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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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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931,370,0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主要业务

  公司是国家重机行业的大型重点骨干企业和新能源设备制造重点企业,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重大技术装备机电液一体化设计、制造、总装发运、安装调试及工程总承包能力,在行业内占有重要地位。公司主要为冶金、港口、能源、矿山、工程、交通、航空航天、造船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提供成套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现已形成冶金机械、起重机械、散料装卸机械、港口机械、能源机械、传动与控制系统、船用零部件、工程机械、海工机械等九大产品结构。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工具、模具、模型设计、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机电设备零件及制造、协作加工;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铸钢件、铸铁件、铸铜件、铸铝件、锻件加工制造;钢锭铸坯、钢材轧制、防尘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铸造工艺及材料技术开发;造型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仓储;商业贸易;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租赁及技术开发、咨询;计算机应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普通货运;国内货运代理;承办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含报关、报验);人工搬运;货物包装;大型物件运输(特业部分限下属企业在许可范围内)。

  目前,公司在传统主导产品(如起重机械、散料装卸机械等)具有领先的优势,部分产品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参与部分行业标准的制定。同时,公司按照“绿色、节能、环保、高效”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持续加大研发力度和新产品推广,积极开拓新能源、节能环保、仓储物流、后端服务等领域,公司正逐步向“传统产品+新产品”双轮驱动的增长模式过渡,新产品将逐步成长为新的增长点。公司未来将加速推进“产融结合”,借助金融资本助力新产业拓展,加快推进金融创新工具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打造以传统主导产品为发展基础,以成长型产品和资本运营为增长拉动,以新兴产品和现代服务为新增长点,优势互补、战略协同的新型产品结构。

  2.经营模式

  ①采购模式

  公司采用集中管理、分散采购、大宗物资集中招议标的采购模式。采购类合格供方认证由战略采购部负责,外协类合格供方认证由运行保证部负责,各经营单位在认定合格供方中选择采购,非认定合格供方采购物资需向相关采购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审批;大宗物资实行限价管理,由公司相关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经营单位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进行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由经营单位按公司统一确定的制度、流程、合同文本实施;采购物料入库前需经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入库由经营单位直接负责,供应商提供采购发票后,采购员、质管员、仓库人员确认后递交财务部门。

  ②生产模式

  公司重型机械相关产品全部采取订单式生产,产品分为批量生产、单件小批以及总承包即“交钥匙工程”三种生产方式,风电设备配套零部件一般采用批量生产;传统产品客户定制性较强,多为单件小批;冶金、港口机械类产品则大都采用总承包即“交钥匙工程”的生产方式。

  ③销售模式

  公司在营销上采取直接面对顾客的直销模式,按订单组织生产。在定价策略上,竞争型产品的订价随行就市,非竞争型产品的订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品定价方式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参考原材料、能源、配套件价格等测算生产成本,结合同类产品历史价格等制定当期的产品价格,定价决策实施分级审批。公司重型机械相关产品由于生产周期较长,客户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签订合同时交部分保证金,此后按进度付款,直至产品交付安装运行规定时间后再付剩余款项。其中风电零部件为订单式批量生产;传统类产品多为单件小批,根据招标方进度需求安排生产;冶金、港口类部分总承包项目经营周期一般在1年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19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审慎行使股东大会赋予职权,勤勉尽责的开展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市场经济形势,公司上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经营计划,持续推进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国际化战略和改革创新等各项举措,突出抓好订货回款、合同履约、风险防控、技术创新等重点工作,较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10亿元,同比增长9.72%;实现利润总额5,096.70万元,同比增长277.94%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62.73万元,同比增长222.41%;基本每股收益为0.03元/股。企业“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经营态势进一步呈现,先后荣获2019年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和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金奖。

  报告期内,公司的重点工作及亮点:

  (1)外拓市场内抓产销,经营规模实现较大增长。抢抓焦化产能置换和风电“抢装潮”市场机遇,订货和销售收入同比均实现增长,为企业持续发展打下重要基础。

  ①市场结构持续优化。国际市场拓展取得新成果,加快向发达国家市场进军,成功签订瑞士地中海航运集团岸桥、澳大利亚FMG堆取料机等高端项目;加快向高附加值领域进军,圆满交付澳大利亚首个赤铁尾矿综合利用成套设备。曲轴公司、成套公司等7个单位出口同比增长40%以上。“三新”市场拓展稳步推进,减速机厂、铸业公司新拓展国内风电行业排名前十高端顾客4家,实现订货7亿元;电控厂成功进入服务领域市场,开辟新增长点。存量市场拓展效果明显,安装公司存量市场订货占自身订货总额92%;港机事业部存量市场订货同比增长130.5%。

  ②推动产品快产快销。精细生产组织,强化生产计划编制科学性和执行严肃性,大力提升履约保障能力,宝钢马迹山卸船机、迁安九江翻车机等重点产品高效出产。起重机公司创下铸造起重机最短制造纪录,得到顾客充分肯定。加速产品销售,强化系统协调联动,发挥高管牵头推动作用,专项下达安装现场和报商未销售限期清理指令,最大化释放销售资源,部分难点项目顺利实现销售。

