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20-03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炎顺先生、总裁刘晓东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芸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晓萍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中英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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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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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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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380%,主要是报告期内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增加所致;
2、其他收益同比增加62%,主要是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3、所得税费用同比减少56%,主要是报告期内随盈利减少所致;
4、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减少30%,主要是报告期内新项目建设支出减少所致;
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57%,主要是新项目专项借款及少数股东增资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1801号文,核准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2019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19BOEY1",代码"112741")发行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本期发行规模为80亿元,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4.0%。2020年2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疫情防控债)(简称"20BOEY1",代码"149046")发行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8日,本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3.64%。2020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疫情防控债)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疫情防控债)(简称"20BOEY2",代码"149065")发行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9日,本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3.54%。
2、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赛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4,184万美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7年7月6日和2017年7月31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乐视移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局裁定,驳回乐视移动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3月8日,本案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0E TECHNOLOGY (HK) LIMITED 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分期付款协议》项下欠款本金36,940,476.77美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12,871,274.5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以本金12,144,001.77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172,935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488,69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4,85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 (按一年365天)标准计算]、违约金(分别以本金2,052,248.7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以本金2,052,248.7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以本金2,052,248.7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以本金36,940,476.77 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二、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0E TECHNOLOGY (HK) LIMITED 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金额为275万美元《订货单》项下的欠款本金2,459,090.91美元及利息(以本金2,459,090.9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2,459,090.91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按照一年365天计算);
五、驳回原告B0E TECHNOLOGY (HK) LIMITED 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5,371.63元,由原告B0E TECHNOLOGY(HK) LIMITED 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71.63元(已交纳),由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4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020年3月17日,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收到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目前正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本公司已就上述诉讼金额对应的应收款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其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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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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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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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理财发生额是指报告期内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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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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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董事长(签字):
陈炎顺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