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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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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二)发行人持股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电站运营、转让和光伏电站EPC,涉及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转让等环节,以及光伏电站EPC工程总承包。

  (一)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和光伏电站转让业务

  公司光伏电站运营业务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开发与探勘、项目建设准备、设计、采购、施工和运行与维护等,具体内容如下:

  1、前期开发与探勘

  前期开发阶段,公司通过成立项目子公司方式推进项目备案,并同步进行初步探勘。公司拥有专业的业务开发团队,在发电条件适宜、政策导向较好的地区寻找适宜开发光伏电站的地面资源、水面资源及屋顶资源,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开发。

  2、投委会决议及项目建设准备

  建设准备阶段,公司对拟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积极推进与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针对屋顶电站项目,完成环评审批流程;针对地面电站项目,在完成环评审批的基础上,还需取得:①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初步选址意见;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公司对光伏电站运营项目执行严格的内部决策制度,通过投委会决策的项目方可继续推进,并进一步完成监理单位招标、地质详勘、完善设计施工图等建设准备工作。

  3、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

  公司已具备自行完成项目设计的能力。在设计环节,公司不但重视系统集成层面的可靠性、稳定性,亦关注细节层面的精准性、完备性。

  公司设立了供应链管理中心,并已制定《合同与采购手册》、《设备供应商开发程序文件》等规章制度,规范控制企业的采购行为和过程。另外,还建立了合格供应商制度,对供应商实行年度考核,通过多方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工作确定供应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的设备材料运抵项目现场后,由施工方负责安装和系统集成。

  光伏电站运营项目的施工建设一般交由第三方团队总承包完成,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建设的对外招标工作。公司始终重视总承包方的遴选,已与一批施工资质过硬、项目经验丰富的总承包团队建立了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光伏电站运营项目的建设施工顺利进行。

  4、并网验收

  在建设过程中,公司会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会根据项目类型,在电网竣工验收后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进行并网发电。

  5、电站发电:运行与维护

  公司对光伏电站运营项目执行严格、完善的运维制度,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进行巡检、定检及故障排查与修复工作。对于大型地面电站项目,配有专职运维人员;对于屋顶分布式电站项目,或配有专门的运维点,以负责就近地区项目的集中维护,或由地面电站运维人员兼顾就近的分布式电站的维护工作。

  公司光伏电站转让业务主要涉及的是公司自主开发及建设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后转让给购买方。公司基于长期的光伏电站运营经验,在前期开发阶段充分考虑潜在购买方对投资效益、土地性质、光照条件等的要求;在建设阶段以高标准、高质量全流程把控电站设计、设备选型、技术标准等,确保光伏电站质量满足未来购买方的要求;在转让阶段充分满足购买方对并网验收、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的要求,确保光伏电站建成并网之后顺利移交。

  (二)光伏电站EPC业务

  公司光伏电站EPC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前期接洽及投标、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具体内容如下:

  1、前期接洽及投标

  公司设有专业的业务开发团队,利用长期积累的客户资源和公司声誉,多渠道获取项目信息,并与意向客户进行前期接洽;同时,对客户开展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调查,并对意向项目进行财务评估和法务评估。对于通过公司内部评估的意向项目,则正式启动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并在中标后起草、签订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等。

  2、设计

  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勘探、初步设计、接入方案、深化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确定项目技术方案,完成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确保施工方等单位全面、准确地掌握施工图示,理解设计意图。除此之外,公司还在部分项目中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将电站设计委托具备资质的电力设计院完成;亦或由电站业主自行完成。

  3、采购

  公司设立了供应链管理中心,制定了《合同与采购手册》、《设备供应商开发程序文件》等规章制度,规范控制企业的采购行为和过程。公司建立了合格供应商制度,对供应商实行年度考核,通过多方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工作确定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的设备材料运抵项目现场后,现场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安装和系统集成。

