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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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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0-01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0年4月7日、4月8日、4月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以及书面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7日、4月8日、4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 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自复工后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尚未发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 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控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7日、4月8日、4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 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2020年3月13日发布2019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并于2020年4月4日发布2019年度业务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后的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3.25%。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但今年以来突发性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三) 其他风险

  2019年1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4月9日傍晚,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四、 董事会申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0-01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0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4号)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樟海、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

  2015年12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将其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瑞龙7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作)(以下简称开泰投资),转让价款6,000万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将其持有的浦银安盛—浦发银行—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证1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和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转让价款共计4,300万元。收益权转让同时,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担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出具承诺函,约定对转让价款和年化12%的收益(税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香溢投资分2笔收到开泰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6,000万元,并于当月29日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香溢金联分别收到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4,300万元,并于当日确认投资收益4,300万元。

  2016年3月,瑞龙7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2016年5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虚构融资租赁业务,将3550万元以支付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瑞龙7号的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1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资金转回香溢租赁以掩盖此前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2016年6月,君证1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也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嗣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补充协议,香溢融通开具承诺函,对剩余转让款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2017年7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2606万元转至超宏投资和九牛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证1号的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上述违法事宜,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转让协议、担保合同、会计凭证、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内容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夏卫东时任香溢融通总稽核师,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蔚晴时任香溢融通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 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 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 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 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 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7. 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决定内容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 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 对刘正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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