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本公司实有董事16名,亲自出席的董事14名,黄志明先生委托朱玮明先生出席会议,楼婷女士委托高勤红女士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列示。
1.4 本报告中“浙商银行”“本公司”“本银行”“本行”均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5 本公司董事长沈仁康、行长徐仁艳、主管财务负责人刘龙、财务机构负责人景峰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
2 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人民币千元
■
2.2 资本充足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千元,百分比除外
■
2.3 杠杆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千元,百分比除外
■
2.4 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千元,百分比除外
■
2.5 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6 股东情况
2.6.1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除Zhejiang Seaport (Hong Kong) Co., Limited持有股权中的490,000,000股出质外,其余H股股份是否出质,本行未知。
2.6.2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1) 境外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 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截至报告期末,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代表在清算系统Euroclear Bank S.A.╱N.V.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的获配售人持有境外优先股的信息。
3 季度经营情况简析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75.6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7.80亿元,增长1.49%。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0,792.8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91.18亿元,增长4.77%。负债总额16,947.1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9.59亿元,增长1.31%。其中:吸收存款12,368.8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31.48亿元,增长8.14%。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34.64亿元,同比增加18.46亿元,增长15.89%。其中:利息净收入91.39亿元,同比增加8.79亿元,增长10.64%;非利息净收入43.25亿元,同比增加9.67亿元,增长28.81%。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45.28亿元,同比增加0.92亿元,增长2.07%。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153.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77亿元,增长8.32%;不良贷款率1.42%,比上年末提高0.0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14.74%,比上年末下降6.06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3.05%,比上年末提高0.02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4.35%,比上年末提高0.1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11.11%,比上年末提高0.17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85%,比上年末提高0.21个百分点。
4 重要事项
4.1 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人民币千元,百分比除外
■
4.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4.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 附录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载于本报告附录一
公司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日期: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4月24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共16名,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3名,其中韦东良董事、胡天高董事、戴德明独立董事、廖柏伟独立董事以电话形式参会。黄志明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朱玮明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楼婷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参加会议,书面委托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均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沈仁康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0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通过《关于提名汪炜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汪炜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提名汪炜先生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汪炜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一。
四、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于《公司章程》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所涉条款的修改,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需分别提交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五、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请见附件二。
六、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请见附件三。
七、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关于召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附件一
汪炜先生简历
汪炜先生,52岁。自1995年9月至今,汪炜先生一直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任教,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自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担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自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首席专家;自2013年6月至今,担任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自2017年9月至今,担任浙江省金融研究院院长;自2015年6月、2018年4月、2019年11月、2020年1月至今分别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8年11月、2019年4月至今分别担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此外,汪炜先生目前还担任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安江千岛湖流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港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附件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
附件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4月24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10名,现场出席监事8名,王军监事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参会,葛梅荣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于建强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于建强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通过《关于浙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19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通过《关于浙商银行监事会及其成员2019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向股东大会报告。
六、通过《关于浙商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19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向股东大会报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参照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超聘用年限。
●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任何事项须提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本公司股东关注,且与本公司概无任何意见分歧。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毕马威华振(负责国内准则审计事项)和毕马威香港(负责国际准则审计事项)为本公司2020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为本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
毕马威华振目前在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厦门、青岛、佛山、沈阳、南京、杭州、天津和西安设有12家分所。毕马威华振自1992年成立至今,未进行过任何合并或分立,所有分所均为自行设立。
毕马威华振已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在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人力资源、财务、业务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实施总分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总所及所有分所资源统一调配。
毕马威华振具备的业务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9649382G)、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编号:11000241)和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等。
毕马威华振是原经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其中2018年度从事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共有33家。
此外,毕马威华振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毕马威是一个由专业成员所组成的全球网络。截至2019年12月,毕马威成员所遍布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业人员超过219,000名,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
(2)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自2015年4月1日以来未发生变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从业人员总数为5,393人,其中合伙人149人,较2018年12月31日合伙人净增加14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注册会计师869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600人,注册会计师较2018年12月31日净增加83人。
(3)业务规模
毕马威华振2018年度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2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约人民币5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约人民币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约人民币11亿元)。截至2018年末,毕马威华振净资产超过人民币4亿元,审计公司家数约4,000家,其中2018年度从事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共33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40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金融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资产均值为人民币13,862.3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总所统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以及每年购买职业保险和缴纳保费,涵盖北京总所和所有分所。因以前年度已计提足额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且每年购买了职业保险,故2019年度无需新增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满足相关监管法规要求,能够依法承担因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受到两次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自2019年10月1日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截至2019年9月30日,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3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毕马威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为陈思杰,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思杰1996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陈思杰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3年,担任合伙人超过8年。陈思杰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0年。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石海云,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石海云1999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石海云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0年,担任合伙人超过8年。石海云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0年。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少东,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少东1993年加入毕马威香港,2000年调任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陈少东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6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5年。陈少东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0年。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黄婉珊,具有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黄婉珊1991年加入毕马威香港,2004年调任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黄婉珊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8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5年。黄婉珊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0年。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最近三年,上述相关人员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480.18万元,较上一年度审计费用有所下降。
二、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说明
(一)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
普华永道于1849年创立于英国伦敦,经过百年发展,已经成为一家全球性运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罗兵咸永道分别是普华永道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设立从事审计业务的实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
普华永道中天与罗兵咸永道相继自2008年、2015年起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分别负责按照国内准则和国际准则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签字注册会计师朱宇先生连续签署审计报告4年,签字注册会计师翟青先生连续签署审计报告1年,签字香港注册会计师郑善斌先生连续签署审计报告3年。
(二)变更原因
参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等,金融企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不超过8年。鉴于本公司相继聘用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已超过上述建议期限,因此,本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相关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事宜与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进行了事前沟通,其对此均无异议。普华永道中天与罗兵咸永道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任何事项须提请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本公司股东关注,且与本公司概无任何意见分歧。同时,普华永道中天、罗兵咸永道与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及本公司审计工作相关事项亦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本公司董事会对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多年来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三、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声明: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0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对于公司章程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所涉条款的修改,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还需分别提交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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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