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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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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3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西证券—新城吾悦商业物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获得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4月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直接融资工作的议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在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规模内开展直接融资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及4月4日披露的编号为2019-020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9-029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华西证券—新城吾悦商业物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778号),华西证券—新城吾悦商业物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具体如下:

  一、华西证券—新城吾悦商业物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不超过29.47亿元。本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应在本函有效期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完成发行。

  二、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投资价值、投资决策判断等重大事项或拟变更计划说明书相关内容,或者管理人于取得无异议函 3 个月后发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完成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交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挂牌转让。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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