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志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啸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爱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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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本期每股收益系以2020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总股本1,447,770,416股为基数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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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上表以2020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总股本1,447,770,416股为基数计算。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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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方大特钢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47,770,4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9股,共计转增709,407,504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157,177,920股。本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20年4月10日。
截至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由1,447,770,416股变更为2,157,177,920股。
2、2020年4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中国证监会同意终止公司可转债申请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0]35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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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28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5人,亲自出席董事1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利益相关董事徐志新、黄智华、敖新华、常健、饶东云、谭兆春、居琪萍、宋瑛、李红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根据《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利益相关董事徐志新、黄智华、敖新华、常健、饶东云、谭兆春、居琪萍、宋瑛、李红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4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49Q0(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调整为3.624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利益相关董事徐志新、黄智华、敖新华、常健、饶东云、谭兆春、居琪萍、宋瑛、李红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依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激励对象陈传兵、吴本林、王卫平、徐建华、毛根平、王嘉祺、张优、赖庆华、朱瑶、吴丁可、李淑贤、徐绪慧、万菁、汤嘉奇、闵志源、庄娜、刘建荣、苟艳丽、李刚、魏刚、陈淮河、林育标、黄正23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31,655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周学清、胡敏娟、王瑜、刘国彦、魏平、燕贤耀6人因正常退休,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6,042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意对上述29名激励对象持有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227,697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624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赞成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聘任陈文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5月26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1.经审阅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经了解,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4.同意聘任陈文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赞成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简历:
陈文,男,1968 年 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料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文持有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计1,080,250 股,其中有限售流通股633,250 股,无限售流通股 447,000 股。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29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亲自出席监事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4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49Q0(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调整为3.624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依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激励对象陈传兵、吴本林、王卫平、徐建华、毛根平、王嘉祺、张优、赖庆华、朱瑶、吴丁可、李淑贤、徐绪慧、万菁、汤嘉奇、闵志源、庄娜、刘建荣、苟艳丽、李刚、魏刚、陈淮河、林育标、黄正23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31,655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周学清、胡敏娟、王瑜、刘国彦、魏平、燕贤耀6人因正常退休,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6,042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意对上述29名激励对象持有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227,697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624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30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2018年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2日在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18年3月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身份进行了核查。
(五)2018年4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向1688名激励对象授予12377.8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326,092,985股增加到1,449,871,485股。
(六)2019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合计10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1,069股。该议案已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19年7月26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
(七)2019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168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60,863,181股。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解除限售股票已于2019年5月22日上市流通。
(八)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47,770,4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9股。2020年4月10日,本次转增股本实施完毕。
转增后,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60,814,250股变更为90,613,233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期:2018年3月29日
2.授予价格:5.40元/股
3.授予股票数量:13000万股
4.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728人
5.实际登记授予数量:12377.85万股
6.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688人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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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1.49 Q0股(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调整为3.6242元/股。
依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29名激励对象持有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227,69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89,385,536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1.授予日:2018年3月29日
2.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为89,385,536股
3.解除限售人数: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人数为1655人
4.具体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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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等因素)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符合条件的165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385,536股。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3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2018年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2日在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18年3月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身份进行了核查。
(五)2018年4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向1688名激励对象授予12377.8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326,092,985股增加到1,449,871,485股。
(六)2019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合计10人已获授但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1,069万份。该议案已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19年7月26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
(七)2019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168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60,863,181股。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解除限售股票已于2019年5月22日上市流通。
(八)2019年5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8日实施完毕,根据《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4元/股调整为3.7元/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激励对象因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享有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由于公司所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18年现金股利未发放,本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前的回购价格应为5.4元/股。
二、调整的事由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事由
2020年3月1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447,770,4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股,不现金分红,不送红股。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于2020年4月10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1)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股票进行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0×(1+0.49)=1.49Q0股。
(2)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股票进行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 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4÷1.49=3.6242元。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447,770,4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股,不现金分红,不送红股。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于2020年4月10日实施完毕。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作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增1.49倍,价格由5.4元/股调整为3.6242元/股。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方大特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方大特钢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3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2018年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2日在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18年3月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身份进行了核查。
(五)2018年4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向1688名激励对象授予12377.8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326,092,985股增加到1,449,871,485股。
(六)2019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合计10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1,069股。该议案已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19年7月26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
(七)2019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168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60,863,181股。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解除限售股票已于2019年5月22日上市流通。
(八)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47,770,4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9股。2020年4月10日,本次转增股本实施完毕。
转增后,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60,814,250股变更为90,613,233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陈传兵、吴本林、王卫平、徐建华、毛根平、王嘉祺、张优、赖庆华、朱瑶、吴丁可、李淑贤、徐绪慧、万菁、汤嘉奇、闵志源、庄娜、刘建荣、苟艳丽、李刚、魏刚、陈淮河、林育标、黄正23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31,655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周学清、胡敏娟、王瑜、刘国彦、魏平、燕贤耀6人因正常退休,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6,042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回购资金总额与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应支付的回购限制性股票总价为4,480,564.40元,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157,177,920股变更为2,155,950,223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2,157,177,920元减少为2,155,950,223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激励对象因离职、正常退休原因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33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及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3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9日 九点整
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9日
至2020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已于2020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方大特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有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有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应持出席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有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13日-15日、5月18日8:30-11:30,14:00-16:30
3、登记地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
4、传真号码:0791-88386926 联系电话:0791-88396314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按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确认其与会资格;
2、现场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3、通讯地址: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邮政编码:330012。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35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的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万元
■
二、产销量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吨
■
注:上述生产经营数据为公司内部统计数据,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