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2号),具体批复如下: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的申请报告》(阳泉煤业发〔2019〕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优先股。
二、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不少于1000万股,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实施。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