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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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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6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原职工代表监事岑伟平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了职工代表监事职务(相关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公告》),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会议补选职工代表监事,会议选举李淼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剩余任期一致。李淼先生简历如下:

  李淼,男,198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6年6月,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任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2017年3月至今,历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证券事务代表。

  李淼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李淼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6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14:0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9:30时~11:30时和13:00时~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磊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以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加现金置换上海瑞斐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

  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通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陈阳友、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

  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以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加现金置换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瑞斐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新稿)》(临2020-0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杨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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