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9年度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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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金额为项目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
附表二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9年度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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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金额为项目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
附表三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2019年度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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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030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25,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2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8年3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三)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6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2018年5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8年5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价格12.15元/股,向385名激励对象授予29,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2018年6月11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18 年7月11日,公司实际完成360名激励对象共计27,046,469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上市日为2018年7月12日。
(七)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唐伟、李红颖、赵明姝和李应共计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4,622股进行回购注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授予价格12.80元/股,向61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2019年4月24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九)2019年5月9日,公司实际完成56名激励对象共计1,475,3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上市日为2019年5月10日。
(十)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为35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15,821,488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19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公司2018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易建林(YIJIANLIN)、江玮、郭育康、阮盛杰、李燕华、谭承诚、王科、杨雪、张小强、赵建新、廖芳(LIAOFANG)、王大伦、金丽娜、吴中恒、邹韬共计1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9,02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0627元/股;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曹亮、王远哲共计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5240元/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为5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1,025,475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9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14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475,300股调整为2,212,950股。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为8.5240元/股。
2、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曹亮、王远哲共计2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以及“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141,000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9年5月10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24个月内按照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锁。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20年5月9日届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还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办理解锁事宜,预计在2020年5月11日方能办理完毕。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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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有52名激励对象的相关解锁事宜。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25,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23%。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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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56人,其中52人本次可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4人在本次解锁前离职,其中2人已于2019年12月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另外2人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万股将由公司择期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限售。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其他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上年末所持有的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限售。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经查阅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52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以及公司最近五日的股票收盘价,我们全体委员认为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2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业绩指标达到解锁条件。同意5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025,475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5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025,475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七、监事会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5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5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1,025,475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八、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四维图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四维图新《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四维图新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四维图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维图新《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031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拟与关联方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四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上海安吉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四维”)、四维世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世景”)、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世景”)、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智联”)、北京六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分科技”)、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汽智联”)、中科劲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劲点”)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巨灾”)、北京四维万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万兴”)、嘉兴四维智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智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产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2019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46,725.54万元。
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劲风先生、程鹏先生、李克强先生、湛炜标先生、钟翔平先生、郑永进先生已回避表决。该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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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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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北京图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趣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骊安(中国)汽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四维智联的关联交易金额已合并计算。
注2:北京万兔思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兔思睿,北京图新数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图新数聚。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吴劲风
注册资本:65276.5万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A座1201
经营范围:测绘仪器及设备、航空遥感、地图产品、地理信息产品及相关硬、软件及其他高新测绘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测绘工程的承包、实施;汽车、小轿车、汽车零配件、建材、木材、新闻纸、凸版纸、电线、电缆的销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发射卫星方面的技术服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四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9.9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中国四维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注册资本:6500万元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票务代理。,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表演,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制作、复制、发行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出版物零售。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腾讯公司是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腾讯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腾讯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上海安吉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余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61B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电子科技、智能科技、交通设备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智能交通信息系统软硬件、电子产品的销售。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程鹏先生、副总经理宋铁辉先生、副总经理毕垒先生在安吉四维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安吉四维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赵军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五层507-510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航天世景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四维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航天世景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五)四维世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赵军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六层607
经营范围:开发卫星数据应用软件,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维世景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四维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四维世景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六)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程鹏
注册资本:16162.0119万人民币
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16层1601-1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程鹏先生、副总经理景慕寒先生、副总经理宋铁辉先生、副总经理戴东海先生在四维智联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四维智联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七)北京六分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程鹏
注册资本:5600万人民币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3层C402D
经营范围:导航信息网络、位置信息网络应用、导航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半导体芯片、智慧城市系统、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测绘服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程鹏先生、副总经理戴东海先生、副总经理景慕寒先生、副总经理金水祥先生在六分科技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六分科技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八)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进华
注册资本:110000万人民币
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院7号楼1-4层101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检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会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设备租赁、安装、维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产品设计;工业设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气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汽车零配件;物业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出版物零售;认证服务;工程设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经理毕垒先生在国汽智联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国汽智联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九)中科劲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刘军发
