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和2020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环保”)不超过3.31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提供担保。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和2020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嘉诚环保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天津天业2020年(银综授)字第9601-0002号)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74亿元,期限为12个月。公司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签署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天津天业2020年(企高保)字第9601-0002号),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之间(依据天津天业2020年(银综授)字第9601-0002号)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其中敞口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4,000,000.00元。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上述全部债务除本金外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段计算。起始日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合同终止日在综合授信期间的,以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具体合同终止日超过综合授信期限的,以债务人在具体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债务展期的,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36,527.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65.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担保总额为1,499.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2%。不涉及逾期担保、诉讼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