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压力大。与此同时,焦化厂洗氨工序采用饱和器酸洗工艺,需要消耗大量工业硫酸,全部外购。为解决脱硫废液环保治理,以及硫资源的综合利用,降低生产运行成本,实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焦化厂建设脱硫废液及硫泡沫制硫酸工程。
(2)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内容为:采用硫泡沫干燥固体回收技术,固体硫磺直接焚烧、酸洗净化、“3+2”两转两吸的制酸工艺,建设日处理废脱硫液量200 吨、年产工业硫酸4 万吨的干燥固化、制硫酸装置,配套建设公辅设施等。
(3)工程投资及效果
项目总投资9,650万元,建设工期12个月,预计2020年8月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建设,至2021年8月竣工投产。项目建成后,日处理废脱硫液量200 吨,硫酸装置生产规模为年产4 万吨工业硫酸,实现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目标。
(4)工程进展情况
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初稿,正在进行企业内审。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鼓励类 八钢铁 2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
上述所有拟新开项目落实好前期工作,履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环评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下达投资计划,开工建设。
4.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围绕钢铁工序填平补齐和提质增效,同时为满足国家对钢铁工业新环保标准的要求,2020年拟安排2021-2025超低排放适应性改造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项目前期考察、制定方案、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为项目落地实施做好准备工作。前期工作安排投资976万元。
投资风险分析:以上2020年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降耗、可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因此项目本身投资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手段;方案论证采取深入调研,紧跟市场,并注重收益;审批程序上,严格按制度、流程、权限进行。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0-01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本钢集团相继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及《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明确了交易内容和定价原则。即本钢集团向公司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支持性服务、商标及专利的使用、租赁等;公司销售给本钢集团产品、辅助材料、能源动力、备品备件、废旧物资等。
公司以2019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和2020年度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等有关数据为基础,对2020年度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了预计。
公司已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高烈先生、曹爱民先生、申强先生、黄兴华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注:
1、2020年预计向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铁精矿、石灰石等等 650,000.00 万元,比2019年增加181,306.28万元;主要是预计2020年向其采购的铁精矿、石灰石等采购价格上升及采购量有所增加影响所致。
2、2020年预计向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板坯等1,550,000万元,比2019年增加330,588.42万元;主要是预计2020年向其采购的自产板坯等采购价格上升及采购量有所增加影响所致。
3、2020年预计向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采购的原辅料及工程劳务服务为163,000 万元,比2019年增加50,201.91万元,主要是预计2020年公司5号高炉移地大修、特钢轧机改造工程等接受的服务及相应的原辅料采购增加影响所致。
4、2020年预计向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钢不锈钢冷轧丹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辅料、能源动力及产品181,000万元,比2019年增加85,835.38万元,主要是预计2020年这六家关联方向公司采购原辅料、能源动力及产品的量及价格等增加所致。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壮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180亿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103号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是辽宁省国资委下属的大型钢铁企业,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533.73亿元,总负债1,114.7亿元,资产负债率72.68%,所有者权益 419.03亿元,2020年度利润总额3.49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按照公司与本钢集团订立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明确的交易内容和定价原则。主要定价原则是,有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没有市场价格的按完全成本加国家附加税金加合理利润做为定价标准。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与本钢集团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自板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公司为保证资源的稳定可靠供应,主要原料矿粉需从本钢集团采购,同时向本钢集团各单位提供能源动力、辅料、备件;由于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需要购进公司产成品作为继续深加工的原料,对本钢集团的产品销售仍会发生;同时公司也接受本钢集团各单位提供修理、劳务、职工培训等其他综合服务。
为了充分利用本钢集团在海外的营销、采购渠道,本公司通过本钢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本钢国贸公司代理公司的进出口业务。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发生的交易。通过以上关联交易,保证了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渠道的畅通,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将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没有市场价格的按完全成本加国家附加税金加合理利润做为定价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0-02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2017年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签订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已于2019年年末到期,该协议的履行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保障,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与本钢集团在辽宁省本溪市重新签订了《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本钢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高烈先生、曹爱民先生、申强先生、黄兴华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壮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180亿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103号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是辽宁省国资委下属的大型钢铁企业,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533.73亿元,总负债1,114.7亿元,资产负债率72.68%,所有者权益 419.03亿元,2020年度利润总额3.49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服务内容
1、本钢集团应按本钢板材要求的数量,在本钢板材可能具体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钢板材提供本协议确定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支持性服务,并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本钢板材应最迟于每月25日前就下月实际所需的协议服务向本钢集团发出通知。
2、本钢板材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应按本钢集团要求的数量,在本钢集团可能具体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钢集团提供本协议确定的主要原材料(本钢板材产品)、公用事业、支持性服务,本钢集团应最迟于每月25日前就下月实际所需的协议服务向本钢板材发出通知。
3、对于每项协议服务,双方同意按对方合理要求的任何条件提供。
(二)额外服务内容
如果本钢板材要求本钢集团提供或促使提供协议服务以外的额外服务,双方商定:
1、本钢集团应尽合理努力,提供本钢板材所要求的服务。
2、双方应互相协商确定提供额外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3、提供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应始终等于或优于本钢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4、如本钢集团能提供该额外服务,双方应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一)本钢集团向本钢板材提供协议服务的定价原则
1、原材料供应服务
1.1 铁精矿:
铁精矿的价格为:铁精矿的交易价格不高于上一半年度从巴西或澳大利亚等进口铁精矿的平均价格,该平均价格为进口铁精矿的到岸海关平均价格并综合考虑从港口到板材公司的内陆运费、港杂费、港口费用、品位调价等因素确定。
品位调价以板材公司上一半年度进口铁精矿加权平均品位为基础,铁精矿品位差每降低或上升一个百分点,价格下调或上调10元/吨。
1.2 球团矿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球团矿,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执行。
1.3 废钢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废钢,价格由双方在不高于上一个月板材公司向独立第三方采购相同品质废钢加权平均值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1.4 钢坯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钢坯,当月钢坯价格按当期同品质钢坯市场价格确定。
如无当期市场价格可按当月完全成本加国家附加税金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标准。
1.5进口铁精矿
对于本钢集团香港子公司向板材公司提供的进口铁精矿,双方确定以本钢集团香港子公司的采购价格与板材公司延期付款期间本钢集团香港子公司所承担的融资费用之和为交易价格;该价格不得高于板材公司同期采购相同品质的铁精矿的平均价格与板材公司延期付款期间境内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2、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石灰、耐火材料、辅料等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执行。
3、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第四条之二、2原则执行。
4、支持性服务
4.1 土地租赁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服务,双方同意按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板材公司现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定价原则确定租赁价格。
