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同时以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预案尚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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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健友股份始终秉承“建设一流的国际化生物制药企业”的企业愿景,以“阳光文化、品质产品、卓越运营、共享发展”为企业文化纲领,致力于打造国际化、高品质的医药生产企业。以高品质肝素产品为基础,顺应行业发展,实现垂直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发展和巩固中国低分子肝素制剂市场地位的同时,在全球低分子肝素制剂产业寻求突破空间,以肝素行业为导向,在其他种类医药产品方面加强研发突破,打造具有全球供应能力的大型医药企业。
(一)主要业务
公司业务涵盖医药领域研发、生产、营销全产业链,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覆盖心血管、抗肿瘤、抗感染、手术辅助类用药等领域。公司产品以肝素全系列产品为主,涵盖高品质肝素原料药、低分子肝素制剂等主要品种,协同抗肿瘤药及其他品类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是中国肝素原料药生产的龙头企业,是国内少数同时通过美国FDA和欧盟EDQM认证的肝素原料药生产企业。公司肝素终端制剂也快速发展,目前是国内少数同时拥有三种低分子肝素制剂批件的生产企业。同时,报告期内依诺肝素钠制剂在欧洲、巴西、美国等国际市场相继获批,是公司未来收入的重要增长点。
公司研发能力快速提升,,最近三年以年均10个产品速度申报公司累计申报产品数量超过40个。公司国内已获得注册批准文号7个,国际市场获批注册批件超过20个,包括卡铂注射液、苯磺顺阿曲库铵注射液、氟维司群注射液、盐酸去氧肾上腺素注射液、度骨化醇注射液、米力农注射液等产品在美国获批。这些产品围绕心脑血管、抗肿瘤、手术辅助用药等几个细分领域,不断丰富产品线,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快速突入无菌注射剂全球市场。
(二)经营模式
1、生产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为主,结合库存和市场总体情况确定产量的生产模式。公司无菌注射剂产线开始即按“拥有一流生产设备,国际标准化生产车间”的理念建立,目前,公司所有产线均通过美国FDA认证。生产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 GMP 和cGMP 标准的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及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2、采购模式
公司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原材料市场的供应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采购计划,制定了严格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在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水平、原材料管理、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公司在主要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在国内率先应用集中洗脱模式,在加大周转,充分利用公司的集中化高质量高效率生产的优势的同时,也和上游企业建立在商业上的伙伴关系,并积极管理和促进全产业链的质量维持和提升,形成良性稳定的商业合作,更好应对市场竞争。
3、销售模式
(1)肝素原料药销售模式
在肝素原料销售模式上,公司一直采取以“直接销售为主、经销商销售为辅”的模式。公司通过持续不断的提高产品品质,跟踪国际主流制剂生产企业品质标准,与 Sanofi、Pfizer等主流肝素类制剂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了有效的客户黏性。并且,公司通过选取有实力的国际经销商,以最大程度覆盖除主流肝素制剂企业以外的其他客户。
(2)国内低分子肝素制剂业务
公司国内低分子肝素制剂业务在传统第三方临床代表学术推广的模式基础上,开发了互联网管理体系,建立临床代表的管控和服务平台,分享公司产品学术,对第三方临床代表学术水平持续跟踪,促进其满足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有效提升第三方临床代表的业务黏性,在利用第三方临床代表快速接触市场能力,提升学术推广能力,快速扩大销售规模。
(3)美国制剂销售业务
美国医药市场是全球质量准入标准最高的市场之一,也是全球利润水平维护相对比较好的的竞争市场。美国医药销售市场客户主要包括药品集中采购组织、连锁药房以及药品配送公司等大型药品流通主体。
2019年度,公司通过收购美国医药公司Meitheal,落地了公司在美国医药制剂营销本部的建立。通过组建当地有能力的销售团队,紧贴最终客户,以美国医药销售思维进入和开拓美国制剂市场。通过开展对美国医药市场产品的分析,在产品选择上选取更加适应美国医药销售的产品,围绕抗肿瘤、抗凝血、麻醉药、泌尿系统、抗感染等大类,选取产品生命周期长,符合美国医药市场需求的产品,通过公司优势产品,和渠道良好的互动,建立与医药集中采购组织的联系,加强招标搜索与跟进,扩大公司参与投标的机会,以产品质量、供应保障等方面的优势扩大市场占有规模。
同时,公司通过一些医药销售和制造企业合作,通过CMO等形式贴牌生产,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快速提升市场需求,扩大产能利用率,有效的降低产品成本,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
美国市场是公司制剂产品重要市场,公司会持续投入精耕细作,不断扩大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规模,在最具竞争力的市场以我们的产品质量和营销能力,建立公司品牌,同时产品也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人民、中国市场。
(4)全球其他地区制剂销售业务
除中美医药市场外,公司依诺肝素注射液在欧洲、南美市场陆续获批。针对全球非中美市场情况,目前公司主要采取与当地代理商或医药企业合作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公司在选取合作伙伴时,会在当地进行筛选,选取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合作伙伴, 快速切入和长期服务市场,是我们的目标和方向。
(三)行业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 2019年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3,908.6亿元,同比增长7.4%,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3.6个百分点。发生营业成本13,505.4亿元,同比增长5.7%,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1.6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3,119.5亿元,同比增长5.9%,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9.2个百分点。医药制造营业收入利润率约为13.05%,较上年同期提升0.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7.19个百分点。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肝素类产品出口国,主要包括肝素粗品、肝素原料;而肝素制剂目前主要还是在国内销售,只有少量出口。全球肝素制剂生产企业主要为美欧国家的大型制药公司,我国临床使用的肝素制剂,特别是低分子肝素制剂,国外厂商也占有很大份额。
(1)肝素原料药
作为生物提取的肝素原料药属于特色原料药,不同于大宗原料药,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上游肝素粗品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国际肝素需求量稳步增长,下游制剂厂商进入补库存周期等因素,肝素原料药逐渐步入良好的上升通道。根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19年12月份我国肝素出口均价为8,976.83美元/千克,同比增长45.82%,肝素出口价格整体上涨幅度较大,2019 年累计出口量达 208.251吨,同比增长1.5%。肝素原料药持续保持量价齐升的良好态势。
(2)肝素制剂
作为临床应用最广泛和最有效的抗凝血、抗血栓药物之一,肝素类药物在抗血栓医药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全球老龄化加剧、肥胖人群规模不断增长以及新兴医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将推动全球肝素类药物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具有极强抗凝血和抗血栓能力的肝素类药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我国低分子肝素市场使用覆盖率相对较低,但发展非常快速,生产企业较多,低分子肝素制剂之前一直未进行分类管理。2010年11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发文,建议低分子肝素注册进行分类申报,同时对国内已上市的低分子肝素制剂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其工艺等进行细分,质量标准进行提高。
(四)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从事肝素原料药的生产20余年,是全球最主要的高品质肝素原料药供应商之一,也是中国仅有的两家向美国大批量供应肝素原料药的企业之一,2019年已位居龙头地位。
公司2014年开始陆续取得依诺肝素钠、那屈肝素钙、达肝素钠的生产批件,是国内极少数同时拥有三种低分子肝素制剂批件的生产企业,其销售在国内生产企业中均处于较领先位置。
公司是国内首家依诺肝素钠制剂在美国获批的企业,拥有四条通过美国FDA认证的无菌注射剂产线和冻干线。
近年来,随着国内医药行业的持续发展,全球药企更加重视中国市场,国内大型药企也不断寻求全球市场机会。受益于公司全球化的研发、生产、质量体系,公司承接国外药企的产业化项目和中国药企的全球申报项目持续增长。
(五)报告期内业绩驱动因素
公司2019年各项经济指标较快增长,主要驱动因素为以下方面:一是肝素原料药供需矛盾突出,导致价格一路高涨,前期公司战略性库存策略使得报告期内毛利率提升较大,为公司毛利的主要贡献者。二是公司产品结构优化。从肝素原料药进入无菌注射剂领域,公司花费了近10年时间,在今年收获了丰硕的果实,依诺肝素钠制剂的美国、巴西、欧洲获批意味着公司的国际化,制剂化终于落地,其带来的销售收入及利润增长率将逐年增加。三是研发产品的不断获批,公司销售品种进一步扩大,未来将覆盖除心脑血管、抗肿瘤类以外更广泛的医药领域。四是CDOM业务的持续增长。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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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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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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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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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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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07,841.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96,649.2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46,966.9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45.25%;实现利润总额68,036.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4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0,496.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2.5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8,736.4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2.85%。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详见“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中“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6户,详见“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合并范围的变更情况详见“第十一节财务报告”“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2.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847.4289万股的0.0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友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时间:2017年7月19日
