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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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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及手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请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1、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1)。

  2、个人股东登记

  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二)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8楼董事会办公室

  2、邮编:410125

  3、电话:0731-82183880

  4、传真:0731-82183880

  5、联系人:罗明燕、刘纤纤

  (三)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详见“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权限:代表本单位/本人参加股东大会并对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

  委托期限: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如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0998

  (二)投票简称:隆平投票

  (三)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四)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0年4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下午15: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现将本次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及项目范围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稻、玉米、蔬菜等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包装、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不属于房地产行业。

  公司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自查,公司二级子公司安徽绿丰至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丰置业”)涉及房地产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

  隆平嘉苑小区系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隆平”)员工集资建房项目。除此之外,绿丰置业及公司无其他房地产储备项目及房地产储备土地,无后续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计划。

  二、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规定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自查披露”。

  (二)自查内容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1、2017年1月1日以来,拟建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2017年1月1日以来,在建项目中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2017年1月1日以来,是否曾因闲置土地行为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

  (三)自查方式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及发票等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3、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和环评批复等文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4、了解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比例及实际开发进度。

  5、查询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闲置土地及行政处罚信息。

  6、查阅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及《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不存在曾受到国土资源部门就闲置土地作出行政处罚或因此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发[2010]10号文第(八)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国办发[2011]1号文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二)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纳入自查范围的公司是否存在炒地情形自查内容为:

  1、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2、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否曾因炒地行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

  (三)自查方式

  对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公司是否涉及炒地情形,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

  2、查询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息。

  3、查阅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认定为炒地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行为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相继发布,明确提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国办发[2010]4号文要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国发[2010]10号文要求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进一步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3、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自查方式

  对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项目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房价销售价格备案表。

  3、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4、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专项自查报告期内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5、查询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政处罚信息。

  6、查阅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及其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自查结论

  公司认为: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

  公司二级子公司安徽绿丰至安置业有限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主要系安徽隆平员工集资建房。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及《调查通知书》,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拟分配利润的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各期现金分红的比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式应当理解为:最近三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定义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六)发放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票价格与公司成长性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七)资金占用现金分红扣除机制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电话、传真、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4、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

  为了推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或“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种子加工生产线新建项目

  1、项目概况

  公司拟在益阳市建设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线、种子仓库及辅助工程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年加工、贮藏杂交水稻种子4万吨。本项目实施主体为隆平高科。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41,492.87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40,5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24个月,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6月。

  2、项目必要性

  (1)提高种子质量标准,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随着杂交水稻产业的发展,市场对种子质量的要求持续提高。作为国内综合实力排名第一的种业企业,公司坚持践行高于国标的种子质量标准的理念,如发芽率的国家标准是≥80%,公司“晶两优”系列品种执行标准为≥85%。公司目前位于麓谷的杂交水稻种子加工基地的设施设备标准不一,且已使用多年,不能满足公司全面提升杂交水稻种子质量标准的加工需求。本项目拟引进国际先进种子加工生产线,辅以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可基本实现种子流转全程机械化及数据实时采集,能够确保公司杂交水稻种子质量始终优于国家标准、行业领先。

  (2)提升加工、仓储能力,满足公司业务增长需要

  公司目前的杂交水稻种子加工基地的加工、仓储能力已不能满足公司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的需求。本项目建成后,年加工、贮藏杂交水稻种子能力将达到4万吨,加工仓储能力大幅度提升,加工生产线设备设施自动化、信息化程度也将明显提高,也能有效提升种子加工效率,延长种子存储周期,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杂交水稻产业发展战略需要。

  (3)巩固杂交水稻种子市场领先地位,继续提升市场份额

  受国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水稻最低收购价调整及国家水稻种植面积调减等产业政策影响,近年来国内水稻种子行业的市场价格和销量均受一定压力。但公司水稻科研成果丰硕,相对竞争优势进一步突出并稳固,核心品系销量保持稳健增长,以晶两优534、晶两优华占、隆两优华占、隆两优534等为代表的品种跻身全国杂交水稻推广面积前十大品种,悦两优系列、振两优系列、玮两优系列等换代新品种正按计划推向市场,随着业务扩展,对种子加工、仓储能力和水平的需求还将进一步提升。本项目建设,有利于巩固公司杂交水稻业务市场领先地位,有利于保障公司杂交水稻种子的市场份额继续提升。

  3、项目可行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标志着中国农作物种业进入产业升级新阶段。2020年,农业农村部推出《2020年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和精深加工示范基地,增加精深加工产品种类和产品附加值。公司此次在益阳筹划种子加工生产线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2)国内绿色优质杂交稻种子需求持续增长

