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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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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过严格审查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事前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0-010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和《全资子公司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具体担保额度如下:

  ■

  上述担保额度122,000万元包括截至目前的担保余额26,833.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需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担保期限均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5月

  注册地点:宁波市北仑区科苑路18、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震西

  注册资本:4亿元

  股权结构:中科三环持有100%的股权

  主要经营范围:高性能永磁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及其原辅材料的批发;研究和开发新型磁性材料及其应用产品以及对销售后产品的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70,636.39万元,负债总额为16,893.78万元,净资产为153,742.61万元,营业收入为124,799.64万元,利润总额为13,208.21万元,净利润为10,703.34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76,205.83万元,负债总额为22,197.09万元,净资产为154,008.74万元,营业收入为119,950.43万元,利润总额为12,426.63万元,净利润为10,266.12万元。

  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0年4月

  注册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震西

  注册资本:77,210,597美元

  股权结构:中科三环持有66%的股权,台全金属(美国)有限公司持有22.57%的股权,台全(美国)有限公司持有11.43%的股权。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开发、销售稀土永磁材料,永磁电机、电动自行车,加工、销售稀土,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4,029.92万元,负债总额为45,631.35万元,净资产为138,398.56万元,营业收入为152,016.05万元,利润总额为8,525.60万元,净利润为6,375.01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7,080.61万元,负债总额为46,971.39万元,净资产为140,109.22万元,营业收入为156,028.99万元,利润总额为5,828.38万元,净利润为4,294.26万元。

  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三环瓦克华(北京)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6月

  注册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创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埃里克.埃申

  注册资本:9,019.61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中科三环公司持有51%的股权,德国 VAC持有49%的股权。

  主要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高档稀土永磁材料及器件;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与维修;销售自产产品。

  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4,914.60万元,负债总额为8,177.92万元,净资产为6,736.68万元,营业收入为28,111.81万元,利润总额为-440.26万元,净利润为-440.26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999.95万元,负债总额为13,556.92万元,净资产为5,443.02万元,营业收入为32,290.59万元,利润总额为-1,293.65万元,净利润为-1,293.65万元。

  三环瓦克华(北京)磁性器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上海三环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18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城北路3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震西

  注册资本:186,601.68万日元

  股权结构:中科三环持有70%的股权,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持有30%的股权。

  主要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磁石、磁粉原料、磁性器件、粉末冶金件及相关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9,051.61万元,负债总额为9,305.96万元,净资产为29,745.65万元、营业收入为35,363.27万元,利润总额为2,083.62万元,净利润为1,855.48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0,730.41万元,负债总额为9,665.09万元,净资产为31,065.31万元,营业收入为33,181.74万元,利润总额为2,231.22万元,净利润为2,061.85万元。

  上海三环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科苑路18、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震西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股权结构: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高性能永磁材料及其应用产品、新型磁性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0,414.64万元,负债总额为5,698.56万元,净资产为54,716.08万元,营业收入为60,916.82万元,利润总额为6,483.19万元,净利润为4,849.84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6,558.35万元,负债总额为6,252.51万元,净资产为60,305.84万元,营业收入为63,051.06万元,利润总额为7,255.96万元,净利润为5,589.76万元。

  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宁波科宁达鑫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3月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

  注册资本:8,000万元

  股权结构: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宁波科宁达鑫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宁波科宁达和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3月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科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济晖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股权结构: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材料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宁波科宁达和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尚未签订协议,担保协议以担保业务发生时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1、上述控股子公司均是我公司的主要生产企业,为保证上述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愿意提供上述担保。

  2、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认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生产企业,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其从未发生过贷款逾期未还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对公司的发展是有益的,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公司持有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66%的股权、持有三环瓦克华(北京)磁性器件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持有上海三环磁性材料有限公司70%的股权,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持有宁波科宁达鑫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和宁波科宁达和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做到风险可控,为保证上述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将不再要求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4、上述被担保方均将提供相对应的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本公司担保余额为26,83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87%。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12.2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6.67%。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970         股票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0-0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 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2019年度,公司支付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酬为172万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132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 40 万元)。公司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6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徐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致同国际(Grant Thornton)的中国成员所。

  2、人员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其中合伙人196名;截至2019年末有1179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涛,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2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超过1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佟西涛,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2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证券服务。

  3、业务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18.3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65亿元,证券业务2.28亿元。上市公司2018年报审计185家,收费总额2.57亿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王涛(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佟西涛(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4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苏洋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苏洋,注册会计师,1995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5年成为质控合伙人,在事务所主要任职致同中国董事、首席财务官及深圳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同时担任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5、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六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三份,其中行政处罚系山西证监局作出,因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涛、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佟西涛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阅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对该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执业能力胜任,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审议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该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作为公司改制上市和上市后的审计机构,勤勉尽责,圆满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

