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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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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20-01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4月24日14:30,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董事长赵海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5,29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3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5,947,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89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11,177,4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3004%。

  公司非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公司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股票暂停上市后聘请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以及股份托管、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34,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1%;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志军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2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56,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2%;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9%;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8%。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军、杨晓楠;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20-019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8号及财会[2019]9号文件要求变更有关会计政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2. 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如下:(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不存在调整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如下:(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债务清偿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筹(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根据债务重组准则规定。

  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2019年6月17日之间未发生债务重组,不存在调整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委派张军律师、杨晓楠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议案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贵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作出的。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上述会议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前述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2020年4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

  2、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81,243,47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5.7947%。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1,177,4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004%。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审议《股票暂停上市后聘请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以及股份托管、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关于补选刘志军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5、经贵公司对前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呈贵公司二份,本所留存一份。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军、杨晓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荣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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