  水稻是我国第一大口粮作物,对保障粮食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9年我国杂交水稻种植面积2亿亩,占水稻总种植面积的51%,而产量占水稻总产量的58%。近年来,消费结构升级对粮食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消费者愈发关注粮食的品质、口味与营养,而对杂交水稻种子的需求由高产逐步转变为高产、优质、绿色。公司快速推广的隆两优和晶两优系列品种,就是在产量稳定提高的基础上水稻品质有了质的提升,拟推出的悦两优系列、振两优系列、玮两优系列品种在品质上进一步提高,市场需求将更加广阔。本项目主要定位为强化现有及未来绿色优质杂交稻种子的加工能力,满足市场的旺盛需求。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本项目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及环评批复。

  5、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1.64%,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南繁科研示范及繁育基地项目

  1、项目概况

  根据《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0)》、《海南省现代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国家拟在海南三亚建设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三亚是我国农作物种业研发的核心优势区域,在现有约2,000亩科研基地的基础上,按照“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空间布局,公司拟在三亚市崖州区坡田洋建设南繁核心科研示范基地700亩。海南还是公司杂交水稻品种优势制种基地,在高峰期制种面积超过10万亩,公司拟在乐东县建立国家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与南繁科研示范基地协同发展。本项目实施主体为隆平高科。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6,074.58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13,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实施周期

  南繁核心科研示范基地实施周期为24个月,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6月;海南省乐东县国家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及配套工程实施周期为22个月,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3月。

  2、项目必要性

  (1)提高公司南繁育种标准化、科技化水平

  公司在三亚有杂交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科研基地约2,000亩,分散于18个不同地区,不利于标准化、集约化管理;现有基地农田基础设施水平相对落后,围挡及安全监控等设施不全,滋生知识产权保护隐患,公司亟待优化南繁育种基地布局,升级设施设备,推动公司南繁育种的现代化。通过南繁核心科研示范基地建设,公司将建成集国内国外水稻、玉米、蔬菜等作物的集中连片、标准一致、土质优良、灌溉便利、机械设施先进、信息安全有保障的高标准南繁科研核心区,改善南繁育种条件,提高南繁育种科技化水平和效率,为其他南繁科研基地提供示范样板。

  (2)满足海南杂交水稻种子加工需求,提升制种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公司在海南的杂交水稻制种基地主要集中在乐东、东方两县,部分分布在三亚、昌江、临高,高峰期制种面积超过10万亩。目前,公司海南制种主要是通过与制种户、代制商签订订单,由于当地种子加工设施、设备短缺,制种户、代制商向公司交付的散种大部分需由公司运回内地加工,导致运输成本较高、质量风险显著增加,对公司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产生较大隐患。公司通过乐东县国家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实地满足海南杂交水稻种子就地加工需求,提升种子生产管理效率,促进公司杂交水稻海南制种水平升级。

  (3)建设杂交水稻对外展示窗口,服务杂交水稻产业国际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提出,“要加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建成,将吸引国外专家和学员前来考察学习。公司杂交水稻业务要走向世界,海南南繁是“中转站”和“出海口”。三亚地区的生态环境与东南亚国家相近,培育的农作物育种材料、品种符合东南亚地区的市场开发需求。南繁科研示范及繁育基地的建成将成为公司对外展示窗口,助力公司进一步开拓东南亚市场,加快公司国际化步伐。

  3、项目可行性

  (1)“南繁硅谷”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配套政策优势明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是国家宝贵的农业科研平台,一定要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强调,要加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落实的通知》(农办种[2018]11号)提出要支持以“一城(南繁科技城及三亚10万亩国家南繁科研育种用地)两区(乐东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陵水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为重点打造“南繁硅谷”。公司南繁科研基地和乐东国家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分别进入《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海南省乐东县国家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项目》,不断加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公司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公司在海南科研、制种多年,为项目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是我国宝贵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在农作物科研育种加代、应急种子生产、制种繁种、种子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和转基因研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0多年来,全国育成的70%农作物新品种、约7,000个经过了海南南繁。公司多年的实践已证明南繁基地是杂交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育种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的核心优势基地,为公司持续向农户提供有竞争力的农作物品种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同时,海南省因其得天独厚的地理和气候环境,成为我国重要的杂交水稻种子繁育基地之一,公司通过改进完善海南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条件,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杂交水稻种子业务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南繁核心科研示范基地不涉及审批或备案情况。海南省乐东县国家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及配套工程已取得批复、备案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正在办理中。

  5、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南繁核心科研示范基地不涉及效益测算;海南省乐东县国家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及配套工程内部收益率(税后)为8.88%,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农作物转基因性状及品种研发项目