注册资本:130.95万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77号院2号楼13层1312号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电子产品、器件和元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管理;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集成。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监事会主席徐晋晖先生在中科劲点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中科劲点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十)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冯键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 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1-6(自编号内2号房)
经营范围:从事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风险评估咨询、风险管理咨询;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电子科技、信息科技、巨灾风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增值电信业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经理梁永杰先生在中再巨灾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中再巨灾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十一)北京四维万兴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叶家平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2号楼北侧地下一层B123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监事徐晋晖先生、副总经理金水祥先生在四维万兴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四维万兴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十二)嘉兴四维智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顾正熙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 所:嘉兴市昌盛南路36号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2号楼1楼
经营范围:智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贸易咨询;测绘服务;通讯工程;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从事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经理梁永杰先生在四维智城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四维智城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十三)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注册资本:221393.9223万
住 所: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客车及配件、附件、客车底盘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机械加工、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实验分析仪器、试验机制造与销售;质检技术服务;摩托车、汽车、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百货、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旧车及其配件、附件交易;汽车维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住宿、饮食服务(限其分支机构凭证经营);普通货运;仓储(除可燃物资);租赁业;旅游服务;企业信息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县)际定线旅游客运、市(县)际包车客运、市(县)内包车客运、县际非定线旅游、市际非定线旅游、汽车出租、汽车自驾租赁业务(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第Ⅱ类、第Ⅲ类医疗器械(详见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的设计咨询、建设及运营维护;通讯设备、警用装备、检测设备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李克强先生在宇通客车担任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宇通客车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历年来从未发生拖欠公司账款而形成坏账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导航电子地图及综合地理信息服务产品等相关产品,从关联方采购卫星影像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系参考同类业务的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 2020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参照市场定价与关联方协商制定交易价格,按合同签署的流程及相关规定,签署相关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032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共计人民币45.9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授信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申请最高综合授信45.9亿元融资额度,在此额度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在额度范围内向10家银行申请授信及融资,同时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拟授权公司董事、总经理程鹏先生在下列银行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的融资申请、合同、协议等文书。公司管理层将根据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使用授信额度。
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如下:
1、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9亿元整,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理财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授信期限为一年;
2、向兴业银行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亿元整,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3、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整,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4、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5、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6、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7、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8、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9、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10、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及子公司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45.9亿元整(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且不超过上述具体授信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种类以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033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新准则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 本次会计政策修订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4、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5、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通知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新金融工具准则
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2、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明确“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3、新财务报表格式
将原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两个行项目;
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再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
利润表在原“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反映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由“减:资产减值损失”、“减:信用减值损失”改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4、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5、新债务重组准则
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前述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和2019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具体调整如下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新收入准则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0年1月1日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衔接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按照新的收入准则重新评估了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核算和列报,预计该新准则的施行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3、新财务报表格式
本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对2019年年初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具体影响如下:
■
■
4、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5、新债务重组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债务重组新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新准则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说明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能更加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034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9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行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吴劲风先生,独立董事吴艾今女士,保荐代表人朱明强先生,董事会秘书孟庆昕女士,财务总监姜晓明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0-03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信永中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人员具有上市公司年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建议2020年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本议案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延续30多年的历史,是国内成立最早、存续时间最长,也是唯一一家与国际“六大”之一永道国际有七年合资经历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成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A座8 层
5、注册资本:3,600万元
6、业务资质:(1)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首批获准从事金融审计相关业务;(3)首批获准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
7、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
8、投资者保护能力: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投的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000 万元。
9、其他:信永中和总部位于北京,并在深圳、上海、成都、西安、天津、青岛、长沙、长春、大连、广州、银川、济南、昆明、福州、南京、乌鲁木齐、武汉、杭州、太原、 重庆、南宁、合肥和郑州等地设有 23 家境内分所。
信永中和已加入ShineWing International(信永中和国际)会计网络,为 ShineWing International 的核心成员所。信永中和是第一家以自主民族品牌走向世界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埃及、马来西亚、英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德国、台湾、泰国设有13家境外成员所(共计 56 个办公室)。ShineWing International 目前在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Bulletin (国际会计公报,简称 IAB)公布的国际会计机构全球最新排名位列第 19 位。
(二)人员信息
1、2020 年 2 月 29 日合伙人数量:228 人
2、2020 年 2 月 29 日注册会计师数量:1679 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800 人
3、2020 年 2 月 29 日从业人员数量:5331 人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 刘景伟先生、李宏志先生
项目人刘景伟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1998年开始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有逾22年证券业务从业经历,无兼职情况。
项目高级经理李宏志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自1999年开始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有逾12年证券业务从业经历,在事务所全职工作。
(三)业务信息
1、2018 年度业务总收入:173,000 万元
2、2018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4,600 万元
3、2018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9,700 万元
4、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70 个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70 个 (含港股):其中,A 股项目 289 个、H 股项目 13 个,A+H 项目 9 个,A+B 项目 4 个,B 股项目 1 个,港股项目(不含 H 股)54 个。
5、是否有涉及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信永中和在公司相关行业有丰富的经验,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四)执业信息
1、信永中和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景伟先生、李宏志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四)诚信记录
1、信永中和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 行政监管措施六次,无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景伟先生、李宏志先生最近三年均无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等。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的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的完成了公司的的审计任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2019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职业质量进行核查和评价,建议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就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鉴于此,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对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据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1年。
3、2020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批准。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