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8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8、关于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拥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综上所述,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刘宏伟先生、王剩勇先生、孙玉晶女士、金东杰先生、杜晓敏先生、周东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年志远先生、刘彦文先生、李金泉先生、丁晋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三)、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9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9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四)、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刘杨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9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9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对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组织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年志远
电 话:13644310001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0-1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决定预计不会形成风险损失款项外的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施行上述财政部颁布的新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根据本准则,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准则未形成对本公司财务数据影响。
2、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根据要求,根据本准则,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准则未形成对本公司财务数据影响。
3、公司于2019年度董事会决议通过,对除预计不会形成风险损失款项外的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执行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管理来说更为谨慎。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预付账款按照如下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损益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减值损失13,402,996.07元。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监事会对2019年度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发表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2019年,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19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九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 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65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07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1,731,983,226.58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直接用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投入 469,589,078.77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建设投入299,267,797.45元;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建设投入963,126,350.36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收益11,692,493.13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23,677,579.80元,手续费支出33,485.83元,期末募集资金账户全部销户,销户前账户余额3360.52元全部转到公司基本户当中。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遵循制度规定,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及余额情况(包含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如下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附件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9月22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原计划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克”)实施的“1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总投资29,62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变更后项目“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由公司实施,总投资45,840.4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29,926.78万元。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同意对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由本公司厂区内变更为本公司厂区附近的地块。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鉴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47,418,488.19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7,418,488.1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出具核查意见,并已披露。
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4,000万元和2018年12月7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2,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三个月,在本次归还募集资金后,公司后续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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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7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10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7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6、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全部销户,销户前账户余额3,360.52元全部转到公司基本户当中。
7、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并已置换金额为220,510,922.66元,其中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置换13,136,379.61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置换137,171,672.05元;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置换70,202,871.00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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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0-12
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
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确认2019年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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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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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与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宋德武、刘宏伟、孙玉晶、周东福、等予以回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峰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88,393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生产各种腈纶纤维、腈纶毛条及相关产品,上述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腈纶生产原料仓储与分销,电力生产,热力及工业用水服务(以上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奇峰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奇峰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353,381万元,净资产82,238万元,1月至12月营业收入249,492万元,净利润-11,061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采购备品备件材料、生产用水电汽;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股份公司2020年12月末为预付奇峰公司款,不存在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材料金额为10,000万元; 销售劳务、材料总额3,000万元。
(二)吉林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建安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710万元,法定代表人:夏郁葱,经营范围: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非标准钢结构的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施工)。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建安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建安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2,575万元,净资产-570万元,营业收入106万元,净利润402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结算以前年度形成的工程款。股份公司2019年12月末为应付建安公司工程款,不存在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该关联人负责本公司工程项目金额为5,000万元。
(三)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简称“吉盟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外开发、生产和销售腈纶,差别化腈纶,特殊化腈纶及其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吉盟公司系奇峰化纤之合营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吉盟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42,102万元,净资产14,401万元,营业收入182,933万元,净利润-6,032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采购压缩空气、材料、接受劳务; 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及劳务。该关联人为奇峰化纤之合营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压缩空气等300万元;劳务2,000万元;销售劳务、材料总额300万元。
(四)吉林市拓普纺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拓普纺织”)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经营范围腈纶纱、粘胶纱制造;自有资产经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机械设备的经销及进出口;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拓普纺织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拓普纺织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69,074万元,净资产3,087万元,营业收入10,149万元,净利润-3,647万元(未经审计)。2018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复合强韧丝。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复合强韧丝等1,000万元。
(五)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德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402.5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福升,经营范围:纺织原料及针、纺织品,服装,服装面料,床上用品,建筑装潢材料(不含木材,不含油漆),初级农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经销;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仅限硫磺、硫酸、双氧水、盐酸、乙醇、丙烯腈无储存批发)经销。(一般经营项目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福润德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福润德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60,184万元,净资产1,944万元,营业收入128,165万元,净利润-9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复合强韧丝。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短纤500万元;销售复合强韧丝3,000万元。
(六)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化纤集团”)
1、基本情况
化纤集团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0,906.58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承包境外化纤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电力生产;热力、工业用水服务(以上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2、化纤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18,067,074股份,占总股本的16.1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一)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化纤集团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233,542万元,净资产258,718万元,营业收入582,511万元,净利润-4,462万元(未经审计)。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关联方借入流动资金总额5,000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若交易的商品和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双方根据成本协商定价;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各方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2、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对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稳步发展的长远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公司《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通过,同意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就《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太平洋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吉林化纤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管理、存货管理、印章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舞弊风险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1)积极开展财务审计,完善规范财务管理。
(2)加强经济合同审计,规范招标议标行为。
针对公司项目建设、审计中共发现审计问题6项,其中:手续管理问题1项,流程管理问题3项,财务管理问题2项,同时提出审计建议6项。公司针对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为以后项目建设起到借鉴意义。同时,公司也加强了对招标后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对一些重点部位、重点设备配件的到货及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对于不合格及有违纪行为的供应商,实施了冻结账户、索赔、警告、清除等措施,减少了公司利益受损。