  1、项目概况

  为响应国家建设“南繁硅谷”的政策和抓住转基因技术发展的良好机遇,隆平高科控股子公司隆平生物技术(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生物”)拟利用海南三亚独特的自然资源加速农作物转基因性状研发,主要包括建设试验田、购买试验仪器设备、实验培育产品和申请国内外转基因性状注册等活动。同时,隆平高科拟将筛选获得的优秀转化体,导入常规玉米自交系,开发转基因自交系,进而开展农作转基因品种研发。

  农作物转基因性状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隆平生物,拟通过借款及实缴增资款方式实施。农作物转基因品种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隆平高科。

  (1)隆平生物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9年5月10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创意产业园标准厂房二期三楼C226区

  股权结构:2020年2月4日,公司决策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隆平生物增资扩股方案。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新增认缴出资2,125万元,持股比例为62.50%;隆平生物员工成立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隆平生物核心团队成立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875万元,持股比例为17.50%。隆平生物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生物学研究服务,生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

  (2)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24,920.00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3)实施周期

  农作物转基因性状研发项目实施周期为36个月,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0月。农作物转基因品种研发项目实施周期为60个月,自2020年11月至2025年10月。

  2、项目必要性

  (1)发展转基因技术是公司实施科技领先战略的重大技术布局

  回顾种业技术历史变迁,从农民原始自留种,到杂交育种技术显著提升产量,到分子标记辅助技术提升育种效率,到九十年代的转基因技术突破,再到未来基因编辑及人工智能技术引领的新一轮变革,科学技术创新不断地驱动种业产业变革。转基因作物自1996年商业化推广,以其革命性的技术创新优势得到了全球种植者的欢迎。目前,在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等国,玉米、大豆、油菜等转基因作物的采用比例达较高水平,有些作物的转基因采用比例甚至已经达到95%以上,且仍在保持增长。全球几大老牌跨国种企,无一不在转基因技术方面积极开展了投资和布局,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作为国内种业龙头,公司已在中国、巴西、美国等国开展了玉米育种研发和市场布局。

  在巴西,转基因玉米已经商业化种植多年,老牌跨国种企均已将各自主力性状引入该市场,公司需要尽快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性状,以满足参股子公司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巴西的业务需求,增强其竞争能力。在中国,转基因棉花带给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受益已在过去二十年得到高度认可,从目前市场调研反馈来看,广大种植者对利用包括抗虫、抗除草剂在内的转基因技术需求迫切,从满足市场需求的角度,加快转基因性状及品种的研发与储备至关重要。

  (2)加快国内自主转基因性状及品种开发,巩固公司科技领先优势

  受限于公众认可度低、技术不完善等原因,转基因产品一直未放开,但随着我国转基因技术储备成熟、转基因安全得到充分论证和国外转基因产品和技术的进口,我国转基因政策趋于明朗。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30日公示拟批准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192个植物品种目录,并于2020年1月21日公布了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批准清单,其中包括两款玉米和一款大豆,间接食用类(饲料作物、加工原料作物)转基因商业化迎来重大进展,转基因产品商业化应用有望加速。若未来转基因技术商业化落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市场空间巨大。由于转基因育种技术壁垒高、研发投入大,国内种业企业在转基因性状及品种研发领域大幅落后于国际竞争对手,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性状及品种的研发和技术积累,是防范未来竞争风险,巩固公司种业科技领先优势的关键。

  3、项目可行性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转基因产业发展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而转基因技术对确保种业安全有着重要支撑作用。以玉米虫害举例,除了我国常年发生的病虫害带来的粮食安全威胁,2019年,另一种世界性迁飞害虫草地贪夜蛾入侵我国,已经对西南部分省的粮食生产带来了严重危害,预期还会对黄淮海部分区域带来损失,作为目前最高效绿色的防控技术,转基因抗虫玉米已在美洲地区得到多年应用,能够有效控制我国玉米的主要害虫,也能够有效防控草地贪夜蛾带来的危害。

  在中国,转基因技术被列为和载人航天、大飞机等并列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之一。2013年,习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大胆创新研究,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不能把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都让外国大公司占领了”。科技部“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加强作物抗虫、抗病、抗旱、抗寒基因技术研究,加大转基因棉花、玉米、大豆研发力度,推进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产品产业化”。农业农村部逐步推进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2020年1月,我国颁发了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转基因市场的开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由此可见,转基因技术的发展长期以来受到国家的重视和政策支持。

