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四、其他事项

  ■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黄  衡                陈  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洁美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洁美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洁美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或用于投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黄  衡            陈  杰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