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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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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集团”)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川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用途为优化自身债务结构。

  2、控股股东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数如下:

  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0股,占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对应融资余额0元。

  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4,622.05万股,占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14.86%,占公司总股份比例11.34%,对应融资余额1.899亿元。

  控股股东还款资金主要来自于自身经营或投资收益,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3、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5、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如若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如股份变动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将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备查文件

  《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1980号保利公园198成都保利公园皇冠假日酒店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12,76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72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0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

  8、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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