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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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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4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3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3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8、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0年4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082993、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代码:A类:008357(简称:华安全球精选债A);C类:008358(简称:华安全球精选债C)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3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3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谨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来自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求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时追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6、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式。

  (2)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需缴纳前端认购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除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外)如下表所示:

  ■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99,453.58份。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则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机构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021-38969991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频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三)境外托管人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5700人,在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四)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五)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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