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0-03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4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0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与谐园路交汇处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2019年度分配政策〉的议案》;
7. 审议《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审议《关于〈2019年度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 审议《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2020年度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6.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7.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8.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时会单独表决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 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8)、《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7),详见2020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中述职。
三、提案编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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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者,受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扫描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上述参会登记资料提交办理登记。参会时将需要核对。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4:00 -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关于表决:股东参加会议直接签署表决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投票权,委托人可以明确授权受托人独立自主投票,也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直接对每一项议案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的决定。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式样见本通知附件。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张雷、姜小娟
地 址: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与谐园路交汇处
邮 编:410600
电 话:0731-81820262
传 真:0731-81820215
2.与会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50”,投票简称为“加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码: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在会议现场作出投票选择的权限为(只勾选一种方式):
受托人独立投票:□ (如选择该方式,受托人完全自主投票)。
委托人选择投票:□ (如选择该方式,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直接对每一项提案填报表决意见的决定,受托人在会议现场按委托人的选择填写表决票,否则无效,该项计为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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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时在表格中勾选“赞成“、“反对”、“弃权”其中的一项。
委托人签名(盖章):
2020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系本公司(企业) 。
公司/企业(盖章)
2020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0-03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行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网上说明会的人员: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红霞女士、董事会秘书张雷先生、财务总监刘素娥女士、独立董事张润潮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9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经营计划,加强预算、核算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各项经济指标基本符合预期。现就2019年财务情况拟成《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如下:
一、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财务报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束,并将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2019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一)资产情况
2019年期末资产总额为272,515.52万元,较年初增加10,392.05万元,增幅为3.96%。主要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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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说明:1、2019年年末流动资产为92,764.66万元,占总资产的34.04 %,较年初数增加25,781.51万元,增幅38.49 %。原因分别是:
(1)货币资金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231.14%(绝对额增加27,192.37万元),主要系本期收回合营企业投资本金及分红所致。
(2)应收票据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94.00%(绝对额减少141.00万元),主要系本期应收票据结算减少所致。
(3)应收账款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2.27%(绝对额增加151.01万元),主要系团购客户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4)预付账款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19.42%(绝对额减少2,166.05万元),主要系大宗原材料预付款减少所致。
(5)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18.14%(绝对额减少73.65万元),主要系期末员工周转资金借支减少所致。
(6)存货期末数较年初数增长2.68 %(绝对额增加958.84万元),主要系原材料及半成品增加所致。
(7)其他流动资产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12.77%(绝对额减少140.01万元),主要系本期申购理财产品减少所致。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100%(绝对额减少500.00万元),主要系本期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所致。
2、2019年年末非流动资产为179,750.86万元,占总资产的65.96%,较年初数减少15,389.46万元,减幅7.89%。原因分别是:
(1)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51.89%(绝对额减少9,255.41万元),主要系合营企业投资本金收回所致。
(2)固定资产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4.71%(绝对额减少7,368.09万元),主要系固定资产折旧减少所致。
(3)在建工程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 80 %(绝对额增加179.31万元),主要系本期零星在建工程项目增加所致。
(4)无形资产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79%(绝对额减少344.11万元),主要系本期土地使用权和软件减少所致。
(5)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较年初数增长86.74%(绝对额增加853.58万元),主要系资产减值准备和政府补助增加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所致。
(6)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22.70%(绝对额增加545.26万元),主要系本期预付长期资产款增加所致。
(二)负债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负债总额为38,831.79万元,比上年期末减少5,856.98万元,减幅13.11 %。主要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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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说明:
