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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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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粘胶纤维的生产和销售,从事醋酐的生产和研发。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19年,是公司挑战最多、压力最大的一年,也是公司逆势而上、直面挑战的一年,更是公司大胆实践、颠覆性创新发展的关键一年!面对贸易摩擦升级、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开工不足、要素成本攀升的严峻形势,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兼顾经营质量与经营总量,通过强化管理、放大经营、做实项目、创新升级、党建引领,使企业发展更加稳健、经营效果更加显著、优势资源更加凸显、发展活力充分释放、发展合力更加强劲。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69,056万元,同比增长5%;实现净利润9,091万元,同比下降-31.34%。

  (一)、聚焦主业

  公司全力发展粘胶长丝,不断提升技术优势和质量优势,在充分消化吸收已有工艺技术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工艺和管路配制,对原有装备进行部分自制和升级改造,实现了质量的再提升。 行业内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                 (二)、加快产品结构“三化”升级

  公司始终坚持“三化”持续升级,一是传统产品优质化升级;二是规模产品差别化升级;三是新产品产业链一体化升级,通过“三化”升级,使公司产品在国内外高端市场领域多点发力,产品毛利率、差别化率、市场占有率不到得到提升。

  (三)加大环境治理投入

  根据2017年国家环保督察组督察意见,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了《股份公司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管理考核标准》等相关环保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职责。认真梳理厂内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根据我厂具体情况,组织各车间进行环保事故应急演练。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重新制定并备案。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执行上述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

  2)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系列通知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 号配套使用。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根据本准则,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准则未形成对本公司财务数据影响。

  4)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根据要求,根据本准则,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准则未形成对本公司财务数据影响。。

  5)公司于2019年度董事会决议通过,对除预计不会形成风险损失款项外的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执行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管理来说更为谨慎。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预付账款按照如下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损益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减值损失13,402,996.07元。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本报告期未发生其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0-1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于2020年4月9日9: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

  2019年度,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90,912,171.1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31,518,864.41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540,606,693.27元。

  公司在2019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9年公司虽实现盈利,考虑到2020年全球疫情的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际市场不断萎缩、外部风险叠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由审计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几个方面,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宋德武、刘宏伟、孙玉晶、周东福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1996年经财政部批准并改制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019年度,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任务。为此,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聘期为2020年一年,年度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决策效率,拟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范围内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事项。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0年5月22日下午14:00分,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董事会议案中,除第二项,其它议案都需要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0-01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60万元。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首批取得财政部、证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二十多年来,先后从事证券业务近80家,一直是国内长期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从事金融相关审计资格、司法鉴定资格;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全国首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北京第一批碳排放交易核查机构(唯一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较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顺利完成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 机构信息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96年3月注册成立于北京。前身为邮电部直属的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完成脱钩改制并变更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四层,在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广州、深圳、苏州、西宁、济南、长沙、合肥、郑州、西安、重庆设有分所。

  2. 人员信息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有从业人员1100人,其中合伙人50名,首席合伙人为田雍先生。截止到2019年末具有注册会计师 418名,近一年来注册会计师没有大的变动,其中超过300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3. 业务信息

  中准 2018 年度业务收入 2.22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76 亿元,总计为近 1000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中20家为上市公司,证券业务收入4340万元。中准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16家)、金融证券业(3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 家),总资产均值为120.77亿元。          4.执业信息

  ■

  (1)项目合伙人支力从业经历: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幻彤从业经历:

  ■

  (3)质量控制复核人穆笛从业经历:

  ■

  5.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准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该所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准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2020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准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0-1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经开区昆仑街216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如下:

  1、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公司《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审议公司《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公司《关于2020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10、审议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11、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的议案;

  12、审议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以上议案的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述职,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三、提案编码

  ■

  注: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于股权登记日下午股票交易收市时持有“吉林化纤”股票的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亦可办理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二)登记时间

  2020年5月21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

  吉林省吉林市经开区昆仑街216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经开区昆仑街216号;

  (2)联系电话:0432-63502452,0432-63502331;

  (3)公司传真:0432-63502329;

  (4)邮政编码:132011

  (5)联 系 人:徐建国、徐鹏;

  (6)提示事项: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

  2、第九届第六次监事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程序

  1、股东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20”;投票简称为“吉纤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者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下列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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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0-1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0年 3 月 30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会议于 2020年 4 月 9日下午13: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凤久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5 人,实到 5 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该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了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情况,没有异议,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该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了公司 2019年的经营状况,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2019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考虑到2020年全球疫情的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际市场不断萎缩、外部风险叠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监事会对该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该总结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六)、审议通过《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为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小,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聘期为2020年一年,年度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专储于公司指定账户,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未发生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准专字[2020]  2065 号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贵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4月9日签发了中准审字[2020] 2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列示于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19年度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及完整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所审计贵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重大不一致的情况。除了对贵公司实施 201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情况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后附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贵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送件: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

  二○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占用   专项说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356126

  Add: 4th Floor,No.22,Shouti South Road,HaidianDistrict,Beijing   Postal code:10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晋奇先生2019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3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年,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8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8年制定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8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8、关于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拥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综上所述,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刘宏伟先生、王剩勇先生、孙玉晶女士、金东杰先生、杜晓敏先生、周东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年志远先生、刘彦文先生、李金泉先生、丁晋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三)、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9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9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四)、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刘杨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9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9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参加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丁晋奇

  电    话:13906251258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四月九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年,公司紧紧围绕招投标管理、工程审计、财务审计三项主要业务,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2019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9年公司虽实现盈利,考虑到2020年全球疫情的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际市场不断萎缩、外部风险叠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同意公司今年暂不做分配。

  三、对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对照2019年制定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2020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五、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2019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六、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我们认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确认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四月九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金泉先生2019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3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年,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8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8年制定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8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8、关于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拥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综上所述,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刘宏伟先生、王剩勇先生、孙玉晶女士、金东杰先生、杜晓敏先生、周东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年志远先生、刘彦文先生、李金泉先生、丁晋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三)、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9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9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四)、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刘杨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9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9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李金泉  电 话:13910828286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四月九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彦文先生2019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年,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8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8年制定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8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8、关于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拥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综上所述,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刘宏伟先生、王剩勇先生、孙玉晶女士、金东杰先生、杜晓敏先生、周东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年志远先生、刘彦文先生、李金泉先生、丁晋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三)、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9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9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四)、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刘杨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9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9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参加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刘彦文

  电    话:13342285077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四月九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年志远先生2019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年,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8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8年制定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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