注册地址:南京高新开发区MA010-1号地
注册资本:人民币71,847.4289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咏群
主营业务:药品原料、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涵盖标准肝素原料、低分子肝素原料及其制剂等肝素产业的主要产品类别。
(二)公司治理
根据《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目前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非独立董事4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股东代表监事2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1名。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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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层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2.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847.4289万股的0.0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目前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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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四)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8.3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8.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6.6980 元/股的50%,即28.35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择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54.5292元/股的50%,即27.27元/股。
七、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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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本计划在2020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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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指以经审计的不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根据本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时,才能全部或者部分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则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权利,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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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以经审计的不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目前公司正面临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等日益严峻的经营形势,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能保持较为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股份的披露要求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网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6、监事会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行权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4、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8、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9、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限售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考核不合格等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要求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如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8、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四)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正常退休、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一解除限售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死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一解除限售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对于由于上述各项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规定价格回购注销。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本激励计划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合理估计模型所需的各项参数,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 2020 年4月2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7.03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57.03 元/股。即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57.03 元/股(最终授予日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5160%(采用医药制造业年化波动率最近 24 个月)
4、无风险利率:1.5%、2.1%(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定授予日为2020年5月,据测算,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211.61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注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影响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2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谢树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谢树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谢树志先生在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期间,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5日14点整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5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16号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0年5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16号
收件人:顾小梅
邮编:210061
电话:025-86990789
传真:025-8699070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谢树志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毅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即将办理前述已满足解锁条件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1762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227%。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4月28日,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0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金毅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0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于2018年02月05日通过公司OA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02月05日起至2018年02月22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02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02月0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本次修订不涉及激励对象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金毅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02月0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18年03月02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04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64.55万股调整为242.97万股;其中,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11.64万股调整为190.06万股,预留部分40.70万股调整为52.91万股。缴款认购期间,由于激励对象毛俊峰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合计2.47万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0人调整为9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2.97万股调整为240.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06万股调整为187.59万股,预留部分为52.91万股。
8.2018年4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2018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19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年2月28日,以 12.64元/股的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49.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授予日后,原激励对象徐春夏、杨毅、卞小伟、詹大柱 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为2.3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 2019年02月28日,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人员为4人,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合计2.3万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46人,本次授予价格为12.64元/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47.40万股。
