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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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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3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清算事项概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于2013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清算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临2013-105号公告)。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特铝”)开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自主清算重组。

  经中孚特铝股东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河南铝业”)申请, 2018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中孚特铝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开始强制清算。2019年6月至8月,清算组委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孚特铝设备进行清算拍卖,相关设备最终拍卖成交。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2016-068号和临2019-065号公告及定期报告“重大诉讼、仲裁”章节内容。

  二、清算事项最新进展

  2020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清算组送达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出具的(2018)豫01强清2-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3月18日,清算组请求郑州中院裁定确认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方案。郑州中院认为该清算方案已被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通过,且对债权人的债权按郑州中院确定的金额以100%比例清偿,未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偿公司债务及支付清算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财产能够按相关法律规定向股东进行分配,保护了股东权益,符合法律规定,郑州中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二)由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执行《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三、清算方案主要内容

  (一)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1、中孚特铝名下位于郑州冷轧厂内的房屋、绿化归属中铝河南铝业;

  2、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100%股权归属中孚实业;

  3、中孚特铝对外的应收款项归属中孚实业,应付款项由中孚实业承接。

  4、清算组银行账户款项在支付相关债权、职工债权,清算组报酬、(2018)豫01强清2号案件诉讼费、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剩余款项归属中孚实业所有。

  (二)中铝河南铝业诉公司、中孚特铝案件生效判决履行方案

  就中铝河南铝业诉公司、中孚特铝案件,二审法院出具(2016)最高法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铝河南铝业向中孚特铝支付款项6,614,4332.77元、诉讼费及鉴定费410183.46元,中孚特铝向中铝河南铝业支付款项9,021,080.34元、诉讼费4,232,338.97元,且认为中孚特铝应向中铝河南铝业支付资产占用费(未明确金额)。该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临2019-065号公告。

  经清算组依法审核,诉讼费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额3,822,155.51元进行确认;对于资产占用费及中孚特铝应向中铝河南铝业支付的款项9,021,080.34元与中铝河南铝业应向中孚特铝支付的款项66,144,332.77元、中孚特铝将来可主张的19,874,839.42元及中孚特铝对中铝河南铝业(楼房租金、垫付社保费等)及第三方的债权拟定为互不请求主张,不再确认为债权。

  四、清算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

  依据清算方案中“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100%股权归属中孚实业所有,公司将配合清算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2013年起,公司根据诉讼和清算进展陆续对中孚特铝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截至2019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共计计提减值准备34,662.51万元。鉴于公司已对该事项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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