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4,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48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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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主要业务及产品
公司是专业从事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两轮车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公司的主导产品为电动两轮车。另外,公司还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生产、销售定制电动两轮车和电动特种车,但其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
(二)经营模式
公司产品的销售模式主要为经销模式,对部分集团客户采用直销模式。经销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经销商以买断方式取得公司的产品,并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公司依据制度审慎选择经销商,在充分了解经销商的合法资格、销售经验、资本实力以及服务能力等情况之后,签定合作协议。对于每家经销商,公司授权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销售公司产品。另外,公司通过新日国贸进行海外市场产品销售业务,通过锂享出行进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业务,通过新日动力进行锂离子动力电池的产品销售业务。
(三)行业情况说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公司所属行业为“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大类——“C377-C3770助动车制造”(中类-小类)。电动自行车为重要的民生交通工具,用于居民日常代步和休闲娱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电动自行车因其低碳、经济、节能和便捷的特点而深受欢迎。
过去的二十年中,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从无到有,产品由零星使用到大范围普及,发展至今其市场规模在全球范围内居于首位。经过多轮行业洗牌后,电动自行车行业属于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市场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较低,但随着市场的优胜劣汰,各生产企业在规模、盈利能力、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上逐渐拉开了距离,层次化明显。
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品牌竞争的加剧,品牌集中度持续上升,在品牌分化的过程中,品牌竞争格局已经基本清晰。一线品牌企业注重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更新和销售网络的建设,品牌影响力和公司的综合实力较强,市场认知度高;生产规模较小、自主创新能力低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其产品类型主要以低档次、低附加值产品为主,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占有份额逐步减少。当前,除公司之外,电动自行车行业一线品牌企业主要包括雅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品牌竞争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当前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和未来走势,一线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品牌影响力持续增强,对行业的运行节奏正在产生影响。
新国标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对整个行业格局变化带来影响:一方面,依据一系列法规和标准,电动两轮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大细分品类,影响行业竞争格局。原来数量众多的生产企业,若需继续进行生产,必须进行资质条件更为严格的电动摩托车生产一致性能力准入审查。实力较弱的行业内的中小企业由于难以达到准入要求,将被迫退出市场竞争,产业集中度将进一步上升,行业竞争将逐步集中到行业内的现有大型企业之间。但是,由于上半年新国标正式实施以来,各地方政府对过渡期的新老标准产品的管理政策不尽相同,导致消费市场存在观望态度,短期内对本行业企业的产品销售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亦有可能出现新的进入者参与本行业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竞争形势的复杂化也可能促使品牌企业在工业设计、研发制造、渠道建设、服务体验等领域采取创新举措,带动行业转型升级。总体来看,随着市场进一步集中,具有品牌号召力、渠道优势突出、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份额将逐渐向这些优势企业集中。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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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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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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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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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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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5,551.21万元,同比增长0.1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52.71万元,同比减少20.45%。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182,034.57万元,较期初减少4.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6,351.53万元,较期初增长2.10%。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财务报表列报
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财会[2019]1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决议通过,本公司根据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并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了重新列报,列报项目主要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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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修订后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和财会〔2019〕9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政部修订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和核算要求,相关修订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交易,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前述准则的采用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决议通过,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未对2018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首次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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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参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主要为新设子公司,详细情况参见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其中董事李青先生,独立董事吴新科先生和邓嵘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张崇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0)。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1)。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10、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20-012)。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1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1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4)。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5)。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门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授权董事长张崇舜先生签署相关文件。授信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1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公司董事王晨阳先生、李青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6)。
18、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公司董事王晨阳先生、李青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7)。
19、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8)。
20、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全权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19)。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6、《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报备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4月13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胜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1)。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编制的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20-012)。
8、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编制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9、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延期,本次延长募投项目长实施期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6)。
1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业绩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7)。
1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情请阅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8)。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73,195,881.96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4,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4,48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为34.7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衡所协商确定审计机构的报酬等具体事宜。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衡所前身为始建于1985年的江苏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脱钩改制,2013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天衡所首席合伙人为余瑞玉,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天衡所已取得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取得金融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衡所未加入国际会计网络。
2.人员信息
天衡所首席合伙人为余瑞玉,2019年末,天衡所合伙人73人,注册会计师359人(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增加32人),从业人员1,073名,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302人。
3.业务规模
天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40,853.9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7,178.9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9,969.51万元,审计公司家数约5,000家。
天衡所为57家上市公司提供2018年报审计服务,收费总额5,611万元,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2018年末,天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041.73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天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天衡所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钱俊峰,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14年,承办过海澜之家(600398)、宁波韵升(600366)、晶华新材(603683)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以及晶华新材(603683)等企业 IPO 申报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娜,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19年,承办过新日股份(603787)、江苏国信(002608)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天衡所拟委派王伟庆担任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王伟庆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20余年,承办过沙钢股份(002705)、红宝丽(002165)、中利集团(002309)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以及中利集团(002309)等企业 IPO 申报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亦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预计为10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5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含税),与去年费用相同。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并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定价。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衡所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衡所协商确定审计机构的报酬等具体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00,000.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50号”验资报告。
(二)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5,843,603.88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人民币12,962,496.11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0,134.89元,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209,798,757.34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017年4月,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9年6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变更为“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车间改扩建项目”。2019年7月3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账号:10650701040007979),该专户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车间改扩建项目”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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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8)。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外,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盛路西、锡山大道北变更至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东翔路北、先锋路东,同时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两年,即延期至2020年4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6)。
