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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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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00万元(含此数)。发行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889,635股(含本数),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按前述基于定价基准日计算的发行价格低于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应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体和签订时间

  公司分别与中核(浙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共5名特定战略投资者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签订时间:2020年4月22日

  三、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按前述基于定价基准日计算的发行价格低于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应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二)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各认购对象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分别为:

  ■

  认购对象拟认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但是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30%),即不超过25,988.9635万股(含本数)。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认购对象应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限售期限

  认购对象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各方签署后,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生效日期: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形成有效决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形成有效决议;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五)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他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被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向其他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及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生效后,认购对象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上市公司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一(1)个工作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0.3%。)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上市公司,如逾期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的,上市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且认购对象不得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

  4、若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额及时退还认购对象保证金及利息的,则上市公司构成违约,每逾期一(1)个工作日,上市公司应按照未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三(0.3%。)向认购对象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的,认购对象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因认购对象原因导致上市公司逾期退还资金的除外。

  四、股份认购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中核新兴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中核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泰豪集团为本次发行前的公司第二大股东,涉及关联交易。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7)。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17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中核(浙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核新兴产业基金”)、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共5名特定战略投资者。其中,中核新兴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中核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泰豪集团为本次发行前的公司第二大股东,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00万元(含此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889,635股(含本数),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其中,中核新兴产业基金及泰豪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

  ■

  (二)中核新兴产业基金介绍

  1 基本情况

  中核新兴产业基金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核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核新兴产业基金以“推动集团战略,创造资本价值”为使命,立足于核工业全产业链,辐射其他军工集团和军民融合企业,发挥产业化、市场化的纽带作用。

  ■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

  3 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状况

  中核新兴产业基金成立于2019年8月28日,备案于2019年9月11日,注册资本20.01亿元,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中核新兴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军民融合企业,兼顾军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4 简要财务情况

  中核新兴产业基金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

  5 发行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最近五年处罚、诉讼情况

  中核新兴产业基金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核新兴产业基金及其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若中核新兴产业基金及其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产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中核新兴产业基金及其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三)泰豪集团介绍

  1 基本情况

  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88年,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技术+品牌”的发展模式,致力于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是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亦是发行人泰豪科技的创始股东和重要的战略股东。

  ■

  2 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

  3 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状况

  泰豪集团目前主营业务为:数字创意及园区开发、股权投资等,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4 简要财务情况

  泰豪集团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

  5 发行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最近五年处罚、诉讼情况

  泰豪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泰豪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若泰豪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产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泰豪集团与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泰豪科技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原则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按前述基于定价基准日计算的发行价格低于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应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本次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16)。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加大研发投入,扩大市场份额,夯实主营业务

  随着国防预算持续增长,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成为军队重点建设领域,公司车载通信指挥系统、舰载作战辅助系统等军工装备产品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由于军品产品多为定制化大型设备或系统,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生产成本高,结算周期长,易产生资金占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将有利于公司继续加大军工装备研发投入,扩大军品业务规模,整合军工业务板块的优质资源,进一步扩大在军工装备业务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进而促进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

  (二)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到位后,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后续的融资能力,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营运资金支持,以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需求。同时,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的抗风险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亦不会涉及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宜出具了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18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文件予以披露(        公告编号:临2015-089)。

  1、监管问题

  “经查,我局发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公司子公司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豪”)2015年7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煤化工”)、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违约的民事起诉状,并于当天收到法院出具的起诉材料收据;7月27日法院立案,7月30日公司代缴诉讼费371.68万元,7月31日法院正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诉讼金额,公司本次诉讼属于需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迟至8月15日才披露《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起诉)及进展情况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等有关规定。

  (2)重大诉讼披露不完整。公司向法院提交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中,诉讼金额合计7.35亿元,但8月15日公司对外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仅披露诉讼请求相关内容,未披露具体金额,而且,该公告虽指出本次合同纠纷和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公司提前收回相关投资和收益,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同时会对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有所贡献,但未披露对本期利润的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程度,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4条等规定。

