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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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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20-13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太证C1
债券代码:145483 债券简称:17太证C2
债券代码:145552 债券简称:17太证C3
债券代码:145623 债券简称:17太证C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93,246.2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为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诉,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2019年以前计提减值17,827.93万元,2019年计提减值5,720.43万元,冲回(转销)减值3,258.78万元,减少2019年净利润约1,846.24万元。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以及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本金人民币93,246.29万元。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9月21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29、临2019-57)),未纳入本次累计计算范围。其中,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33,338.87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2,290.34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7日,公司与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旭熙”)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厦门旭熙向公司出质27,777,778股当代东方(证券代码000673)股票,公司向其融出资金17,222万元。因厦门旭熙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公司清偿融资本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处置其部分质押股票实现质权,厦门旭熙至今仍欠付公司本金12,290.34万元。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厦门旭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公司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旭熙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2,290.3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确认公司对厦门旭熙质押的4,062,278股当代东方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厦门旭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本案。

  (二)公司诉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1,048.53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聚盈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产品委托人指令于2016年6月3日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到嘉兴辰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汇”)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6月20日,老虎汇触发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嘉兴辰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老虎汇发出函件要求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老虎汇未履行差额补足的义务,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老虎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鉴于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未能及时维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代“太平洋聚盈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委托人指令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19年9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嘉兴辰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差额补足价款11,048.53万元(暂算至2019年8月31日)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目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三)公司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面值10,000万元,并依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行使回售选择权。因被告未履行偿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20年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除上述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外,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59,907.42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宋雪云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因被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雪云向公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9,586.6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00股鹏起科技(*ST鹏起)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执3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8月,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执3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履行协助司法执行义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卖出宋雪云持有的*ST鹏起股票15,606,172股。

  2. 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执3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宋雪云名下持有的*ST鹏起股票15,603,828股,已在阿里巴巴淘宝平台公开拍卖,公司以17,694,741.00元成交价竞得该资产,冲抵相应金额的债权。因被执行人宋雪云、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公司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发行的“16华泰01”公司债券面值6,474.80万元、“16华泰02”公司债券面值8,000万元。因华泰汽车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公司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16华泰01”债券本金6,474.80万元;“16华泰02”债券本金8,000万元;(2)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16华泰01”债券期内利息60.0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16华泰02”债券期内利息415.8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之保险费;(4)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对上述应付款项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在20,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应付款项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 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执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1)冻结、划拨华泰汽车、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以下统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6.16万元;(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分别以本金6,474.80万元、8,000万元和相应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6.18%的标准计算);(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分别以6,474.80万元、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计算);(4)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在20,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责任;(5)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6)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公司申请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等证券合同纠纷仲裁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公司债券面值10,000.00万元,因刚泰控股未能履行债券延期兑付协议按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偿还提供担保,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7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2514号《裁决书》,裁决刚泰控股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公司有权就被申请人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担保人就刚泰控股的应付款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就前述裁决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0)沪74执197号《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为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诉,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2019年以前计提减值17,827.93万元,2019年计提减值5,720.43万元,冲回(转销)减值3,258.78万元,减少2019年净利润约1,846.24万元。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一、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59,907.42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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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此前披露的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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