4.2 1780mm、2300mm热轧机生产线房屋租赁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1780mm、2300mm热轧机生产线房屋租赁服务,双方同意分别按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板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所确定的租金原则确定租赁价格。
4.3 运输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汽车运输、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执行。
4.4 备品备件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由本钢集团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执行。
4.5厂房维修、设备检修及维护
对于板材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厂房维修、设备检修及维护,本钢集团同意提供厂房维修、设备检修及维护服务,维修费用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确定。
4.6代理服务
在板材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板材公司的进出口业务由本钢集团代理完成,所涉业务依正常商业行为处理,进出口货物的代理费用由双方按具体代理事项在进出口货物总值的0.5%-1.5%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板材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有权通知本钢集团终止代理关系;本钢集团为板材公司的非独家代理,板材公司有权选择独立第三方完成代理业务。
4.7工程设计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定价作为收费标准。
4.8工程建设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
价格作为收费标准。
4.9供暖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定价作为收费标准。
4.10文印、报纸、媒体及其它出版物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文印、报纸、媒体及其它出版物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定价作为收费标准。
4.11教育设施及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教育设施租赁服务、职业技术教育、在职职工培训服务,双方同意按照市场价格作为收费标准。
4.12办公用房的定价
在本协议期内,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办公用房,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作为收费标准。
4.13公务车服务
在本协议期内,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公务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作为收费标准。
4.14物业管理服务
在本协议期内,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作为收费标准。
4.15包装服务
在本协议期内,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包装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作为收费标准。
4.16劳动保护服务
在本协议期内,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作为收费标准。
4.17 加工服务
对于板材公司委托本钢集团进行热轧板平整所发生的加工费用,双方按本钢集团实际加工成本确定加工费,加工费每年核定一次。
对于板材公司委托本钢集团对部分含铁资源等进行加工所发生的加工费用,双方按本钢集团相关工序实际加工成本进行确定,加工费每年核定一次。
4.18 钢材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钢材(包括但不限于板材、长材、铸管等),当月钢材价格等于本钢集团上一个月对独立第三者销售相同品质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
4.19商标使用服务
“本钢牌”商标(注册证号149389)是本钢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81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于2012年续展,续展期限至2023年,使用范围为:钢材、带钢、金属制品、钢丝、钢管、钢坯、薄钢板、中厚板、生铁、铁精矿。该商标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本钢集团许可板材公司在上述范围内无偿使用“本钢牌”商标销售产品,板材公司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本钢集团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与板材公司相竞争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与第三方签署相关许可使用协议的,应在原定范围内继续使用,到期不再续签。
本钢集团保证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持有“本钢牌”商标,如存在权利瑕疵,应赔偿因此给板材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钢集团保证“本钢牌”商标的有效性,续展“本钢牌”商标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费用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因本钢集团的原因造成该商标失效,本钢集团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板材公司的损失。
如有第三方非法使用“本钢牌”商标的侵权行为,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板材公司保证使用“本钢牌”商标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板材公司在任何时候,有权注册自己的商标。
4.20原燃材料、辅料、设备、备品备件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原燃材料、辅料、设备、备品备件等代为采购服务,双方同意按本钢集团的采购价格加0.5-1.5%的采购费用作为定价标准。
4.21 质量检测、计量、检斤
对于板材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质量检测及分析、计量、检斤,集团公司同意提供质量检测及分析、计量、检斤服务,所需费用按国家定价执行。
4.22港口费用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港口服务,按港口实际发生的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费用加代理费收费,代理费的标准为内贸2.5元/吨,外贸1元/吨。
(二)本钢板材向本钢集团提供协议服务的定价原则
1、原材料供应服务
1.1热轧薄板、冷轧产品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公司产品——热轧薄板、冷轧产品,双方同意按如下原则确定价格:当月热轧薄板、冷轧产品价格等于上一个月板材公司对独立第三者销售相同品质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
1.2焦炭、球团、化工产品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由板材公司自行生产的焦炭产品、球团、化工产品,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执行。
1.3钢坯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钢坯,当月钢坯价格按当期同品质钢坯市场价格确定。
如无当期市场价格可按当月完全成本加国家附加税金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标准。
1.4炼钢渣、炼铁渣(水渣)
对于板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炼钢渣、炼铁渣(水渣) 由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2、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汽、净水、新水、环水、软水、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完全成本加国家附加税金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标准;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电力,双方同意按国家定价加转供成本作为定价标准。
转供成本:为板材公司供电厂发生的供电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该厂应合理分担的板材公司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分摊到每一供电单位的费用。
3、支持性服务
3.1 运输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定价执行。
3.2 原燃材料、辅料、设备、备品备件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原燃材料、辅料、设备、备品备件等代为采购服务,双方同意按板材公司的采购价格加0.5-1.5%的采购费用作为定价标准。
3.3 质量检测、计量、检斤
对于本钢集团不能自行完成的质量检测及分析、计量、检斤,板材公司同意提供质量检测及分析、计量、检斤服务,所需费用按国家定价执行。
3.4 研究开发服务
对于本钢集团不能自行完成的研究开发,由板材公司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按国家定价执行。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公司为保证资源的稳定可靠供应,主要原料矿粉需从本钢集团采购,同时向本钢集团各单位提供能源动力、辅料、备件;由于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需要购进公司产成品作为继续深加工的原料,对本钢集团的产品销售仍会发生;同时公司也接受本钢集团各单位提供修理、劳务、职工培训等其他综合服务。为了充分利用本钢集团在海外的营销、采购渠道,本公司通过本钢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本钢国贸公司代理公司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保证了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渠道的畅通,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该服务协议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保证,交易定价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要求。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没有市场价格的按完全成本加国家附加税金加合理利润做为定价标准,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钢板材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八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0-02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本着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报告期间
经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19年末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2019年度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49,798,883.34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应收款项
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应收账款,如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选择采用一般金融资产的减值方法,即按照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一)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二和阶段三)计量损失准备。
2019年度,公司共计提坏账准备6,541,900.62元,其中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4,618,663.91元,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923,236.71元。
2、存货