2、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一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2)。
3、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8)。2019年7月3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账号:10650701040007979),该专户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车间改扩建项目”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8)。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新日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新日股份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新日股份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八、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单位: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两年。本次项目延期不改变项目的用途、实施方式及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00,000.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5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2019年6月,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5,843,603.88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人民币12,962,496.11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0,134.89元,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209,798,757.34元。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原定建设周期为一年。原建设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盛路西、锡山大道北。2018年3月,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竞拍位于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东翔路北、先锋路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集研发、办公及营销体验为一体的新日总部大厦的建设用地。为保证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 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盛路西、锡山大道北变更至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东翔路北、先锋路东,同时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两年,即延期至2020年4月。
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拟将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两年,即延期至2022年4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2018年5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作为公司新日大厦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划建设。为更好的满足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发展,公司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本着对项目建设精细化的要求,在项目前期方案设计过程中,与设计方就项目本身设计规划进行了全方面多次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方案,导致公司设计规划阶段占用较多时间;其次,公司对项目施工方要求较高,在施工方的筛选阶段和招投标阶段亦投入了大量时间;第三,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蔓延,项目建设工作不得不暂缓延迟。综上所述,公司项目无法按照原定期限完工。
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经公司审慎决策,同意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调整,项目延期不改变项目的用途、实施方式及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为保障募投项目延后能按期完成拟采取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为保证募投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将加快推进项目的建设工作,设置专人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并形成专项报告每月一次进行总结问责;同时,协调当地政府机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文件的办理。
2、公司将成立以总经理为直接领导的项目小组,对项目中所遇到的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将由总经理直接协调各方资源,统筹处理解决问题。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对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延期,本次延长募投项目长实施期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经核查后认为:
新日股份本次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新日股份本次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延期事项。
五、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邓嵘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6)。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提名陆金龙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陆金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陆金龙先生一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
公司已将陆金龙先生的任职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审核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陆金龙,男,1952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江苏省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国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自行车分会副理事长。曾任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轻便车分公司总经理,无锡小轮自行车厂技术科长、技术副厂长、厂长,荣获过中国自行车协会特殊贡献奖。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因公司内部工作岗位调整,范来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后,范来生先生将继续在公司任职。范来生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范来生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总经理赵学忠先生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港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候选人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聘任李港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李港,男,1980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曾任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事业部内销财务经理,美的集团洗衣机事业部财务经理。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50元/股调整为10.25元/股
●股票期权变动情况: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份,注销数量为198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注销数量为24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原因:激励对象离职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50元/股调整为10.25元/股;同意对 6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22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19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8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2018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8年8月21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9月27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0000000190和0000000191。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确定2019年4月25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9年4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对 6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22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19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19年6月4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人民币0.25元(含税)现金股利,2019年6月6日为除权除息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之“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派息公式,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V =10.50-0.25=10.25元/股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50元/股调整为10.25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段振威先生、杨威先生、张军保先生、夏伦勇先生、吉政华先生及高远先生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同意对6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22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19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对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对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279万份(首次授予211万份,预留授予68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原因:未达到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79万份(首次授予211万份,预留授予68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8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2018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8年8月21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9月27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0000000190和0000000191。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确定2019年4月25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9年4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对 6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22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19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20万份调整为422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60万份调整为136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79万份(首次授予211万份,预留授予68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之“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规定:
“公司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020年4月23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20)00901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305,551.21万元,较2017年度同比增长13.33 %;净利润为7,052.71万元,较2017年度同比减少3.72%。根据审计结果,确认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故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79万份(首次授予211万份,预留授予68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的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有279万份(首次授予211万份,预留授予68万份)。
三、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由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因公司业绩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对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对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07月0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2017年07月0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01月0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01月0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01月0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3日,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7]22号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变动如下: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2、变更日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自2020年01月0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5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5日
至2020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查阅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8、议案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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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能够表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提交核对),信函、传真的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3、登记时间:2020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时间为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王晨阳
电话:0510-88109915
传真:0510-88109915
邮箱:dongshihui@xinri.com
3、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4、邮政编码:214106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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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日”)于近日收到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2000879,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有效期三年。
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系湖北新日原证书有效期满后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湖北新日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即2019年至2021年)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15%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新日本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影响公司2019年的相关财务数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