  3、审议程序以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0-012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额度为不超过20,000万美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1年。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93%,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业务种类

  公司此次开展的业务为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2、业务规模及期限

  累计不超过20,000万美元,期限1年。

  3、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合作银行

  在具体银行选择上,由于汇率报价时刻在变动,银行价格高低排序也有略微变化,为保证结汇、期权等套期保值利益最大化,在办理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等业务时,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银行为合作银行。

  二、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必要性

  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美元为主的外汇汇率震荡幅度不断加大,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随着公司进出口尤其出口业务不断拓展,来自汇率的汇兑损益大幅波动,导致外汇资产风险敞口较大。为控制汇率风险敞口,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在签订合约时按照公司预测收支款项期限和金额进行交易委托。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市场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成本后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相关业务,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3、法律风险: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协议,需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办理业务,同时应当关注公司资金头寸等财务状况,避免出现违约情形造成公司损失。

  四、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

  2、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3、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预测、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4、公司定期对上述业务套期保值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会计报表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是以实际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持稳健经营为目的,有利于防范出口业务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970  股票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0-013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与关联方共同增资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3日,本公司与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台全金属美国公司)及TAIGENE COMPANY USA L.L.C(台全美国公司)签署了关于向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环乐喜”)进行增资的《增资协议》,现有股东以现金出资方式向三环乐喜合计增资1,0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660万美元,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出资340万美元,TAIGENE COMPANY USA L.L.C放弃参与本次增资。增资完成后,中科三环持有三环乐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66%。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钟慧静女士的父亲钟双麟先生是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的相关规定,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投资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公司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钟慧静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的法定代表人为钟双麟;主要办公地点为5700 CROOKS ROAD, 222 TROY, MI 48098;主营业务是投资海外企业;主要股东:台灣台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8%, 鍾佩伶持股2%;实际控制人为钟双麟;最近三年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和发展状况稳健。

  公司董事钟慧静女士的父亲钟双麟先生是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的相关规定,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王震西

  4、注册资本:77,210,597美元

  5、注册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6、成立日期:1990年4月

  7、经营范围:生产、开发、销售稀土永磁材料,永磁电机、电动自行车,加工、销售稀土,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

  增资方式:现金方式增资,涉及的资金由各出资方自筹。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0、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增资定价经三方股东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方:

  甲方: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 (台全金属美国公司)

  丙方:TAIGENE COMPANY USA L.L.C(台全美国公司)

  1、增资的具体事项

  三环乐喜的现有股东对三环乐喜合计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其中:

  中科三环出资 660万美元,以人民币折合美元现金投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所持股本占三环乐喜总股本的比例保持不变,仍为66%;

  TAIGENE METAL COMPANY L.L.C (台全金属美国公司)出资340万美元,以美元现汇投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所持股本占三环乐喜总股本的比例变为28.58%;

  TAIGENE COMPANY USA L.L.C(台全美国公司)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所持股本占三环乐喜总股本的比例变为5.42%。

  2、支付方式

  甲方出资660万美元,以人民币折合美元现金投资;

  乙方出资340万美元,以美元现汇投资。

  3、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通过仲裁进行解决。有关仲裁机构将为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于仲裁时有效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因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和关联方同意共同向三环乐喜进行增资。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控股子公司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0-014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现就提名  沈保根   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 23 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现就提名  王瑞华   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6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 23 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现就提名  史翠君   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6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 23 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沈保根,作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_沈保根_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沈保根

  日  期:    2020年4月23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瑞华,作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4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__王瑞华__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王瑞华

  日  期:    2020年4月 23 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史翠君,作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6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__史翠君__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史翠君

  日  期:    2020年4月 23 日

  股票代码:000970         股票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0-015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9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66,505,665.27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650,566.53元,201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9,855,098.74元,结转年初未分配利润768,084,449.30元,减去2019年派发的2018年度现金红利95,868,000.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22,071,548.04元。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5,2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50元(含税),共计53,260,000.00元, 公司派发红利占本期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5.54%,占本期合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50%。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未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过严格审查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该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孙继荣

  王瑞华

  史翠君

  年   月   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担保余额为27,433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00%。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2019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事前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四、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作为公司改制上市和上市后的审计机构,勤勉尽责,圆满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较为真实、客观的。

  六、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是以实际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持稳健经营为目的,有利于防范出口业务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

  七、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于提名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还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控股子公司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九、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未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

  孙继荣

  王瑞华

  史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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