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4月21日14: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卢国纲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762,373,5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35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629,922,9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301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股份132,450,5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5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改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2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0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4%;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
上述非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十届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议案2.00 2019年度工作报告及2020年工作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2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40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0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4%;反对4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议案3.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2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0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4%;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
议案4.00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2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3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0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4%;反对3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7%;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
议案5.00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750,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2%;反对4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127,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16%;反对4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1%;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
议案6.00 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2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0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4%;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
议案7.00 关于续聘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6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4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议案8.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6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4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议案9.00 关于修订公司筹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6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4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议案10.00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6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3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4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3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7%;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议案11.00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96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4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议案12.00 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海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4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4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国华、殷允臣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圣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