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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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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或者重大遗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742,724.0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31%。具体明细如下(10万元以上单列,10万元以下合并计入其他):

  ■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全部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20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收到的政府补助合计244,133.34元将对公司的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最终请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号)核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发行了21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2.15亿元,期限6年。该证券(    证券简称:泰晶转债,证券代码:113503)已于2018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泰晶科技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号)核准,泰晶科技获准公开发行2.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已于2017年12月完成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500万元人民币,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48.0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7年12月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1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70号”《验资报告》。泰晶转债与2018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保荐工作概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林长华、王志平为保荐代表人。2019年3月,因保荐代表人王志平离职,长城证券委派游进接替王志平的工作,继续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履行相关职责。保荐机构对泰晶科技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保荐工作期间,长城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准备相关文件;

  3、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

  4、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5、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

  7、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长城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

  9、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发行人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10、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11、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4月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前往发行人现场,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长城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指定林长华、王志平为保荐代表人。2019年3月,因保荐代表人王志平离职,长城证券委派游进接替王志平的工作,继续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履行相关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本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林长华、游进。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专户销户

  截止2019年底,泰晶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已建成并投产,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七、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八、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职责期间,泰晶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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