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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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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 ST罗顿 编号:临2020-015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暨终结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执行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8,702,691.11(暂计)元,执行费186,102.69元,合计118,888,793.8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定。

  2020年4月17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之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4月3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签发的《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其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狮娱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已仲裁终结。因金狮娱乐公司拒不履行《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所裁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酒店公司的合法权益,酒店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2019 年6月12日,酒店公司收到了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2019)琼01执382号】,经法院审查,酒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19年7月5日,酒店公司收到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4日、7月6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4号)、《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暨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7号)。

  二、终结执行情况

  2020年4月17日,酒店公司收到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1039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融理财、收益型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进行查询,除车辆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琼AT1037、琼A05200车辆进行了查封,其中琼A05200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已公告牌证作废,本院亦未扣押到琼A05200车辆。2019年9月27日,本院从案外人海南天天向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扣押了琼AT1037车辆。后本院委托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公开拍卖琼AT1037车辆,买受人曹彭以最高价15721.6元竞得该车。拍卖所得款项除向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拍卖辅助费用314元外,剩余15407.6元作为案件执行费上缴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院通过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19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被执行人已经未在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办公,目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琼01执38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人朱世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4月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终结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该案后续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382号之三】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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