  4、施工

  按照与光伏电站客户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公司选派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并将各个施工环节进行专业分包。施工过程中,公司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要求分包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各项施工规范,全面履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质量、进度控制等相关义务,积极配合客户推动项目建设。公司设有质量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管控,并对项目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此外,还在项目现场派驻质量工程师,全面监控项目质量。在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并实现项目并网后,公司与客户、监理单位进行移交、验收,并切实履行工程各项质保承诺和后续服务。

  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电站资产、通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为1,661,952.5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1月末,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共计32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共计10处;公司境内租赁光伏方阵用地合计154处,约53,318,336.13平方米;公司共有8项发明专利和2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拥有22项境内注册商标、38项境外注册商标,同时晶科能源有限无偿、独占许可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72项境内注册商标及26项境外商标;公司拥有9项著作权(其中两项为共有软件著作权)。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晶科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仙德、陈康平和李仙华。晶科集团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的经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晶科能源持有少数光伏电站资产、技术领跑者基地及个别EPC项目;但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李仙华的兄弟李仙寿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企业涉及光伏产业,该等公司中昱辉阳光(证券代码:SOL)主要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重合,但昱辉阳光与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晶科集团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晶科集团承诺:

  “1、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本公司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亦不从事任何与晶科电力相同或相似或可以的业务;

  2、如果晶科电力认为本公司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从事了对晶科电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科电力;

  3、如果本公司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晶科电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晶科电力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晶科电力,晶科电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公司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晶科电力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该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晶科电力的股东为止。

  本公司在该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而作出。”

  2、晶科能源承诺

  根据晶科能源出具的《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晶科能源就避免与公司发生潜在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境外尚以股权投资形式控制部分光伏电站,本公司承诺(1)在不违反海外光伏电站所在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尽最大之努力促使该等电站转让至晶科电力及/或其下属控股企业;(2)对于未能在晶科电力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前转让的电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所适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许可或允许的方式,将该等电站通过委托晶科电力及/或其下属控股企业经营管理、由晶科电力及/或其下属控股企业或其他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承租、承包经营等方式,确保本公司不再实际经营或控制该等光伏电站或从事光伏电站经营业务;(3)对于未能在晶科电力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前转让的电站,承诺在取得相关权利方书面同意后的6个月内将该等电站转让给晶科电力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或者其他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

  2、截止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与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联合投标的肯尼亚Garissa(加里萨)50MW光伏电站EPC项目系过往年度存量项目(2013年即组成联合体并与业主方签订协议),本公司主要通过该等EPC项目销售组件,本公司现在及未来均不从事光伏电站EPC业务。

  3、截止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控制的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与晶科电力联合中标上饶技术领跑者基地250MW项目,本公司投标该项目系加快本公司先进光伏技术的转化而开展的实验性项目。本公司将采取措施避免实际从事光伏发电业务,同时,本公司承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该项目达到可出售状态后,将所持该项目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转让至晶科电力及/或其下属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

  4、截止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上述涉及之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晶科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晶科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晶科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可能与晶科电力或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快告知晶科电力或其下属公司该商业机会,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晶科电力或其下属公司。

  5、在公司作为晶科电力关联方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晶科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晶科电力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6、其他承诺事项

  (1)本公司与晶科电力为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晶科能源未受晶科电力及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2)本公司与晶科电力在资金、业务、人员、组织结构、财务等各方面均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资金往来、业务往来、业务合作、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3)本公司今后也不会与晶科电力从事任何利益转移、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晶科电力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于2019年12月8日出具的《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及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晶科能源所持有的境外光伏电站项目及后续境内外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安排,晶科能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做出承诺如下:

  “一、目前已签署协议转让的两座境外光伏电站项目

  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投资控股的Solar Park Viborillas S.de R.L. de C.V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Viborillas电站项目”)与Energia Solar San Ignacio S.de R.L. de C.V(以下简称“San Ignacio电站项目”):

  1、Viborillas电站项目与San Ignacio电站项目已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5月并网投运。2019年11月,晶科能源及其相关下属子公司已与独立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转让其所持Viborillas电站项目与San Ignacio电站项目100%股权。

  2、晶科能源将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的批准并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二、目前尚未签署协议转让的境外光伏电站项目

