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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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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41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0年4月1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8,174,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5,129,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2,588,713,789股-21,711,700股=2,567,002,089股)

  3、公司7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宋垚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56,587,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00%;反对1,556,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71%;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457,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8755%;反对1,556,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1.1000%;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46%。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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