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新增适应症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以岭”)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连花清瘟胶囊和连花清瘟颗粒的关于新增适应症申请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连花清瘟胶囊《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20B02813)的主要内容
1、药品名称:连花清瘟胶囊
2、剂型:胶囊剂
3、规格:每粒装0.35g
4、注册分类:补充申请
5、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0063
6、药品生产企业: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新药证书持有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8、申请内容:申请修订说明书中【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项内容
9、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及疫情救治临床实践,批准连花清瘟胶囊处方药说明书。处方药说明书中【功能主治】项除原批准内容外,增加“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常规治疗中,可用于轻型、普通型引起的发热、咳嗽、乏力。”,【用法用量】项除原批准内容外,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疗程7-10天。”质量标准【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项内容以及标签内容与说明书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进一步积累临床有效性、安全性数据。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如发现本品在临床使用中存在非预期毒性反应,应视情况开展毒理学研究,为控制临床使用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二、连花清瘟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20B02814)的主要内容
1、药品名称:连花清瘟颗粒
2、剂型:颗粒剂
3、规格:每粒装6g
4、注册分类:补充申请
5、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00040
6、药品生产企业: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
7、新药证书持有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8、申请内容:申请修订说明书中【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药理毒理】项内容
9、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及疫情救治临床实践,批准连花清瘟颗粒说明书中【功能主治】项增加“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常规治疗中,可用于轻型、普通型引起的发热、咳嗽、乏力。”,【用法用量】项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疗程7-10天。”质量标准【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项内容以及标签内容与说明书相应内容保持一致。说明书【药理毒理】项修订内容不予批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进一步积累临床有效性、安全性数据。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如发现本品在临床使用中存在非预期毒性反应,应视情况开展毒理学研究,为控制临床使用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三、其他说明
上述两个批件为公司和北京以岭现有产品连花清瘟胶囊和连花清瘟颗粒在原批准适应症的基础上,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新适应症的批复。同时,连花清瘟胶囊此次新批处方药说明书,批件中未否定原非处方药的定位。
公司和北京以岭将积极组织连花清瘟胶囊(颗粒)针对新适应症的市场推广工作。产品市场销售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存在销售不达预期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连花清瘟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2、连花清瘟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1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简称“以岭药业”,股票代码“002603”)股票交易价格于2020年4月10日、4月13日、4月14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4.3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新增适应症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除上述事项外,近期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6、药品进入其他国家地区销售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注册获得上市许可。公司专利中药连花清瘟胶囊目前已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巴西、印度尼西亚、加拿大、莫桑比克、罗马尼亚、泰国分别以“中成药”、“药品”、“植物药”、“天然健康产品”、“食品补充剂”、“现代植物药”等身份注册获得上市许可,但目前在上述已获得上市许可的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比例较低,暂未实现规模销售,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