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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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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 2020-032
债券代码:151420 债券简称:19东吴F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发行完成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东吴F1(151420)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0%。每手“19东吴F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

  2、本次付息日:2020年4月1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东吴F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联系人:李文华

  联系电话:0512-62936320

  传真:0512-62938692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3层

  联系人:俞乾伟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 115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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