  (3)重要合同的签订和重大变化未作临时公告。上海泰豪2012年6月6日与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亚太”)签订干熄焦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上海泰豪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该项目进行设计、建设、采购、调试专项节能服务,项目建成后,双方分享该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同日,上海泰豪、山西亚太、美锦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由美锦集团对山西亚太在履行能源管理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该能源管理合同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作临时公告。2015年3月1日,上海泰豪与山西亚太、美锦煤化工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山西亚太在能源管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美锦煤化工。与此同时,上海泰豪、美锦集团、山西亚太、美锦煤化工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美锦集团将继续为美锦煤化工履行原山西亚太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上海泰豪采取倒签形式,与美锦煤化工签订了一份与原山西亚太能源管理合同,除了签署主体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的合同。公司未就该重要能源管理合同履约主体及保证合同主体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披露。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4)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存在较大遗漏。

  1)公司定期报告未披露重大能源管理合同有关情况。

  公司2012-2014年年报、2012-2015年半年报中未披露上海泰豪与山西亚太之间干熄焦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后续执行等信息,如期间项目设备完工情况、对方逾期付款、合同变更等,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

  2)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于2015年8月1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33次会议决议通过,并于8月20日对外公告,但半年报中附注中未披露上海泰豪与美锦煤化工、美锦集团之间的重大诉讼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章有关规定。

  (5)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完善。经查,公司此次重大诉讼披露仅通过口头或电话形式进行信息传递和报告,未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披露文件制作、审查、签发等相关流程,未存档保存;公司部分重大信息未严格履行内部报告制度,重大诉讼发生后知悉并主导此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而是在8月14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才向董事长报告,并通报各位董事。以上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时任董事长、现任董事陆致成,总裁杨剑,董事会秘书李结平对上述有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致成、杨剑、李结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所列问题逐项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你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局将择机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2、整改情况

  公司对于决定书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展开全面自查,并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专题会议形式审议过了《关于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已经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同时通过送达、传真等方式,向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传达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并组织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认真学习。整改情况如下:

  问题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自查情况:我公司将上述诉讼事项延迟至8月15日公告的原因主要是:

  (1)保障公司诉讼事项顺利进行、做好保密工作,以最大限度争取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考虑。诉讼发生后,被诉方也及时与公司联系、展开商务谈判并达成和解;

  (2)公司已于7月29日停牌,延迟公告不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实质性影响。虽然公司于和解协议签署后披露了该事项,但公司对信息披露及时性存在理解偏差,延时公告也未事先征得交易所事前审批,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整改措施: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通过以上方式,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问题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完整。

  自查情况:

  (1)本次诉讼金额中包含了较大比例的违约金及滞纳金,从实际结果来看,诉讼结果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未披露具体诉讼金额。因此8月15日公司对外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中未披露具体金额,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2)本次诉讼有利于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及在本期实现部分收益,由于具体收益还未进行结算,为避免与实际数据产生较大误差,公司考虑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再披露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整改措施:

  (1)公司已在2015年10月28日披露的《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重要事项”章节披露本次诉讼对公司2015年利润贡献的区间值。

  (2)按照《和解协议》,在美锦煤化工和美锦集团将相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的前提下,上海泰豪应当将《EMC合同》项下上海泰豪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山西锦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同时将所持有的山西锦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美锦集团。公司后续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后续股权转让等事项,并将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三:重要合同的签订和重大变化未作临时公告。

  自查情况:

  (1)上海泰豪于2012年6月6日与山西亚太签订了《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干熄焦项目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公司当时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范畴,且由上海泰豪专门在山西设立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因此当时未将该合同作为重大合同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的过错。

  (2)合同变更前后的主体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和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均为美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且美锦集团有限公司为变更前后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另山西亚太将主要核心资产全部剥离给了美锦煤化工,变更合同主体对合同履行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公司当时认为,该合同主体变更不属于重大合同变更。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及子公司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通过认真学习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四: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存在较大遗漏。

  自查情况:

  (1)此项目自2012年11月开始建设,项目投资金额、进度情况均在公司半年度、年报的“重大在建项目变动情况”中详细列示,并披露了相关信息。项目建成后,由于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信息沟通的失误,未及时将相关合同和逾欠款项于2015年半年报中详细披露。