  (2)强化履约提升服务,顾客满意度稳步提高。推动工期、质量和服务持续改进,为“经营市场、经营顾客”创造有利条件。

  ①履约保障机制持续完善。延伸生产计划管理,制定主导产品标准化作业模板,将安装现场和产品销售纳入生产计划管理范畴,实现生产管理向销售管理跨越。强化配套管控,对内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通报,内部履约率同比提高。

  ②产品实物质量稳步提升。聚焦重复性问题解决,制定整改措施,有效解决典型共性问题。实施重点产品监管,制定预防措施,严格奖惩机制,推动重点产品按期高质交付。装卸事业部哈电迪拜散料设备通过外方高标准联检。强化质量基础管理,全面实施工序自检,积极推行班组免检,28个一线班组符合免检条件。

  ③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完善顾客走访制度,突出发挥高管牵头走访作用,有效推动现场问题快速解决;优化外部质量信息管控平台,定期召开公司服务例会,推进服务问题及时解决。

  ④安健环工作扎实开展。安健环工作总体运行平稳,无重伤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投入3,000余万元用于污水处理等工作,员工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强化重大危险源、高危作业、外埠现场等监管实效,薄弱环节管控持续改善;全面推行党政负责人警示约谈和全员集中停产学习,全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

  (3)大力开展向管理要效益,盈利能力持续改善。强化降本增效管理幅度与深度,注重向隐性成本纵深推进,为企业盈利能力提升提供支持。

  ①价值创造能力得到提升。加强营销策划,合同边贡同比提升;坚持“先内后外”原则,加大重点资源管控,人均自制工时同比提升3%;推进集中采购扩面增量,强力推进存货处置;加强设备预防性维保,故障停机时间同比下降;突出能源消耗管控,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

  ②固定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细化费用专项分析控制,固定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同比降低;加强物流集约管理,降低费用支出;强化资金管理,财务费用同比降低。

  (4)强化回款狠抓风控,现金流周转顺畅。经营现金净流入持续增加,银行借款进一步减少,风险防控取得新进展,为企业高效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①货款回收效果明显。全力压缩应收账款总额,强化营销人员激励约束;强力消除回款制约因素,有效释放回款资源;加大疑难账款回收力度,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②资金周转效率提高。强化“资金池”“票据池”统筹作用;开展专项清理,大力清理不合理资金使用;突出税务筹划作用发挥,实现创效增效。

  ③经营风险受控。风险项目清理取得进展,大量风险项目脱险或取得进展,有效化解了风险。强化风险事前控制,实施重大供货合同集体评审,风险因素识别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优化合同模版,增加双向履约等条款,降低合同执行潜在风险。严格合同执行过程管控,明确四个风险层级管理机制并分类制定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新增风险项目产生。

  (5)着眼长远推进技术创新,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紧跟市场需求,加速推进传统产品高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为企业长远发展积蓄新动能。

  ①主导产品优势稳步提升。在智能化方面,“有人值守、无人操作”焦炉机械成功引领行业发展趋势,7米以上智能焦炉设备市场占有率达95%;智能框架平板运输车通过宝钢验收,成功实现批量供货;国内首台智能铸造起重机成功投入使用;中标国内首个全域智能化料场运营系统项目,引领行业发展趋势;依托卸船机单机智能化控制技术,成功承揽3600吨/小时“无人化”连续卸船机。在轻量化方面,加速推进模块化、参数化设计,通桥起重机成功实现降重;加速推进结构优化设计,取料机成功实现降重,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奠定技术基础。在节能升级方面,节能型铬铁冶炼工艺技术实现综合能耗降低11%。

  ②新产品研发取得积极成果。提升型新产品方面,研制世界首套铁路集装箱敞车两用翻车机,牢牢占据市场领头羊位置;国内首套容量最大8至10兆瓦海上风机铸件成功出产,大型海上风电核心铸件制造能力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环保型新产品方面,国内首台3000吨/小时全门架式刮板取料机产成发运,进一步抢占大型环保料场设备高端市场;首个焦化废水提升改造项目通过验收,主要性能指标优于国家标准。

  ③技术优化改进不断深入。科技计划管理得到强化,计划编制强调远近兼顾,成果评价突出价值导向,70余个项目达到预期研发目标。设计优化不断加强,大力提升司机室、电气室人性化设计水平,顾客使用体验明显提升;部分港机产品推行主辅同步设计,实现设计效率提升,差错率降低;2兆瓦和3兆瓦系列风电齿轮箱平台零部件通用率进一步提高。

  (6)精益管理激发活力,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持续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重点推进经营单位绩效考评、薪酬分配、精益管理创新,有效破除内生活力制约因素。

  ①经营单位绩效考评机制不断完善。优化绩效考核激励和阶梯式管控评价,突出重奖励强约束,经营单位“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主体责任得到较好落实,运行质量均有不同程度改善。

