核算;
合同负债:主要系本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客户的款项由原预收款项调至本科目核算;
应交税费:主要系本期公司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营业收入: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所致;
营业成本: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采购成本下降所致;
税金及附加:主要系本期公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减少所致;
财务费用:主要系本期公司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取得的现金折扣减少所致;
其他收益:主要系本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主要系本期公司亏损的联营企业减少,确认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大幅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本期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收回投资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本期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以及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472.3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21.07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743.7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增加18,641.76万元。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导致公司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出现下降。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是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及信息技术,鉴于行业特性和业务惯例,经营业绩受到季节性因素影响,存在季节性波动;受疫情影响,第一季度部分项目进度延迟;同时,公司第一季度增加人员费用投入。
随着国内疫情逐渐明朗可控,国民经济逐步恢复有序运行,在新十年的开局之年公司将以“明战略、强团队、调架构、出精品”为经营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战略管理,确保经营和战略紧密契合及有效实施。同时2020年公司将重点提高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能力,主动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把握新的市场机会,重点打造精品产品,努力将公司经营发展带上一个新的台阶,保证公司健康快速的发展。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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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债券代码:155554 债券简称:19金证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205.94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公司诉讼、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川14民初73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案件条件,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赵剑
被告一: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新区彭寿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骆雪
被告二:眉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2号
法定代表人:胡元坤 (代理市长)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金证股份与眉山城投于2012年分别签订了《眉山市“两宋荣光”眉州大道改造工程项目BT融资招商合同书》和《眉山市“两宋荣光”眉州大道造改工程“两桥一站”项目BT融资招商合同书》(以下统称“融资合同”)。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金证股份与眉山城投就上述两个融资合同项目,于2015年分别签订了《BT融资招商合同书补充协议》、《BT融资招商合同书补充协议(二)》,对两个融资合同项目的回购期、结算、新增项目等做了统一的共同补充约定。
目前,金证股份已经全部履行了两个融资合同投资义务。眉山城投就两个融资合同合并支付了部分回购款,但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依据眉山城投和眉山市财政局委托的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眉山城投总计还应向金证股份支付7,205.94万元款项。
眉山城投是受眉山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招商人与金证股份签订的上述合同,因此,眉山市人民政府应该与眉山城投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7,205.94万元(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因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追偿,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