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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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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车财务公司2020年存贷款
预计额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0-025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车财务公司2020年存贷款

  预计额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关联交易内容:公司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合作,预计2020年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存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贷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预计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其他金融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预计有利于本公司及中车财务有限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利息支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也不会因本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中车财务公司2020年存贷款预计额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首一、冯江华、杨军、彭华文、李略、杨治国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该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在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此项关联交易能够节约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并且此项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项关联交易。

  3、此项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对本事项的表决。

  (二)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类别和金额

  公司与中车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合作,预计2020年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存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贷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预计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其他金融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车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附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董绪章

  股权结构:共有两名股东。其中,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1.36%,中国中车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8.64%。

  主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中车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车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车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合作,预计2020年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存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贷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预计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其他金融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定价政策

  1、中车财务公司向公司支付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各成员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吸收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

  2、公司向中车财务公司支付的贷款利率,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且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各成员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为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3、中车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公司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中车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无实质差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双方合作将有利于公司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效益。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0-026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4月29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0年3月3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6.43%股份的股东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

  议案名称:

  关于与中车财务公司2020年存贷款预计额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议案具体内容:

  公司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合作,预计2020年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存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贷款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预计公司在中车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其他金融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的同意意见,并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0年3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4月2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18号时代新材工业园203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29日

  至2020年4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相关公告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7、8、14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8、14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石家庄实业有限公司、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眉山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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