  1、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投资控股的Cordillera Solar I,S.A.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San Juan电站项目”):

  (1)San Juan电站项目已于2019年3月并网投运。根据阿根廷San Juan项目公司与阿根廷电力公司签订的《CONTRATO DE ABASTECIMIENTO DE ENERGíA ELéCTRICA RENOVABLE》(《购售电协议》),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之前,晶科能源持有电站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不低于25%。根据晶科能源、San Juan电站项目等与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S(Offshore Collateral Agent)签订的《EQUITY CONTRIBUTION, SHARE RETENTION AND SUBORDINATION AGREEMENT》(《资本金出资协议》)约定,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之前,项目开发商必须对项目公司保持100%的控股权。

  (2)鉴于目前San Juan电站项目已正式投入商业运营,晶科能源将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12个月内,积极磋商并与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San Ju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

  (3)晶科能源将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交割。

  2、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投资控股的Energia Solar Cuncunul S.de R.L. de C.V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Cuncunul电站项目”):

  (1)Cuncunul电站项目尚未并网投运。根据Cuncunul项目公司与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签订的《CONTRATO DE COBERTURA ELéCTRICA PARA LA COMPRAVENTA DE ENERGíA ELéCTRICA Y CERTIFICADOS DE ENERGíA LIMPIAS》(《购售电协议》),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前及之后的一年内,原股东拟转让控制权的,需要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后二年内,原股东拟降低持股比例至30%以下,需要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年内,原股东拟降低持股比例至15%以下,需要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2)晶科能源将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Cuncunul电站项目正式并网投运(以有权方确定的并网时间起算)之日起12个月内,积极磋商并与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Cuncunul电站项目全部权益。

  (3)鉴于Cuncunul电站项目尚未并网投运,晶科能源将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的6个月内取得墨西哥国家电力公司的批准并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3、对于晶科能源在境外通过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投资参股20%股权且已并网投运的Sweihan PV Power Company PJSC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Sweihan电站项目”):

  (1)Sweihan电站项目已于2019年4月并网投运。根据Sweihan Energy Holding Company和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签署的《SHAREHOLDERS' AGREEMENT》(《股东协议》)约定,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前及之后的三年内,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股东禁止以直接/间接等方式转让其所持该公司的股权;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三年后,未经阿布扎比水电局同意,晶科能源最终持有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拟受让方具有与晶科能源相当的财务实力,并且拥有管理与Sweihan类似规模电站的丰富经验,则阿布扎比水电局不得无理拒绝该次股权转让)。

  (2)晶科能源将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12个月内,积极磋商并与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转让晶科能源直接/间接持有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

  (3)鉴于Sweihan电站项目在并网投运后三年内存在转让限制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晶科能源将与阿布扎比水电局积极磋商以调整股东协议,并取得其同意晶科能源转让所持Sweihan电站项目股权的批准,以促使晶科能源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的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如在前述期间未取得阿布扎比水电局同意,则晶科能源将在Sweihan电站项目并网投运满三年之日起的6个月内按照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4、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晶科电力就晶科能源对外转让上述电站项目的股权或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晶科电力履行完毕其内外部必要程序后有权(但并非义务)以同等条件、按照公允价格购买上述电站的股权或权益。

  三、未来不再开展境外光伏电站业务或其他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1、鉴于晶科能源原在墨西哥、阿根廷及阿联酋投资光伏电站项目,晶科能源承诺,晶科能源及晶科能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来不再在上述国家开展与光伏电站运营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开发、建设、运营等。

  2、晶科能源进一步承诺,晶科能源及晶科能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进行业务战略调整,未来将不再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控制任何可能导致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亦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开展任何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晶科电力认为晶科能源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了对晶科电力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晶科能源愿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科电力等方式解决该事项。

  4、如果晶科能源或晶科能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来存在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晶科能源将及时通知晶科电力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晶科电力可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给晶科电力。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保障措施

  1、就晶科能源所承诺的上述相关事项,实际控制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在晶科能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等方式以促使晶科能源通过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的相关决议,确保上述相关承诺事项得到切实履行。

