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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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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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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人基本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河钢集团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注册资本:200亿元

  法定代表人:于勇

  成立日期:2008年6月24日

  主营业务:对所投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冶金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资产租赁;钢材、炉料销售;国内劳务派遣;其所投资行业包括:钢铁及其深加工行业、钒钛及深加工行业、采矿业、国际、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物流服务行业、煤化工行业、旅游业;金属及非金属铁矿石、焦炭、耐火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

  河钢集团是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一)款规定。

  (2)邯钢集团

  注册地址: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

  注册资本:25亿元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8日

  主营业务:黑色金属冶炼;钢坯、铁道用钢材、大型型钢、中小型型钢、棒材、线材(盘条)、特厚板、厚钢板、中板、热轧薄板、冷轧薄板、中厚宽钢带、热轧薄宽钢带、冷轧薄宽钢带、热轧窄钢带、冷轧窄钢带、镀层板带、涂层板带、电工钢板带、无缝钢管、焊接钢管、钢筋、其他钢材;机械备件加工;铁路货运(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和三废开发等。

  邯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9.73%,且是河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一)款规定。

  (3)唐钢集团

  注册地址:唐山路北区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注册资本:5,530,794,900元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8日

  主营业务:资产经营;外经外贸(详见进出口商品目录);冶金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电修理;职业技工;教育培训;以下限分支经营:矿山开采;焦化产品;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钢材加工;建筑安装;工程设计研究等。

  唐钢集团是河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7.45%,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

  (4)承钢集团

  注册地址: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魏洪如

  注册资本:33亿元

  成立日期:1980年7月1日

  主营业务:矿产品、钢铁产品、钒钛产品、化工产品、焦炭及焦化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等采选、冶炼、制造、加工(含镀锌)、销售(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炼钢)等。

  承钢集团是河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且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0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

  (5)其他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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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方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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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关联方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公司认为:上述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应支付公司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极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河钢集团、邯钢集团、唐钢集团和承钢集团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公司与河钢集团、邯钢集团、唐钢集团和承钢集团于2009年5月22日签署了《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协议达成主要内容为:河钢集团、邯钢集团、唐钢集团和承钢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在不影响自身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公司要求向公司提供各种生产所需的原燃料、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公司也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河钢集团、邯钢集团、唐钢集团和承钢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原燃料、产品和劳务服务。关联交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确定:(1)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2)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3)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4)对于无法按照“成本加成”原则确定价格的特殊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各方书面协议终止时协议终止,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声明和保证或一方破产、成为清算解散程序对象时,本协议对该方终止,但对其他各方仍然有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由于长期形成的业务关系及生产的连续性和与辅助配套设施联系的紧密性,公司与关联方在矿石、焦炭等原燃料采购和各种物资材料、风、水、电、汽等产品销售、劳务以及土地使用等方面发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该等关联交易是在与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和结算,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于历史和地缘关系,在关联方存续的情况下,公司和关联方通过经济合作,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小风险、稳定发展,双方建立长期的经济合作十分必要。

  2、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3、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确定,因此,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关系,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四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对四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四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

  财务公司2020年金融业务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2013年6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2020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4月21日召开的四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2012年8月31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5269231XW)。财务公司是由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刚,注册资本为25.6亿元,其中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056亿元,持股比例为5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544亿元,持股比例为49%。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业务资格;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2,744,328.87万元,存放同业款项 768,563.39万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30,068.67万元,吸收存款2,356,602.91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2,864.48万元,利润总额36,732.98万元,净利润27,543.58万元。

  财务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2020年度金融业务预计情况

  2019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等金融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为1.68亿元,利息支出1.36亿元。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和资金状况,预计2020年度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一)预计2020年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120亿元,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上浮;

  (二)预计2020年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预计2020年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四)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等金融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超过2.30亿元,利息支出不超过5.22亿元。

  四、 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五、 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结论如下: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财务公司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2019年财务公司严格按照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六、 风险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一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

  七、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公司与财务公司已发生存、贷等金融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为0.31亿元,利息支出为0.33亿元。

  八、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与财务公司2020年金融业务预计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2020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开展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财务公司2020年金融业务预计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金额范围合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备查文件

  1、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四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对四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四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6、《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9年风险评估报告》;

  7、《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财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2650万元,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已连续多年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能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因此,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25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座24层。

  (3)证券服务业务起始年:自1999年起从事证券服务行业。

  (4)执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205),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447)。

  (5)机构设置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综合实力较强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河北、上海、重庆、天津、河南、广东、湖南、江西、浙江、海南、安徽、新疆、四川、黑龙江、福建、青海、云南、陕西等省市设有36家分支机构。

  (6)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共同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1,50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8,205.05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加入PKF国际会计组织,并于2017年9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以"携手共进,合作共赢"为主题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高峰论坛",会议吸引了五大州多个国家和地区PKF国际会计组织成员所的高级合伙人和国内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到会,进一步拓宽了国际化发展的新路子。

  2. 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有从业人员共2988人,其中合伙人127人,注册会计师983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超过500人。

  (3)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津庆,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至今一直从事审计工作,负责过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新三板公司的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评、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猛勇,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1年至今一直从事审计工作,负责过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孟晓光,注册会计师,2008年至今一直从事审计业务,负责过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内控审计、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3. 业务信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事务所业务收入108,624.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97,169.3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0,274.35万元,净资产9,228.51万元。 2019年,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41家(含H股),收费总额4,772.00万元。上市公司客户主要分布行业在制造业和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平均资产额225.90亿元。

  4. 执业信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备执业资质,有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从业经历,经验丰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5. 诚信记录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事务所受到的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16次,均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项目合伙人李津庆、注册会计师孟晓光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独立性要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猛勇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过自律处分,符合独立性要求。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审计工作。2020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资格,技术力量雄厚,审计经验丰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已连续多年担任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守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在约定时间内较好地完成了全部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已连续多年担任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3.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四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报备文件

  1. 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 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四届五次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说明

  财政部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06〕3 号)》、2006 年 10 月 30 日印发的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文件,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仅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而作出的,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而作出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四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四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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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B14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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