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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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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通知》、《民事撤诉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6),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民初1995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诉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5月7日在罗湖法院开庭,举证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先行调解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9、2020-017、2020-019、2020-026、2020-036)。

  二、《关于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通知》、《民事撤诉申请书》主要内容

  2020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汇通正源发来的《关于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通知》、《民事撤诉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汇通正源于2019年12月6日向罗湖法院对公司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议,罗湖法院立案案号为(2020)粤0303诉前调31448号,并在2020年1月7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995号案件,并在2020年3月23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鉴于深圳证监局在2020年3月20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6号),认定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当限制了股东权利,并责令进行整改。汇通正源决定向罗湖法院撤回对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起诉,并申请法院裁定撤销(2020)粤0303民初1995号案件,汇通正源已于2020年4月20日向罗湖法院递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

  三、其他说明

  1、公司目前尚未收到罗湖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诉讼请求仅涉及撤销董事会决议及诉讼费用,若本次诉讼事项最终撤诉,预计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通知》

  2、《民事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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