  (2)隆平高科拥有国内领先的转基因研发团队

  隆平生物研发团队在转基因产品的研发、设计、商业化载体应用和法规批准等多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转基因性状研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第一梯队水平,现已开发出抗性表现优良的转基因性状。同时,隆平高科在转基因品种研发领域配备了一支经验丰富的回交转育团队,助力公司筛选出优秀的转基因品种。

  (3)项目研发成果紧密对接巴西、中国等潜在目标市场旺盛的业务需求

  在巴西,转基因农作物已经商业化推广多年,巴西隆平的玉米品种也都搭载了跨国企业转基因性状,如Bt11,MON89034,MIR162等。未来,隆平生物研发的同类转基因性状将在巴西开展测试、回交转育并最终得到应用,作为替代,这些自主产权的转基因性状将为巴西隆平节省相当规模的性状使用许可费用;此外,这些性状也可以进入转基因交叉许可专利池,帮助巴西隆平与跨国企业开展转基因方面的业务合作。

  在中国,转基因市场开放的脚步越来越近,和其他类型转基因性状或品种一样,隆平生物的转基因性状获得安全证书或隆平高科的转基因品种推出之后,也能够快速推向市场,为种植者提供抗虫、抗除草剂等解决方案。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审批或备案情况。

  (四)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规模化测试评价项目

  1、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研发优势,加速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水稻、玉米新品种的审定,支撑公司整体发展目标实现,公司拟进一步扩大绿色优质高产水稻、玉米新品种测试规模,对公司新选育品种、合作选育品种等进行国内、国际目标市场的品种适应性测试评价,确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该项目覆盖范围包括企业自行组织的联合体以及绿色通道等品种测试评价,测试网点将覆盖我国水稻、玉米各主要生态区域以及东南亚、南亚等水稻主要种植国家。本项目实施主体为隆平高科。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20,700.00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20,5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36个月,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6月。

  2、项目必要性

  (1)“高强度、广覆盖”的品种测试可加快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推出

  隆平高科一直坚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公司2016-2018三年研发投入累计近10亿元,其中2018年研发投入4.49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高达12.55%。公司在农作物种质资源创新、新品种选育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创新成果,规模化的品种测试可验证品种性状表现,加快筛选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同时,可为品种市场推广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撑,确保品种推广安全。

  (2)加快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确保公司产业持续领先

  品种创新能力是种业企业最重要的竞争力。近年来,公司持续涌现国内种业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目前公司通过审定及登记的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品种数量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有效提升品种竞争优势。在现阶段领先品系基础上,公司加快推出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将使公司率先实现品种的升级换代,提高农户种植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业竞争能力,促进公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项目可行性

  (1)现有政策体系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自主测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自主开展规模化品种测试评价工作。隆平高科具备“育繁推”一体化资质,通过自主开展的测试评价,已审定超过200个优良新品种,经济效益显著。

  (2)市场亟需企业加快推出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水稻、玉米生产普遍存在高产与绿色优质发展不平衡,绿色安全、优质高效发展不充分的现状;这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市场多样化需求、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体系,以及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等要求不相适应。目前绿色优质高产品种深受种植户、粮商及终端消费者喜爱,市场需求旺盛。该项目在隆平高科现有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基础上,通过规模化测试评价,加快绿色优质高产水稻、玉米新品种的审定与推广,满足种植业对高质量品种的需求,推动解决绿色优质农产品供应不足的供需矛盾。

  (3)公司现有研发及测试能力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隆平高科已建设完成国内领先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并始终坚持市场需求导向的研发创新理念,水稻、玉米研发创新能力居行业首位。目前,隆平高科已创新、积累了大量符合市场需求的资源品系,水稻、玉米年组配数量超30万份。自2008年开始,隆平高科已开始组织适当规模的品种测试,并于2014年开始布局、组织大规模品种测试评价工作;目前,公司已可组织开展覆盖我国水稻、玉米大部分生态区域以及东南亚、南亚等水稻主要种植国家部分生态区域的品种测试评价工作,可确保本项目高效顺利实施。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本项目实施不涉及审批或备案情况。

  (五)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基于对公司核心业务的理解,对科研、集团管控、营销服务、供应链等领域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据化、服务在线化,全面提升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本项目实施主体为隆平高科。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30,520.75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48个月,自2020年7月起至2024年6月。

  2、项目必要性

  (1)数字化是公司管理体系升级的切入点

  2016年以来公司陆续并购了多家种业公司,随着分子公司经营主体的增多以及业务规模的扩大,集团化管控的难度增大、集团化服务能力亦面临重大挑战,有必要在科研、生产、营销、管理、财务等领域全面升级数字化水平,构建新型的集团化管理体系,以协同资源、加强整合、提升管理效率、降低运营风险、优化投入产出。