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为原则进行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2019年度,公司按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3,256,982.72元。
3、固定资产
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年末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2019年度,无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9年度,共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2,050.37元。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19 年度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49,798,883.34元,合计影响报告期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49,798,883.34元。
四、表决程序
公司已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公司董事会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后,2019年度财务报表能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0-022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目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已用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继续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期限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临时周转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求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使用理财资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3、投资品种:公司进行资金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类理财产品,具体仅限于固定收益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4、委托理财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资金来源
公司以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作为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不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项目,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设立理财小组,由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并向理财小组报告工作。具体经办人员在理财小组的领导下和公司授权的资金使用范围内,进行具体操作。每笔理财必须由经办人提交基本情况报告、投资理财分析报告及预计收益情况分析报告,经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授权人签字后方可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分析
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投资风险;
(2)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2、拟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
(1)公司已制定《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理财管理制度》,对投资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2)公司进行资金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类理财产品,具体仅限于固定收益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3)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2019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2019年1-12月份,公司购置理财产品5,277.3万元,收益60.58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能够保证理财投资的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固定收益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证券相关的投资。公司利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持续督导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可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收益,增加股东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0-02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修订新增项目为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二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同时明确了相关项目填列方法。
2、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 (2019) 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 (2019) 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准则及通知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上述规定的要求,本钢板材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 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两个行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2) 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4)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5) 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下新增“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2、根据该修订后会计准则中有关新旧准则衔接的相关规定,本钢板材2020年1月1日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经检查,实施该修订后会计准则不会导致本钢板材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钢板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钢板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项目及其汇总产生影响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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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0-02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八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3日。
B股股东应在2019年5月8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15楼会议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1-1)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2020年投资框架计划的议案
8、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重新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的议案
10、关于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及八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其中第8项、第9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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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或通讯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18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董事会办公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9号本钢国贸大厦1509)
联 系 人:高德胜、陈立文
联系电话:024-47827003 024-47828980
传 真:024-47827004
邮政编码:117000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请进行电话确认,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当地邮戳为准。
5、现场会议费用: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所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61
2、投票简称:本钢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0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下午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股东名称:
委托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
本人/公司(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上述议案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0-025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036,493,236.07元,按2019年度母公司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883,844.6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03,162,610.35元,扣除上年实际分配的股利193,768,576.6元,本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45,887,269.82元。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1、为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综合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经营发展实际,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尤其是资金面情况,为保障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增强抵御潜在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2017-2019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已超过30%,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及流动资金需要,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分红义务,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1、审议程序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系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可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为公司及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以及长远的发展。同意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