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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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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20-026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雷自合先生、副总经理李奇英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雷自合先生因工作安排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并相应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李奇英女士因工作安排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其他非高管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雷自合先生、李奇英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雷自合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将按照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

  雷自合先生、李奇英女士长期担任公司重要职务,任期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为公司经营发展、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谨向雷自合先生、李奇英女士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20-027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进展暨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概述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国星光电”)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朗科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以下简称“海盐农行”)申请12,500万元贷款续贷提供4,300万元的最高信用担保相关事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9月1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续贷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

  2020年3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上述逾期贷款余额为11,580 万元,其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贷款金额为3,58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获悉海盐农行就亚威朗科技上述逾期贷款事项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亚威朗科技及担保人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星光电同等价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0)。

  2020年4月23日,亚威朗科技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该院已于4月2日受理案件,诉讼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现将本次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

  住所:海盐县武原镇海滨西路89号

  被告一: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01省道、B7道路东

  被告二:浙江中达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盐县百步镇百步工业园区

  被告三:佛山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580万元及利息133.322727万元【暂计息至2020年3月25日,此后分别按双方签订的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坐落于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的房地产(海盐国用(2015)第5-260号,嘉房权证盐字第151289号、嘉房权证盐字第151290号)依法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 《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3100620190046798)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33042019013597)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33100620190046864)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被告二浙江中达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800万元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判令被告三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300万元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相关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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