  2、实际控制人承诺,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已单独做出具体承诺),下同)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亦不从事任何与晶科电力相同或相似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晶科电力认为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晶科电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实际控制人愿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科电力等方式解决该事项。

  4、如果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晶科电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晶科电力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晶科电力。”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1、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亦不从事任何与晶科电力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业务;

  2、如果晶科电力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从事了对晶科电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科电力;

  3、如果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晶科电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晶科电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晶科电力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晶科电力,晶科电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人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晶科电力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该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是晶科电力直接或者间接股东为止。

  本人在该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作出。”

  3、昱辉阳光出具的关于独立运营的说明

  昱辉阳光就与公司经营类似业务等事项出具《昱辉阳光(ReneSola Ltd.)关于独立运营的说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昱辉阳光及旗下公司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不存在互为控制或共同为他方控制或相互依赖的情形;

  2、昱辉阳光及旗下公司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在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等方面彼此独立;

  3、昱辉阳光及旗下公司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过不公允的业务,不存在资金往来和互为担保;

  4、昱辉阳光及旗下公司采购渠道和供应商独立,独立采购,单独议价,不存在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的情形;

  5、昱辉阳光及旗下公司具有独立的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和销售策略,不存在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互为输送利益的情形;

  6、昱辉阳光及旗下公司在后续运营中将继续保持自主经营和独立性,不利用李仙寿与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之间的亲属关系作出影响双方独立决策和独立运营的情形,不作出互为输送利益导致损害双方股东利益等行为。”

  4、李仙寿出具的关于独立运营的说明

  李仙寿出具《关于独立运营的说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不存在互为控制或共同为他方控制或相互依赖的情形;

  2、本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在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等方面彼此独立;

  3、本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过不公允的业务,不存在资金往来和互为担保;

  4、本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采购渠道和供应商独立,独立采购,单独议价,不存在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的情形;

  5、本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具有独立的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和销售策略,不存在与晶科电力及旗下公司互为输送利益的情形;

  6、本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在后续运营中将继续保持自主经营和独立性,不利用本人与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之间的亲属关系作出影响双方独立决策和独立运营的情形,不作出互为输送利益导致损害双方股东利益等行为。”

  (三)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

  注:浙江瑞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31日,浙江晶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瑞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同)、上海展宇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系晶科能源家庭光伏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原股东为晶科能源子公司Jinkosolar Household PV System Ltd.,2016年12月,Jinkosolar Household PV System Ltd.已将晶科能源家庭光伏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转让给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与上述公司已不存在关联关系;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2017年,公司仍将浙江瑞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展宇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

  3、关联受托管理

  ■

  4、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

  5、关联担保

  (1)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末,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为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公司按间接持股比例为该等融资租赁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横峰县晶洛电力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49%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注2: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同时由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以其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权益、由上饶市宏源电力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5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以其电站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晶科能源有限、李仙德按间接持股比例提供保证担保。

  (2)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新沂宋山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海宁盛步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新沂宋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新沂宋山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2: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连云港二龙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海宁盛步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连云港二龙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连云港二龙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3: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磴口县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磴口县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86.67%的股权作为质押,并以磴口县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4: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张家口晶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张家口晶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张家口晶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5: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鹤壁盛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鹤壁盛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鹤壁盛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6: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郎溪晶科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郎溪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郎溪晶科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7: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8: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阿拉善左旗国电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阿拉善左旗国电鑫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86.7%的股权作为质押,并以阿拉善左旗国电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9: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梅州市蕉华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梅州市蕉华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梅州市蕉华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10: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瑞昌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瑞昌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瑞昌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该等融资租赁款已改列至持有待售负债。

  注11: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抚州市东乡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2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抚州市东乡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

  注12: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肥城合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持有的肥城合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肥城合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担保。

  注13: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抚州19MW光伏电站项目的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抚州市临川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

  注14: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建德晶科光伏发电项目的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建德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该等融资租赁款同时由晶科电力有限提供保证担保。