1、2019年年末流动负债为32,743.71万元,占总负债的84.32 %,较年初数减少5,581.21万元,减幅14.56%。原因分别是:
(1)短期借款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下降33.05%(绝对额减少3,459.85万元),主要系本期银行短期借款减少所致。
(2)应付账款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下降18.98%(绝对额减少2,631.87万元),主要系本期大宗原材料款减少所致。
(3)预收账款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下降40.83%(绝对额减少2,869.55万元),主要系预收客户款减少所致。
(4)应付职工薪酬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长53.22%(绝对额增加803.09万元),主要系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增加所致。
(5)应交税费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27.89%(绝对额增加1,214.07万元),主要系期末应交增值税增加所致。
(6)其他应付款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30.27%(绝对额增加1,362.90万元),主要系应付暂收款增加所致。
2、2019年年末非流动负债为6,088.08万元,较年初数减少275.77万元,减幅4.33 %。
(1)递延收益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4.33 %(绝对额减少275.77万元),主要系本期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
2019年末所有者权益为233,683.73万元,较年初数增加16,249.03万元,增幅7.47%,主要所有者权益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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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说明:
1、盈余公积项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长13.35%(绝对额增加1,684.90万元),主要系本期计提盈余公积增加所做。
2、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年结转68,973.05万元,本期实现净利润16,249.03万元,提取盈余公积1,684.90万元,年末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3,537.18万元。
(四)经营情况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03,975.28万元,较上年数增长14.05%;实现净利润16,249.03万元,比上年增长40.86% 。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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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说明:
1、营业收入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上升14.05%(绝对额增加25,133.87万元),主要系本期酱油及植物油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2、营业成本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上升12.84%(绝对额增加16,942.04万元),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增加而成本增加所致。
3、税金及附加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10.55%(绝对额增加254.93万元),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增加而增值税附加税增加所致。
4、销售费用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50.81%(绝对额增加8,785.95万元),主要系广告费及宣传费增加所致。
5、管理费用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长25.96%(绝对额增加2,594.37万元),主要系重组咨询费增加所致。
6、财务费用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77.83%(绝对额减少836.28万元),主要系本期短期借款减少财务费用减少所致。
7、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78.53%(绝对额增加226.09万元),主要系本期坏账和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所致。
8、信用减值损失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00%(绝对额增加78.51万元),主要系本期新的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中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列示至此所致。
9、其他收益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长23.89 %(绝对额增加220.28万元),主要系本期政府补贴增加所致。
9、投资收益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长12221.14%(绝对额增长8,222.38万元),主要系本期合兴基金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10、营业外收入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8.46%(绝对额减少10.08万元),主要系长期挂账无须支付的款项减少所致。
11、营业外支出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659.43%(绝对额增加469.95万元),主要系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损失以及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五)现金流量情况
2019年公司现金流量简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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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说明: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37.91%(绝对额减少2,504.19万元),主要系本期收到银行利息减少所致。
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本年较上年同期数增加71.63%(绝对额增加16,728.43万元),主要系银行冻结资金增加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73.69%(绝对额减少13,409.00万元),主要系本期银行冻结资金增加所致。
4、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213.47%(绝对额增加6,404.00万元),主要系本期收回合营企业本金所致。
5、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长896.48%(绝对额增加7,680.83万元),主要系本期收回合营企业分红所致。
6、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88.72%(绝对额减少67.94万元),主要系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收回的现金减少所致。
7、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长104.94%(绝对额增5,861.82万元,),主要系合营企业本期收回投资本金及分红增加所致。
8、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期数较上年同期下降46.15%(绝对额减少6,000万元),主要系本期短期借款减少所致。
9、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减少74.91%(绝对额减少31,263.20万元),主要系本期偿还借款减少所致。
10、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75.14%(绝对额减少1,001.66万元),主要系本期借款减少,支付的利息减少所致。
11、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减少91.70%(绝对额减少1,320.50万元),主要系本期支付票据保证金减少所致。
12、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本年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87.56%(绝对额增加27,585.36万元),主要系本期偿还债务减少所致。
(六)财务指标情况
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
■
变动说明:
1、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存货增加,短期借款减少使流动比率增加至2.83,比上年同期增加1.08;速动比率达到1.71,比上年同期增加0.92。期内短期借款减少3,459.85万元,应付账款减少2,631.87万元,使得资产负债率下降至14.25%,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80%。报告期资金量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一定的偿债能力。
2、营运能力指标
报告期,存货周转率为4.11次,比上年同期增加0.33次,主要系今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为30.33,比上年同期增加8.49,主要系收缩大客户信用额度、缩短超市回款账期;总资产周转率0.76,比上年同期增加0.11;