  如在业财一体化方面,新加入主体存在信息系统不健全、应用系统多样化、业务流程及管理方式不一的问题,亟需统一基础业务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实现集团内数据标准化、流程标准化,实现全集团层面的高质量业财一体化,为共享业务中心、人力及财务等管理中心的建设打下基础。在生产资源协同方面,可通过信息化实现制种基地、生产加工的资源集约与标杆作业水平管理,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升制种质量。在科研协同上,信息化是提升种质资源共享、规范育种流程、客观评价科研投入产出、提升集团科研投入产出效率的有效手段。此外,在营销服务、人力资源、资金管理等其他方面,都存在通过数字化升级集团管控与服务能力的空间。

  (2)构建核心业务的数字化驱动能力

  数据是企业的战略资产。数据驱动业务已在诸多领域成为现实。采取新的先进技术来打造新的业务运营体系,从而建立超越传统业务的竞争力,为客户创造旧技术无法创造的新价值是必然趋势。

  在种业行业,数字化及数据科学对于科研以及营销服务而言具有突出价值。在科研数字化方面,第一步推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自身为主体,传统育种和生物技术相结合,打造具有“程序化、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化”特征的商业数字化育种新模式;并形成作物集成数据库,有效整合来自于种质资源、育种管理、田间测试等相关数据,提高生物信息在规模化育种过程中的应用深度。第二步发展智慧育种平台,建设育种分析引擎与模型,建立育种决策支持系统。

  在营销服务数字化方面,建设以种业为核心、以农户为中心的整合服务营销体系,实现线下与线上资源结合、内部资源与外部产业生态资源的有效协同。营销数字化需要四大类系统支撑:渠道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生态服务系统、营销数据平台,其中渠道系统用于支撑日常的销售与营销经营活动及其管理活动;决策支持系统为业务活动提供分析报表和决策支持;生态服务系统用于开放数据及业务、吸纳社会化服务资源;数据平台则负责营销相关数据的统一规范存储。

  3、项目可行性

  (1)已搭建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近些年公司充分认识到信息化、互联网化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公司自2015年高强度加大信息化投入,并于2017年与IBM合作,启动了数字化战略规划,制定了中长期数字化转型战略,即以改善管理、优化业务为目标、以模式创新为方向,致力于将隆平高科打造成数据驱动、管控一流、技术引领的现代化企业。

  (2)具备良好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基础条件

  近年来公司大力推进业务信息系统、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并初步搭建了数字化基础设施。在科研方面,公司初步建设种质资源管理系统、育种流程化管理软件、品种测试系统、DARB育种数据分析系统及科研数据库。在供应链管理方面,公司重点建设了田间生产管理系统和田间收获系统,将信息化逐步延伸至制种户、制种基地,目前玉米制种的田间信息化已在甘肃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全面推广,水稻制种的田间信息化在试点中。在营销服务方面,公司逐步建设隆商通、365益农商城及365益农平台等,分别开展渠道分销管理、线上线下营销服务及农户种植服务。在管理服务信息化方面,公司逐步推进统一通迅及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实施共享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系统,部署实施集团资金管理平台和总部预算管理系统等。上述信息化建设为公司数字化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数字化转型的管理基础得到夯实

  公司在集团总部成立数字化转型办公室(DTMO),由公司总裁任DTMO主任,并牵头各业务分管负责人,形成推进领导小组,责任层层压实,以确保公司有效推进整体数字化转型工作,落实各项关键举措,规避和管控转型风险,保证转型的企业价值实现。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审批或备案情况。

  (六)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项目概况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51,0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以满足持续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2、项目必要性

  (1)满足持续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

  近年来,公司抓住龙头企业面临的良好发展机遇,增强内生发展、落实增长战略,营业收入总体上呈增长态势。随着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公司仅依靠内部经营积累已经较难满足业务持续扩张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缓解业务持续增长的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未来在种子生产、研发投入等活动的营运资金需求。

  (2)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55.89%,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水平35.46%,公司进一步债务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空间有限。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融资空间及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减少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

  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借款总额为67.74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77.65%,借款规模较大,导致公司财务费用较高,2018年、2019年1-9月公司财务费用分别达到3.60亿元、2.86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3、项目可行性

  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可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日常经营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具备可行性。

  4、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审批或备案情况。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在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种子加工仓储能力、科研能力及信息化管理能力将大幅上升,有利于公司业务开拓、内部整合及研发开展,公司综合实力将得到明显增强。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将有较大幅度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显著降低,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研发成果效益的体现、运营资金的充实,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结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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