  注15:该等融资租赁同时以平定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平定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平定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注16:该等借款同时以德令哈30MW光伏发电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德令哈瑞启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德令哈30MW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晶科电力有限存出保证金8,850,000.00元。

  注17:该等借款同时以阿克苏沙雅晶芯一期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持有的沙雅晶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沙雅晶芯一期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存出保证金16,912,500.00元(该笔保证金同时为晶科电力有限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57,500,000.00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

  注18:该等借款同时以霍邱晶科电力有限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霍邱晶科电力有限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及以霍邱晶科电力有限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19:该等借款同时以中晶塔城乌苏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乌苏市中晶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中晶乌苏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晶科电力有限存出保证金4,500,000.00元。

  注20:该等借款同时以晶嘉博湖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博湖县晶嘉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晶嘉博湖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晶科电力有限存出保证金20,000,000.00元。

  注21:该等借款同时以中南共和1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海南州中南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中南共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晶科电力有限存出保证金16,912,500.00(该笔保证金同时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145,000,000.00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

  注22:该等借款同时以甘肃陇昌金川区15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作为质押,以甘肃陇昌金川区15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甘肃陇昌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存出保证金7,240,987.18元。

  注23:该等借款同时以特变电工疏附并网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特变电工疏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特变电工疏附并网光伏发电站20MW一期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特变电工疏附存出保证金15,721,615.37元。

  注24:该等借款同时以特变电工克州阿图什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阿图什新特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特变电工克州阿图什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阿图什新特存出保证金16,401,908.60元。

  注25:该等借款同时以晶科横峰县杨家5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横峰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晶科能源有限存出17,924,022.55元保证金作为质押,并以晶科横峰县杨家5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横峰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存出保证金24,778,952.70元。

  注26:该等借款同时以亳州晶科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亳州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以亳州晶科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

  注27:该等借款同时以阿克苏沙雅二期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作为质押,以阿克苏沙雅二期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沙雅晶芯科技有限公司存出保证金18,680,700.96元。

  注28:该等借款同时以宁夏天得旭日石嘴山1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宁夏天得旭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宁夏天得旭日石嘴山1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宁夏天得旭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存出保证金6,653,154.44元。

  注29:该等借款同时以阿拉尔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一期20MW光伏电站项目、阿拉尔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二期3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阿拉尔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以阿拉尔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一期20MW光伏电站项目、阿拉尔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二期30MW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站资产作为抵押,并由阿拉尔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存出保证金46,987,827.47元,晶科电力有限提供保证担保。

  注30:该等借款同时以鄱阳县饶丰镇12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作为质押,并由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注31:该等借款同时以庐江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八里村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庐江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由晶科电力、晶科电力有限提供保证担保。

  注32:该等借款同时以庐江县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沙岗村20MW及胜利村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晶科电力有限持有的庐江县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并由晶科电力有限提供保证担保。

  注33:该等票据同时由晶科电力存出保证金10,000,000.00元。

  注34:该等票据同时由晶科电力存出保证金100,000,000.00元。

  6、担保费

  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及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为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自2016年11月开始按担保额0.8%/年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7、代付款项

  由于公司逐步在境外开展业务,为保证业务及时、顺利开展,晶科国际等公司在境外为公司代付部分经营款项。

  单位:万元

  ■

  8、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9、向曾经控股子公司提供EPC服务

  单位:万元

  ■

  上述领跑者项目公司为公司与第三方成立,为公司原控股子公司。

  2018年下半年,根据双方签署的表决权授权行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将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并让渡给其他第三方行使,不再享有任何表决权及收益权,其他第三方完全实现对领跑者项目公司独立经营管理,领跑者项目公司未来存续期间的经营以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收益或损失均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关,同时各方一致同意,领跑者项目公司由其他第三方合并财务报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仍将上述原控股子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

  2018年,经过招投标,公司中标了上述领跑者项目公司的EPC业务,实现EPC项目收入共计313,701.51万元;2019年1-9月,实现EPC项目收入共计10,769.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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