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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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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八)中山德华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主要股东:广东明阳瑞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营业务:从事半导体外延片、芯片、组件、系统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测试、加工、销售、咨询及技术服务等业务(不含线路板);半导体材料制备及芯片工艺等相关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咨询及技术服务等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之二第3-4层

  关联关系概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德华芯片总资产16,054.12万元,净资产3,826.80万元,营业收入574.62万元,净利润-44.74万元。

  (九)内蒙古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主要股东:久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股67%)

  主营业务:物业服务、厂房租赁、场地租赁、设备租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业园区

  关联关系概述: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内蒙设备总资产6,539.88万元,净资产-2,444.87万元,营业收入180.00万元,净利润-321.15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采购原材料、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和动力、提供关联人租赁服务和接受关联人提供的租赁服务等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以遵循市场的公允价格为原则,交易双方将根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公司将根据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与各关联方就日常关联交易签署相关协议的具体时间,以确保日常经营的正常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0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联方资产及财务状况总体良好,风险可控,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潜在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业务交易的比重小,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能有效地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是合理、必要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内幕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0年度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计划。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9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考核及薪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考核确认,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具体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职务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收入两部分组成,即: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收入,绩效工资依据考评结果发放。

  ■

  (注:上表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总额,其中梁才发自2019年5月29日起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其报酬为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数据;其中吴国贤任职至2019年5月29日止,其报酬为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数据)

  本议案中涉及董事2019年度考核及薪酬事项尚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出的薪酬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按照公司制度和绩效考核原则要求制定的,可以有效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该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0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是徐华。目前,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196名,最近一年净增加19名;截至2019年末有1179名注册会计师,最近一年净减少64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3、业务规模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18.36亿元,净资产4856万元。上市公司2018年报审计185家,收费总额2.57亿元。上市公司资产均值180.72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本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累计受(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七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三份,其中行政处罚系山西证监局作出,因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涛,合伙人,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2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超过1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目前没有担任事务所以外的社会职务。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玉薇,合伙人,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超过十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韩瑞红,注册会计师,1997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逾10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目前担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涛、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玉薇、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韩瑞红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涛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玉薇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韩瑞红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为288万元(含税,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24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为40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与上期相比,本期增加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较好地保证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3)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1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会(2017)22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及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的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收入确认计量采用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企业可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的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明确了准则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原则 和计量方法,丰富了列报的披露内容等。

  公司执行该准则,对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三)债务重组准则变更的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和准则适用范围,针对不同还债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计量规定;丰富了列报的披露内容等。

  公司执行该准则,对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四)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的影响

  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报表列报调整,主要变动内容及影响如下:

  1、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将 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报的行次进行了调整;

  3、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财会〔2019〕16号会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其他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司按照财会(2017)22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及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财会〔2019〕16号会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其他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司按照财会(2017)22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及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2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有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2019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7,882.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说明: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一) 金融资产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当期计提及转回坏账准备,影响利润220.74万元;

  (二) 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报告期内计提及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影响利润2,760.04万元。

  (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报告期内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利润3,440.63万元。

  (四)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报告期内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影响利润1,460.90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7,882.31万元,减少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7,882.31万元。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3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7,972.24万股的2.1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400万股、预留600万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时间:2019 年 1 月 23 日

  注册资本:137,972.237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风力发电主机装备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风电工程技术及风力发电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高技术绿色电池(含太阳能电池)、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风电场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运维服务;能源系统的开发;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储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管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张传卫、沈忠民、张启应、王金发、张瑞、毛端懿、郭智勇,独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王玉、邵希娟。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刘连玉、监事郑伟力、职工监事翟拥军。

  公司本届高级管理人员由12名构成,分别是: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张传卫、首席战略官沈忠民、首席运营官兼首席技术官张启应、首席行政官王金发、首席财务官梁才发、副总裁程家晚、副总裁鱼江涛、副总裁杨璞、副总裁张忠海、副总裁王冬冬、副总裁易菱娜、董事会秘书刘建军。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长效激励机制的持续性原则,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后续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择机推出合适的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972.24万股的2.17%。其中首次授予2,4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972.24万股的1.74%;预留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972.24万股的0.43%,预留部分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2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下称“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分)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情况时的处理方法

  若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之和。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3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3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3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20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董事会决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相关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以上不得授予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48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2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是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并购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上述“净利润”是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并购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为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与各部门及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情况综合评分的结果,考核结果与激励对象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见下表:

  ■

  若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之和。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经考核不及格,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400万股,按照相关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1,784万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0年5月完成首次授予,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4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9年8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公告及文件。

  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进行了如下修订:

  修改激励对象的人数,由原来的200人改为226人。

  修订前的内容为: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00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下称“其他员工”)。

  修订后的内容为: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2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下称“其他员工”)。

  二、对“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之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进行了如下修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员工(191人)改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员工(215人)。原激励对象刘连玉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监事,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公司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新增鱼江涛先生、王冬冬先生、易菱娜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修订前的内容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修订后的内容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对“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作如下修改:

  假设公司于2019年10月完成首次授予改为:假设公司于2020年5月完成首次授予。

  修订前的内容为: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19年10月完成首次授予,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修订后的内容为: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0年5月完成首次授予,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5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3日15点 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业园,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5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3日

  至2020年5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议案1至议案12均已经公司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议案13已经公司2019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11、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10、11、12、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11、12、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其中议案7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Keycorp Limited、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博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联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议案11、12、1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Lucky Prosperity Company Limited、Eternity Peace Company Limited、中山联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凡2020年5月6日交易结束后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可于2020年5月11日(前二天)的工作时间,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通过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于联系。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出席现场表决的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二)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四)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业园

  电话:0760-28138632

  传真:0760-28138974

  邮编:528437

  联系人:郑洁珊 邓格

  电子邮箱:myse@mywind.com.cn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6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方案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7日上午10点到12点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在线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分配等具体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规定,以及《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公司决定通过网络平台交流方式举行“2019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方案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将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10:00-12:00与投资者进行在线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召开时间: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00-12:00

  2、召开方式:网络在线交流

  3、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副董事长沈忠民先生、首席财务官梁才发先生、董事会秘书刘建军先生、投资者关系总监潘永乐先生。

  四、投资者参会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00-12:00,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与公司参会人员进行互动交流,公司相关人员将及时回答投资者提问。

  投资者可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心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黄静文女士

  联系电话:0760-28138809

  联系邮箱:ir@mywind.com.cn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9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7,5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1,052.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538.09万元。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明阳智能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签署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明阳智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明阳智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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