  ②薪酬分配改革试点效果明显。制定政策引导员工立足岗位积极创效。液压装备厂加工班组实施比照外协计价方式,班组绩效和产量分别提高;装卸事业部对重点工序实施阶梯激励,在消化员工收入增长前提下实现增效;铸业公司将车间绩效与质量、能耗、工作完成率等指标挂钩,员工与企业共创共享机制初步形成。

  ③积极推进精益管理。由浅到深、由显性到隐性推进运行质量改善,以限期“销号”方式开展问题账款、暂停项目等八个专项清理,加速存货周转,最大化减少计提和资金占用。开展工艺整顿、规范和提升专项行动,推进精益工艺管理体系建设和技术革新,完成201个典型工艺问题整改,产品制造效率和质量有效提升。

  ④加强公司市值管理。深化投资者关系管理,聘请具有资源优势的中介咨询机构,推行“承销式”投资者关系管理,不断探索新路径。规范信息披露,加强重大事项管控,规范关联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法合规向资本市场传递重要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获最高评级“A级”。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18日决议通过,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本公司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本公司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本公司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本公司调整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将持有的部分非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本公司持有的交易性股权投资,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将其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①首次执行日前后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

  ②首次执行日,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A、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

  ③首次执行日,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调节表

  A、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无。

  ④对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

  注: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并重新计量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4,779,872.84元,同时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4,779,872.84元。

  (2)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9月分别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作出了修订,本公司已根据其要求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如下:

  ①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行项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行项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

  ②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

  ③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④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

  ⑤“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本公司根据上述列报要求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

  2.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原因及适用时点

  变更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组织对固定资产使用状态进行了清查,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检测评估,重新核定了实际使用年限,决定变更会计估计,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

  变更内容:公司各类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其中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至40年,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至25年。本次涉及折旧年限变更的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变更前的折旧年限 为20年至25年,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为28至35年;机器设备变更前的折旧年限为6至16年,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为11至18年。

  审批程序:公司于2019 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发表了专项意见。并于2019年6月27日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适用时点: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的次月1日(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影响金额

  公司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根据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会影响公司2019年度减少计提折旧2,276.78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①经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山西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成立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山西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出资款,本报告日合并范围增加该公司,拥有表决权比例为100%。

  ②经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大重机电设备(贵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成立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重机电设备(贵州)有限公司已收到全部出资款,本报告日合并范围增加该公司,拥有表决权比例为100%。

  ③经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越南责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9,050万越南盾,首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连重工越南责任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出资款,本报告日合并范围增加该公司,拥有表决权比例为100%。

  ④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锐风电以资产评估值2,415.65 万元为交易对价向本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锐风电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风电”)100%股权,抵偿其对本公司的等额欠款。股权转让协议经公司与华锐风电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和2019年1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工商变更手续于2019年4月17日办理完毕,大连风电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本报告日合并范围增加该公司,拥有表决权比例为10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红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2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13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3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田长军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丛红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72.10亿元,利润总额为5,096.7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62.73万元,每股收益为0.03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详见《2019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丛红先生、邵长南先生、田长军先生、朱少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董事候选人如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将与独立董事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本次换届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刘永泽先生、戴大双女士、杨波先生、张树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结合公司所处行业、规模及区域的薪酬水平,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确定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津贴为5万元/年(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5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1.丛红先生,195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政工师。曾任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董事长,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未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2.邵长南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大连华锐重工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连国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未直接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在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田长军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大连海威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职工董事、工会主席。未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4.朱少岩先生,196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任大连市国资委组织部调研员、副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大连三寰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未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5.刘永泽先生,195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全国会计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6.戴大双女士,195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大连市妇联副主席、大连理工大学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大连理工大学项目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及大连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双法)项目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大连市项目管理学会会长,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7.杨波先生,196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教学部主任、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第二管理教学部主任、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东北财经大学高级管理者发展与培训(EDP)中心顾问、特聘讲席,九三学社东北财经大学支社副主委,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8.张树贤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三级律师。曾任大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大连联合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2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13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4名,监事李硕先生因个人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监事王琳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0》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志峰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年,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权利,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多种形式,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依法运作情况、经营决策程序、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守法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议案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审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发展情况;

  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全面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4.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及审议工作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72.10亿元,利润总额为5,096.7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62.73万元,每股收益为0.03元。

  该议案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

  该议案需提请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持续和严格的执行。董事会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40亿元的票据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李志峰先生、王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苏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监事候选人如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4月25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李志峰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大连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大连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三室正科级检查员、监察员,大连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厅正科级、副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大连市统计局纪检组、监察室副调研员,大连市统计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大连市统计局机关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未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苏洁女士,197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局会计,大连港资金结算中心主管会计,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科副科长、科长,大连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部部长,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大连国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大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大连旅顺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连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监事,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未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王琳先生,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助理经济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监事。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企业文化部部长,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监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2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永泽,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刘永泽

  日期: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2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戴大双,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戴大双

  日期: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2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杨波,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杨波

  日期: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2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树贤,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张树贤

  日期: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2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永泽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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