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8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8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玉昆先生(董事长郭英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李玉昆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2,677,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2,673,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785,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82,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2,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萃华珠宝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