3、获利能力指标
2019年度公司积极应对复杂市场环境,坚定不移的实施“大单品”战略,积极响应国家减盐政策机遇点,力推新品“减盐生抽”,围绕年度经营目标继续聚焦面条鲜、原酿造、盘中餐茶油等大单品,加速产品结构调整进程;严格贯彻实施"一人,一区,一目标”的市场销售策略,不断完善市场管理体系,推进市场营销工作,酱油及植物油的销售收入增加,并加强控制销售费用,本期营业利润率比上期增加1.62%,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14元,与上年(可比口径)基本每股收益0.10元基本持平;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增加了1.75%,主要因报告期净利润比同期增长所致;销售综合毛利率27.01%,比上年同期增长0.78%,主要系销售的高毛利品种占比增加,导致毛利率上升所致。
(七) 预算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变动说明:
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仍属正常,实现营业收入203,975.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209,617.80万元的97.31%,基本完成年初预算目标;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249.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5,857.69万元的102.47%。
总之,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基本执行了年度经营计划的思路,调结构、打基础,销售毛利额略有上升,销售费用投入增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有所减少,故公司资产安全、质量优良,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财务风险小,具有成长性。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在充分总结2019年经营情况和分析2020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制定了2020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如下:
一、主要财务预算指标
1、营业收入:259,601.72万元,同比增长27.27%。
2、利润总额:25,645.61万元,同比增长33.41%。
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3.58万元,同比增长23.11%。
二、2020年年度预算编制说明
(一)预算编制基础
1、2020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是根据公司2017—2019年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结果,在充分考虑下列各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各项现实基础、经营能力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本着求实稳健的原则而编制。
2、本预算包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
(二)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无重大变化。
2、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4、公司 2020 年度提供涉及的国外市场无重大变化。
5、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6、公司主要原料成本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7、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将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8、公司现行的生产组织结构无重大变化,公司能正常运行,计划的投资项目能如期完成并投入生产。
9、无其他不可抗拒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10、现金收支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确保年内现金流量基本平衡的原则 确定。
11、2020年,公司将进一步深化自主经营,创新增效,激励全员的积极性。在成本预算可控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全力拓展市场、提升产品品质、扩大企业核心优势,并力争实现主要财务预算指标。
三、确保预算完成的主要措施
1、销售部门为了达成销售目标,根据公司生产能力、结合市场需求,拓展销售渠道,引领新营销模式,并且加大对销售市场费用投入。
2、严格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公司将进一步强化预算控制和绩效管理相结合。
3、生产降本增效,提高品质满足市场需求。
4、现金收支按照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内现金流量基本平衡。
5、强化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及时预警。
四、特别提示
本预算报告仅为公司2020年度经营计划的内部管理控制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管理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特别注意投资风险。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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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4月22日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分配政策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689,730,517.60元;2019年度当年实现净利润162,490,290.28元,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当年法定盈余公积金16,849,049.24元;公司2019年末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利润共计835,371,758.64元。
母公司口径:2019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648,409,557.15元;2019年度当年实现净利润168,490,492.41元,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当年法定盈余公积金16,849,049.24元;2019年末母公司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利润共计800,051,000.32元。
现拟定如下分配预案:
公司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5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4032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次分配暂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2019年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审慎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该分配政策发表了独立意见,该分配政策还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同时大于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外,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结束时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或其代理人还应当持股票账户卡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具体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在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真实、准确的答复、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方式、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五)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律师关于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且召集人还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赞成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可以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披露,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归口董事会秘书领导,设证券事务代表 1 人并兼任办公室主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保管文件档案和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形成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召开。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八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一条 会议通知方式。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或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会议通知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