(3)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实施了项目审计工作,工程审计人员以深入工程现场、参加工程会议、组织招、投标等方式监督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每周编写项目审计报告及工程跟踪单,及时提合理化建议。督办及审计。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结算情况在每周召开的公司经理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发挥了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功能。有效地推动了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
(4)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全力维护公司权益。
2、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和完善措施
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但由于公司业务和规模不断扩大,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制度执行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1、采购员市场信息搜集不够,价格信息获取手段单一。2、公司关于采购额度的权限规定不明确。3、存在验收不严的现象。
改进和完善措施:
(1)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随着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持续增大,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需求。为此,公司将在今后的运作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订、完善内控体系,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规范运作。
(2)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强化相关人员在专业知识、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公司全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的意识,努力防范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治理的水平,加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更好地发挥各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签名:楚展志 鲁元金
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9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或“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太平洋证券”)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了2017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故太平洋证券需要对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林化纤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65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07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1,731,983,226.58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直接用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投入 469,589,078.77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建设投入299,267,797.45元;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建设投入963,126,350.36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收益11,692,493.13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23,677,579.80元,手续费支出33,485.83元,期末募集资金账户全部销户,销户前账户余额3360.52元全部转到公司基本户当中。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遵循制度规定,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以下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802210629200077991)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710447011015200003945)
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2050161633800000014)
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7281001040013631)
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二)募集资金专户当前余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及余额情况(包含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如下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9月22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原计划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克”)实施的“1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总投资29,62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变更后项目“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由公司实施,总投资45,840.4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29,926.78万元。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同意对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由本公司厂区内变更为本公司厂区附近的地块。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鉴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47,418,488.19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7,418,488.1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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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出具核查意见,并已披露。
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4,000万元和2018年12月7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2,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三个月,在本次归还募集资金后,公司后续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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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7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年10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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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7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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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全部销户,销户前账户余额3,360.52元全部转到公司基本户当中。
7、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并已置换金额为220,510,922.66元,其中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置换13,136,379.61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置换137,171,672.05元;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置换70,202,871.00元。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吉林化纤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系发行人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的新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保持一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吉林化纤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保荐代表人签名:楚展志 鲁元金
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9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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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太平洋”)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就吉林化纤董事会审议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确认2019年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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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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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与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宋德武、刘宏伟、孙玉晶、周东福、等予以回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峰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88,393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生产各种腈纶纤维、腈纶毛条及相关产品,上述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腈纶生产原料仓储与分销,电力生产,热力及工业用水服务(以上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奇峰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奇峰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353,381万元,净资产82,238万元,1月至12月营业收入249,492万元,净利润-11,061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采购备品备件材料、生产用水电汽;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股份公司2020年12月末为预付奇峰公司款,不存在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材料金额为10,000万元; 销售劳务、材料总额3,000万元。
(二)吉林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建安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710万元,法定代表人:夏郁葱,经营范围: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非标准钢结构的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施工)。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建安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建安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2,575万元,净资产-570万元,营业收入106万元,净利润402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结算以前年度形成的工程款。股份公司2019年12月末为应付建安公司工程款,不存在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该关联人负责本公司工程项目金额为5,000万元。
(三)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简称“吉盟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外开发、生产和销售腈纶,差别化腈纶,特殊化腈纶及其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吉盟公司系奇峰化纤之合营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吉盟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42,102万元,净资产14,401万元,营业收入182,933万元,净利润-6,032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采购压缩空气、材料、接受劳务; 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及劳务。该关联人为奇峰化纤之合营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压缩空气等300万元;劳务2,000万元;销售劳务、材料总额300万元。
(四)吉林市拓普纺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拓普纺织”)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经营范围腈纶纱、粘胶纱制造;自有资产经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机械设备的经销及进出口;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拓普纺织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拓普纺织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69,074万元,净资产3,087万元,营业收入10,149万元,净利润-3,647万元(未经审计)。2018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复合强韧丝。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复合强韧丝等1,000万元。
(五)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德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402.5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福升,经营范围:纺织原料及针、纺织品,服装,服装面料,床上用品,建筑装潢材料(不含木材,不含油漆),初级农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经销;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仅限硫磺、硫酸、双氧水、盐酸、乙醇、丙烯腈无储存批发)经销。(一般经营项目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福润德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福润德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60,184万元,净资产1,944万元,营业收入128,165万元,净利润-9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复合强韧丝。该关联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短纤500万元;销售复合强韧丝3,000万元。
(六)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化纤集团”)
1、基本情况
化纤集团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0,906.58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承包境外化纤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电力生产;热力、工业用水服务(以上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2、化纤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18,067,074股份,占总股本的16.1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一)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化纤集团公司2019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233,542万元,净资产258,718万元,营业收入582,511万元,净利润-4,462万元(未经审计)。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0年本公司预计向关联方借入流动资金总额5,000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若交易的商品和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双方根据成本协商定价;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各方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2、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对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稳步发展的长远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公司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确认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正常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名:楚展志 鲁元金
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