10.2019年4月25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向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7.4万股,公司总股本由552,425,900股增加至552,899,900股,详情参见公司2018年4月2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11.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对83名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本次共计解锁65.169万股。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上述股份已于2019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2.根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6名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21.4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回购注销因2018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87万股。以上两部分合计22.737万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健友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债权人通知公告》。
13.公司已于2019年6月14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并于2019年6月26日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登记。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4.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12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限,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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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除离职的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其余121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的个人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满足解锁条件。拟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剩余83人,其中4人因离职尚需办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9人;预留授予对象46人,其中4人因离职尚需办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2人,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176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18,474,289股的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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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9年7月公司权益分派实行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上述比例数为调整后实际获授股数。
注2:上述已获授数剔除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等因素。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外,其余12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为121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共计88.176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对应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满足且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相应解锁期解锁事宜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以及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法定程序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事项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月29 日
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健友股份”)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0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金毅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0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18年02月05日通过公司OA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02月05日起至2018年02月22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 年 02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02月0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本次修订不涉及激励对象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金毅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02月0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6、2018年03月02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8年03月02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04月03日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事项。以公司的总股本42,3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共计分配6,352.5万元。同时以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3股。
8、2018年0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将本次公司授予的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13人变更为100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4.20元/股调整为 10.81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64.55股调整为242.97万股;其中,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11.64万股调整为 190.06万股,预留部分40.70万股调整为52.91万股。并确定以2018年04月17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
9、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缴款认购期间,由于激励对象毛俊峰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合计2.47万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0人调整为9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2.97万股调整为240.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06万股调整为187.59万股,预留部分为52.91万股。首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8年4月27日。
10、2019年0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三届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02 月28日作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以12.6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49.7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剩余3.21万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进行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授予日后,原激励对象中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为2.3万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7.40万股,并于2019年0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11、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取消离职人员段艳冰、马彦、朱之燕、王蕾、马丽、陈培海、袁园、孔珊珊、王洲、甘伯金、何有江、章斌、陈腊梅、丁银花、朱恒文、邵鸣亮16人的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0.81元/股,回购数量21.45万股。同时,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针对未能解除限售部分一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0.81元/股,回购数量1.287万股。以上两部分共计回购数量为22.737万股。2019年6月24日,上述股份注销实施完毕。
12、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回购8名离职人员的全部剩余限制性股票及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本次解锁期内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1. 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朱振球、潘良伟、刘玉辉、易先富、彭珊珊、石坚、胡家强、龚伟8人已离职,上述人员主动辞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而回购注销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拟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本次解锁期内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调整说明
2019年7月4日,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552,672,53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
1、回购数量的调整说明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为: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0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计算,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共计11.9641万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6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7.8204万股,预留授予部分4.1437万股。
2、回购价格的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分红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 为10.81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10.81-0.15)÷(1+0.3)=8.2元/股。
调整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 为12.64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12.64-0.15)÷(1+0.3)=9.6076元/股。
回购资金总额为1,039,382.92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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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将继续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