  (2)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将本次诉讼及和解情况更新至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整改措施:公司已完善信息传递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披露。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信息传递和报告审核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学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以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问题五: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完善。

  自查情况:公司本次重大诉讼相应的披露文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未及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进行书面确认留痕,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流程执行。

  整改措施:公司目前已完成信息披露流程的电子化审批流程,后续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要求按照制度规范运作,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针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已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风险警示教育。为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持续规范内部运作,完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19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8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8日

  至2020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11已经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1均为特别决议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4、6、7.01、7.04、8.01、8.04、9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

  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五楼

  邮编:330096

  联系人:罗丝丝

  电话:(0791)88105057传真:(0791)8810668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20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公司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其开展战略合作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 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事项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认定条件,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股票代码:6005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7层2-701A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7层2-701A

  股份变动性质: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使持股比例超过5%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泰豪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泰豪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泰豪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泰豪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80%)。如按照前述定价基准日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泰豪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则本次发行价格为泰豪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因泰豪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暂未确定,故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基于定价基准日的认购价格(4.74元/股)测算。如最终发行价格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测算基础不一致,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另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豪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在本次泰豪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因认购上市公司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的泰豪科技股权比例预计达到9.3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在未来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中认购泰豪科技发行的股票外,无其他增持泰豪科技股票的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18个月。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合伙企业)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预计将持有泰豪科技105,485,232股股票,预计占泰豪科技总股本9.37%。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伍亿元的自有资金用现金方式认购上述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本次泰豪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0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自有资金伍亿元(小写:500,000,000.00)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泰豪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的当事人

  发行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三)认购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伍亿元(小写:500,000,000.00)的认购资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具体认购股份数量以认购资金除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一(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1)股的金额赠予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认购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按上述基于定价基准日计算的发行价格低于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则本次发行价格自动调整为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五)付款安排

  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文件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收到该缴款通知后在该缴款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再划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协议签订时间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由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

  (七)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认购协议经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后,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生效日期:

  (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形成有效决议;

  (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形成有效决议;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八)特别条款

  无。

  四、战略合作协议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人航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战略合作领域和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股份认购、参与经营管理及推出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18个月。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发行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重大交易,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泰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合同/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股票代码:60059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9号1号楼2A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20号8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15号2幢2层B-201室、B-20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二期2811-13

  股份变动性质: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使持股比例超过5%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泰豪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泰豪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泰豪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泰豪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80%)。如按照前述定价基准日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泰豪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则本次发行价格为泰豪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因泰豪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暂未确定,故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基于定价基准日的认购价格(4.74元/股)测算。如最终发行价格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测算基础不一致,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另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豪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概况

  ■

  2、信息披露人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概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无持有的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已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原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为一致行动人。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为国盛集团牵头组建的基金,且第一大出资人均为国盛集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在本次泰豪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因认购上市公司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直接持有的泰豪科技股权比例预计达到5.6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在未来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中认购泰豪科技股份发行的股票外,无其他增持泰豪科技股份股票的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18个月。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预计将持有泰豪科技股份63,291,138股股票,预计合计占泰豪科技股份总股本达到5.62%。

  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合计以叁亿元的自有资金用现金方式认购上述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本次泰豪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0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合计叁亿元(小写:300,000,000元)的认购资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以自有资金贰点壹亿元(小写:210,000,0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以零点玖亿元(小写:90,000,000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泰豪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的当事人

  发行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认购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以合计叁亿元(小写:300,000,000元)的认购资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以自有资金贰点壹亿元(小写:210,000,0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以零点玖亿元(小写:90,000,000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认购股份数量以认购资金除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一(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1)股的金额赠予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认购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按上述基于定价基准日计算的发行价格低于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则本次发行价格自动调整为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五)付款安排

  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文件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收到该缴款通知后在该缴款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再划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协议签订时间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由上市公司与两名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

  (七)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认购协议经上市公司和两名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后,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生效日期:

  (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形成有效决议;

  (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形成有效决议;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八)特别条款

  无

  四、战略合作协议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名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战略合作领域和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股份认购、参与经营管理及推出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18个月。

  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发行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改基金及军民融合基金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人二与上市公司之间均无重大交易,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泰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合同/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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